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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鍵詞:社會管理創(chuàng)新;彝族地區(qū);多元化糾紛解決機制
中圖分類號:DF0-05 文獻標志碼:A 文章編號:1673-291X(2013)11-0157-03
社會管理創(chuàng)新是我國當前的新課題,而將社會管理創(chuàng)新與西部民族地區(qū)糾紛解決機制融為一體的課題研究,在我國則是首次。目前,在糾紛解決機制上,國外有訴訟與非訴訟解決機制研究,特別是美國的“司法ADR機制”以及日本學者棚瀨孝雄的《糾紛的解決與審判制度》等研究成果對我國法學理論與實務界產生了一定的影響。國內對糾紛解決機制的研究方興未艾,并產生了一批有影響力的學術成果。當前,我國處于經濟社會發(fā)展重要戰(zhàn)略機遇期和社會矛盾凸顯期,保持經濟平穩(wěn)較快發(fā)展、維護社會和諧穩(wěn)定的任務依然十分繁重。西部是我國少數民族集中居住的地區(qū),改革開放以來,隨著市場經濟的建立,不同的利益群體大量出現,導致矛盾糾紛的多元化和復雜化,社會矛盾糾紛在利益糾紛下往往轉化為或者包含著民族、宗教等問題,最嚴重時,在受到境外敵對勢力的影響和控制下,利益糾紛轉化為影響國家安全、國家關系等社會糾紛。面對西部民族地區(qū)日益紛繁復雜的糾紛解決需求和糾紛處理機制的缺失以及司法資源的相對有限,各基層人民政府和人民法院倍感構筑一個適合民族地區(qū)的多元化糾紛解決機制具有的重要意義和緊迫性?;诖耍覀冊谏鐣芾韯?chuàng)新的背景下,選擇了西部民族地區(qū)的一個縣(越西縣)為樣本,來探討西部民族地區(qū)多元化糾紛解決機制。
一、涼山彝族自治州越西縣多元化糾紛解決機制的現狀
越西縣地處偏遠的四川西南少數民族地區(qū),隸屬涼山彝族自治州。東鄰美姑縣,南接昭覺縣、喜德縣,西界冕寧,北連甘洛縣、石棉。幅員2 256.47平方公里,轄9個地區(qū)工委、5鎮(zhèn)、36個鄉(xiāng)、288個村、908個村民小組、2個街道居委會?,F在有漢族、彝族、藏族、羌族、苗族、回族、蒙古族、土家族、傈僳族、滿族、瑤族、侗族、納西族、布依族、白族、壯族、傣族等民族分布,總人口23.45萬人。
過去在國家解紛解決機制尚未建立之前,越西縣有著彝族特有的糾紛解決機制,即“德古”領導下的民間調解。但國家建立了正式糾紛解決機制之后,彝族傳統(tǒng)的“德古” 民間調解漸漸被取而代之。20世紀90年代末至今,隨著各種社會矛盾糾紛的大量出現,越西縣也逐漸建立了人民調解、行政調解、司法調解等大調解工作體系,擁有調解、訴訟等多元化糾紛解決方式。2012年,我們調研了越西縣多元化糾紛解決機制開展的情況,發(fā)現該縣建立多元化糾紛解決機制后,解決社會矛盾糾紛問題呈現出如下幾個特點。
(一)通過非訴訟方式處理糾紛的案件大幅上升
2009年,越西縣人民法院共受理各類民事案件560起,結案556起,結案率為99.3%;2010年,法院共受理各類民事案件480起,結案477起,結案率為99.4%;2011年,法院共受理各類民事案件共571起,結案570起,結案率為99.9%。法院受理的民事案件結案率呈上升趨勢。然而,通過非訴訟方式處理的案件也在逐年增加,2009年全縣人民調解委員會受理案件1493起,結案1412起,結案率為94.5%;2010年人民調解委員會受理案件1275起,結案1176起,結案率為92.2%;2011年人民調解委員會受理案件1 811起,結案1 056起,結案率為90%。這些數據反映出該縣法院訴訟壓力得到了一定的緩解,通過非訴訟方式解決糾紛的案件越來越多。
(二)人民法院面對大量的社會矛盾糾紛案件,產生了諸多不足
由于該縣人民法院受理的案件較多,出現了辦案人員短缺的窘境。同時,由于在民族地區(qū),民族案件逐漸增多,由于部分案件當事人不會說漢語,而法院中會講彝語的工作人員較少,從而嚴重影響了案件的審理和執(zhí)行。另外,該縣人民法院中法官年齡結構偏大加之業(yè)務能力不強,在不斷增多的案件壓力下,辦案質量得不到極大的提升。
(三)在多元化糾紛解決機制實施過程中,傳統(tǒng)的調解方式在民間重新出現
由于各類社會矛盾糾紛案件數量逐漸增多,各糾紛解決機構在一定程度上不能完全及時地解決各類糾紛,這就導致了越西縣過去被代替的彝族特有的民間調解方式“德古”再次出現。在彝語中,“德”是“瘠”、“瘦”的意思,即病態(tài)的象征,而“古”是“治”的意思,故“德古”指“治理人間的病態(tài),懲罰非正義的行為”。在彝族地區(qū),人們把熟知習慣法及其他社會規(guī)范,遇到糾紛能明析事理、仗義執(zhí)言、以理服人的頭人,尊稱為“德古”。過去,在我國彝族地區(qū),彝族人遇到重大、疑難糾紛或者案情復雜、矛盾尖銳或涉案人數較多時,則會請“德古”等民間權威來進行調解,從而迅速有效地平息糾紛。雖然越西縣又出現了“德古”民間調解,但由于“德古”屬于至今并未納入正式制度的民間調解,未成為多元化解紛解決機制的一種解決方式,所以當地諸多彝族群眾雖然內心很希望通過這種方式來處理糾紛,但迫于司法途徑的權威性,仍選擇花高成本,走司法程序。
(四)越西當地群眾對非訴訟解決機制認同感不高
從調查問卷的信息來看,我們發(fā)出調查問卷310份,其中有213份(占問卷總數的68%)的問卷一般群眾反映:他們對于矛盾糾紛的解決仍傾向于人民法院。他們認為,人民法院的判決具有強制力,通過司法程序更有利于保障自身權益;而調解僅僅作為一種盡力讓雙方達成共識的一種方式,不具有強制力,同時也不能很好地保障權益,與其浪費時間在調解上,不如直接走訴訟程序。從調查問卷反饋的信息來看,當地群眾對非訴訟解決機制認同感不高,更認同人民法院的訴訟解決機制。
上述四個方面反映出:越西縣非訴訟方式解決案件比例在上升,法院訴訟壓力在增大,群眾對多元化糾紛解決機制認識不夠,這些問題充分說明在該縣宣傳、推行多元化糾紛解決機制具有重要的現實意義。
二、健全越西縣多元化糾紛解決機制的意義
越西縣隨著經濟的日漸發(fā)展,人民生活得到改善,利益關系也不斷變化,各種矛盾糾紛也隨之出現。一方面,隨著改革開放的深化、體制的轉換和利益格局的調整,我國市場經濟呈現出繁榮景象,人民生活水平得到較大提高;另一方面,人民的權利意識、法制意識和維權意識在覺醒和增強,各種形形的矛盾糾紛日益增多,各種利益關系此消彼漲,各種價值觀念交互碰撞,矛盾錯綜復雜。所以在社會管理創(chuàng)新下完善彝區(qū)多元化糾紛解決機制,對維護社會穩(wěn)定,構建和諧社會具有重要意義。具體表現在:
(一)有利于促進西部民族地區(qū)的社會穩(wěn)定與發(fā)展
在建設西部民族地區(qū)和諧社會中,努力建構一套行之有效的解決糾紛機制,整合一套功能相互補充、相互促進、價值相互滲透的多元化糾紛解決機制,是有效預防、化解各類社會矛盾糾紛,促進社會穩(wěn)定發(fā)展的大事。在“社會管理創(chuàng)新”這一時代背景下,引導涼山州越西縣彝族地區(qū)糾紛解決機制多元化發(fā)展,進而推廣到周邊的少數民族地區(qū)。對于維護西部少數民族地區(qū)的穩(wěn)定,具有重要的政治意義和現實意義。
(二)有利于尊重糾紛主體的多樣選擇,有效地化解各種矛盾糾紛
糾紛解決方式的選擇體現了糾紛主體對各種解決糾紛方式有不同偏好,多元化的糾紛解決機制就能很好地尊重糾紛主體的各種選擇,讓糾紛主體在法律允許的范圍內按照自身利益選擇解紛方式。多元化是相對于單一性而言的,其意義在于避免把糾紛的解決單純寄予某一種程序,并將其絕對化。它以人類社會價值和手段的多元化為基本理念,重視民間和社會各種自發(fā)的或組織的力量在糾紛解決中的作用,為當事人提供多種選擇的可能性以實現不同的價值。
面對越來越突出的矛盾糾紛的復雜性、多發(fā)性與司法資源的有限性、司法能力的局限性之間的矛盾,必須發(fā)揮多元優(yōu)勢,針對各類糾紛的不同特點,構建多元化糾紛解決機制。多元化糾紛解決機制的優(yōu)勢在于:程序簡便靈活,效率較高;化解糾紛的成本低廉;能夠妥善解決情與法、情與理、法與鄉(xiāng)規(guī)民俗的沖突;能夠拉近糾紛處理者與當事人之間的距離,達到良好的社會效果。
(三)優(yōu)化配置司法資源,減輕法院的壓力
司法的過高期待和傳統(tǒng)糾紛解決途徑的單一化會直接導致法院壓力加大,追求效率的動機使得法院不得不向增加法官人數、簡化訴訟程序尋找出路,這必然會妨礙程序的正規(guī)化,影響司法的權威性。在司法資源短缺、訴訟成本不斷攀升、法律援助使用不當的情況下,司法資源利用上的不平等會不斷擴大。而通過多元化糾紛解決機制向當事人提供便捷、及時、經濟和符合情理的非訴訟服務,擴大法律服務的綠色通道,達到司法資源的優(yōu)化利用,最終實現司法的公正和權威。
三、完善越西縣多元化糾紛解決機制的對策
(一)多元化糾紛解決機制內部的完善
多元化糾紛解決機制涵括了訴訟解決糾紛機制和非訴訟解決糾紛機制兩類。
1.訴訟解決糾紛機制的完善。越西縣人民法院目前正以構建和諧社會和服務經濟建設為目標,強化訴訟調解。在規(guī)范層面上,該院有最高人民法院的《關于人民法院民事調解工作若干問題的規(guī)定》、《越西縣人民法院規(guī)范訴訟調解規(guī)則》及越西縣人民法院、越西縣司法局《關于加強人民調解工作的實施意見》,以此來規(guī)范調解工作。在原則上,堅持“能調則調,當判則判,調判結合,案結事了”的原則,堅持走調解多判決少的路子。在目標考核上,將調解結案率納入目標考核,作為評優(yōu)評先的依據。目前該院創(chuàng)新調解方式,采取多渠道多形式做好調解工作。將庭前調解與庭中調解相結合,庭內調解與庭外調解相結合,同時,采取委托單位(組織)調解和人民調解員及親戚朋友調解的方式,把民事調解工作貫穿于整個訴訟調解過程,努力提高案件調解率。
2.非訴訟解決糾紛機制的完善。目前,該縣已有幾個鄉(xiāng)構建起了“大調解”工作體系,如南箐鄉(xiāng)構建矛盾糾紛“大調解”工作體系。該鄉(xiāng)黨委政府高度重視矛盾糾紛排查調解工作,嚴格將社會矛盾化解作為綜治維穩(wěn)的重要工作狠抓落實,把矛盾糾紛工作放在首位,并形成了相應的機制。具體做法為:一是建立矛盾糾紛“大調解”工作領導小組。黨委書記為組長,副書記、政法委書記為副組長,具體負責“大調解”的日常工作,全面加強矛盾糾紛“大調解”工作的組織、領導。二是建立矛盾糾紛“大調解”協(xié)調中心。主要負責研究部署相關工作、排查矛盾糾紛、收集掌握工作信息、整合調解力量、協(xié)調處理重大矛盾糾紛、培訓調解員、建立健全工作臺賬。三是擴大調解網絡覆蓋面。建立健全縱向覆蓋鎮(zhèn)、村(居)、社三級,橫向覆蓋各單位(部門)的調解網絡,做到“哪里有群眾,哪里就有調解組織;哪里有矛盾,哪里就有調解員工作”。
總之,在多元化糾紛解決機制體系下,越西縣自2011年以來,堅持“一手抓預防,一手抓調處”,嚴格落實縣、鄉(xiāng)一月一排查,村、社半月一排查的矛盾糾紛滾動排查調處工作制,切實做到抓早、抓小、抓苗頭。同時,以鄉(xiāng)(鎮(zhèn))、單位綜治辦為載體,深化矛盾糾紛調處工作,形成了上下聯動、左右互動、運作高效的矛盾糾紛排查調處工作網絡,充分發(fā)揮各級組織就地化解矛盾糾紛的作用,著力強化矛盾糾紛疏導能力。通過實行聯合接訪、上門接訪、內部調解等方式,進一步暢通民意表達和訴求渠道,矛盾糾紛在第一時間、第一地點得到及時有效化解。在社會管理創(chuàng)新的理念指引下,工作成效顯著。如2011年第一季度,全縣共排查各類矛盾糾紛215件,調處矛盾糾紛183件,調處率為85.1%,實現了矛盾糾紛“發(fā)現得早、化解得了、控制得住、處置得好”的目標。
(二)構建多元化糾紛解決機制的銜接機制
多元化糾紛解決機制不僅由多個糾紛解決機制共同組成,更重要的是這些機制在獨立運作的同時,強化銜接,互相配合,實現功能互補。首先,應重視調解的重要性,將其作為解決社會矛盾糾紛的“第一道防線”。加強人民法院對調解工作的指導,建立相關協(xié)調指導機構,并定期了解人民調解的工作進展,從而研究相應對策,解決問題,不斷推進人民法院指導人民調解工作的開展。其次,可以建立司法聯席會議制度、情況通報制度、庭審觀摩和聯合培訓制度,使公安派出所、司法所、人民調解等組織密切聯系,強化工作配合,達到多元化糾紛解決機制真正意義上的功能互補。最后,應強化宣傳引導,推廣好的經驗,使非訴訟糾紛解決機制發(fā)揮更大的優(yōu)勢,進而在全縣形成健全的多元化糾紛解決機制。
(三)嚴格規(guī)范各類糾紛解決機構
越西縣多元化糾紛解決機制之所以不健全,部分原因來自糾紛處理機構的過于松散,這使得機構內部工作人員辦案效率低、缺乏足夠的工作熱情,同時在辦案過程中出現了有失公平、公正的現象。由此可見,嚴格規(guī)范各糾紛解決機構,對于健全多元化糾紛解決機制也是十分重要的。應在各糾紛解決機構建立嚴格的工作規(guī)章制度,規(guī)范各類運行機制,實行當事人監(jiān)督制度,確保糾紛處理的公正。
(四)進一步完善多元化糾紛解決方式
結合少數民族地區(qū)的特點,應將越西縣彝族特有的民間調解納入正式的民間調解制度,成為多元化糾紛解決機制的一種解紛方式。“德古”調解在越西縣彝族同胞中具有很高的威望,所以將“德古”調解納入多元化糾紛解決機制,必定會從源頭上解決諸多尖銳的民族矛盾糾紛,確保少數民族地區(qū)和諧穩(wěn)定。當前可將“德古”調解逐步實現規(guī)范化,將其職責范圍定位在民事糾紛中,至于刑事糾紛必須通過刑事訴訟解決,促進“德古”與人民調解逐步融合。廣泛吸收民間有威望的“德古”進入人民調解委員會,通過培訓增進其對國家法律、政策的理解,促進兩種調解方式不斷融合,功能互補。在當事人權限范圍內,調解活動的方式應尊重當事人的選擇,可以以“德古”調解方式進行。
如何正確認識和把握新形勢下越西縣矛盾糾紛的特點和規(guī)律,實現各類糾紛解決機制功能相濟、有機銜接,從而增強解決矛盾糾紛的有效性,促進彝區(qū)和諧穩(wěn)定,正是當前越西縣多元化糾紛解決機制面臨的問題和挑戰(zhàn)。在社會管理創(chuàng)新的背景下,我們相信越西縣的多元化糾紛解決機制必將走上科學化、程序化、制度化的軌道,有效地促進彝區(qū)的社會穩(wěn)定和發(fā)展。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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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構建多元化糾紛解決機制的思路
以萊山區(qū)為例分析,近年來社會矛盾糾紛數量不斷上升,形式日益多樣,性質越加復雜。從矛盾主體范圍來看,過去的糾紛主體主要是自然人之間的婚姻家庭、鄰里關系等糾紛,而近年來職工與企業(yè)、個人與行政機關、法人與政府之間的矛盾糾紛也日益增多;從矛盾主體數量來看,過去主要是一對一的自然人或法人之間的糾紛,而近年來往往是利益相同、要求相似的多數人形成的群體性糾紛,如拆遷安置、征地補償、企業(yè)改制、拖欠工資、社會保險、自然資源權屬等;從糾紛處理難度來看,呈越來越難的趨勢,這既有當事人利益要求過高原因,也有群體性糾紛涉及面廣、影響大、矛盾易激化的原因,還有因新類型糾紛缺乏法律調整而無法可依的原因等等。
大量糾紛出現后如何解決,就成為構建和諧社會的首要問題。當今的現狀是社會各界在高呼民主與法制的同時,造就了對訴訟機制的迷信,助長了訴訟萬能思潮的泛濫?!盀闄嗬窢帯?、“上法庭討說法”成為一種社會時尚,“依法解決”也被片面地理解為依司法訴訟程序解決?!耙婪ń鉀Q”成了有關部門和組織回避矛盾,推卸問題的方法和借口,由司法機關壟斷糾紛解決權成為社會的主流意識。在法院內部,也出現了包攬一切矛盾糾紛、解決一切社會問題的傾向。近年來,法院案件受理數量一直呈持續(xù)上升態(tài)勢,大量的矛盾糾紛涌到法院,有限的司法資源已難以承受案件壓力之重。另一方面由于一些當事人不能正確地對待法律與情理、法律事實與客觀真實的差異,不能正確處理個體利益與大局利益、眼前利益與長遠利益關系,一旦敗訴,則怨氣沖天、四處投訴、纏訟纏訪,使法院處于社會矛盾的風口浪尖,承受著重大壓力,有些矛盾糾紛不僅不能做到案結事了,而且也損害了國家法律權威。
從解決社會爭議的效果看,司法是有效的,但不是萬能的,也不是最好的糾紛解決手段。并非一切糾紛都能夠通過司法解決,也并非一切糾紛都能夠通過司法得到公正的解決。即使司法裁判做到了公正,也還必須要正視司法裁判延伸之下的結果。如何化解社會轉型時期出現的各種矛盾糾紛,從現階段實際情況出發(fā),發(fā)揮政治優(yōu)勢,構建多元化矛盾糾紛解決機制,不失為一條較好的出路。
多元化糾紛解決機制是指在一個社會中,訴訟糾紛解決方式和各種非訴訟糾紛解決方式各以其特定的功能和特點,所結成的一種互補的、滿足社會主體的多樣需求的程序體系和動態(tài)的運作調整系統(tǒng)。通過人民調解自治、行業(yè)自律協(xié)調、行政調處和司法審判的有機結合,使司法和其他糾紛解決機制充分發(fā)揮各自的優(yōu)勢,形成合力,促使糾紛以更加便捷、經濟、高效的途徑得到解決,從而更好地維護社會的和諧與穩(wěn)定。
二、正確把握糾紛解決機制中基層法院的角色定位
多元化糾紛解決機制的構建和完善,關鍵是要實現各種機制之間的協(xié)調運作,形成功能互補,防止相互間的“扯皮”。同時,人民法院和非訴糾紛解決機構之間也應當取長補短,相互借鑒彼此的經驗。因此,法院首先要在認真履行司法職能的前提下,對自身在多元化解決糾紛的機制中有清楚的定位,才能充分發(fā)揮在糾紛解決機制中的作用。
一是以審判職能為中心,充分發(fā)揮訴訟在多元化解決糾紛的機制中的主導作用。在現代多元化糾紛解決機制的構成中,以訴訟審判為代表的國家司法權相對于其他糾紛解決方式,更具有正統(tǒng)性和權威性。法院是通過發(fā)揮其裁判功能和監(jiān)督功能來體現其保障功能的。一方面,在直接化解當事人糾紛這個層面,人民法院通過直接行使審判權,公正司法,定分止爭,裁斷是非曲直,從保障糾紛的最終解決。另一方面,司法追求的目標并非僅僅是化解糾紛,而是要做到“案結事了”實現法律效果和社會效果的統(tǒng)一,通過裁判對社會價值做出引導,使全社會真正理解和體會到司法的權威,感受到司法的公正,力求使其從心底達到“勝敗皆服”的客觀效果。
二是以法律為依托,充分發(fā)揮自身優(yōu)勢在多元化解決糾紛的機制中的參謀作用。群體性的矛盾糾紛往往具有人數多、涉面廣、影響大、情緒不穩(wěn)定、矛盾易激化等特點,而且這些矛盾糾紛往往還涉及多種復雜原因、多個復雜問題,處理起來難度比較大,不可能通過一種手段,一個部門所能解決的了,也不可能單憑法院的審判力量能夠解決。在這種情況下,必須堅持黨委對完善多元化糾紛解決機制的領導,由黨政組織牽頭,各有關部門參與,運用多種手段加以化解。法院應主動向黨委提出解決問題的意見和方案,為黨委當好參謀,使矛盾糾紛通過不同的途徑,不同的手段得以預防、化解,促進社會的穩(wěn)定。如在萊山區(qū)迎春大街拆遷安置工作中,我院提出的《關于處理房產遺留問題的意見》,對于迎春大街拆遷安置工作中處理有關爭議問題起到了重要作用。再如近年來,我區(qū)推進城鎮(zhèn)化過程發(fā)展很快,不少農村在分配土地征收補償費過程中限制或剝奪了部分村民的分配權利,引發(fā)了矛盾和沖突,使得有關土地征收補償費分配糾紛日益突出,這類糾紛處理稍有不當,將直接導致新的不穩(wěn)定因素增加,影響農村發(fā)展的大局,阻礙農村改革的現代化進程,我院經研究制定出臺了《關于農村集體土地征收征用補償費用分配問題的處理意見及建議》,對于此類糾紛中出現的問題進行了詳細分析并針對每類問題提出了指導性意見。對于及時在全區(qū)范圍內統(tǒng)一標準妥善處理此類糾紛發(fā)揮了重要作用。
三是以建立協(xié)調機制為手段,做好多元化糾紛解決機制中的矛盾源頭預防。會同公安、工商、國土、城建、農業(yè)、勞動、房管等相關職能部門搭建合力平臺,建立矛盾排查處理聯席會議制度,定期交流研究社會矛盾動態(tài),為糾紛的解決提供法律支持和保障。對于群眾反映強烈、社會影響大的重大糾紛,研究制訂合乎法律的排查、解決方案,摸索并建立一整套長效的糾紛協(xié)調處理規(guī)定,從源頭上預防矛盾的產生。近幾年,很多外商獨資企業(yè)、內資企業(yè)、合資企業(yè)紛紛落戶萊山區(qū),給萊山區(qū)的經濟發(fā)展帶來了生機,但企業(yè)在追求經濟效益的同時,在依照《勞動法》依法保護勞動者合法權益方面也存在許多薄弱環(huán)節(jié),隨著《勞動合同法》和《勞動仲裁調解法》的實施以及職工法律意識的不斷提高,職工與用人單位之間因工資、福利、工傷、保險待遇等之間產生的糾紛不斷增多,涉及群體性的問題也越來突出,至法院的勞動爭議案件呈逐年上升的趨勢,我院通過對受理的勞動爭議案件進行分析,研究制定了《關于審理、執(zhí)行勞動爭議糾紛案件所透視的問題及建議》,協(xié)調相關行政機關充分發(fā)揮其職能作用,切實履行法律、法規(guī)賦予的職責,不斷規(guī)范企業(yè)的行為,減少勞動爭議的數量。從源頭上對職工因勞動保險、勞動合同引發(fā)群體糾紛的進行了有效的治理。
四是以協(xié)助職能部門制定規(guī)范為平臺,使多元化糾紛解決機制的法制基礎更加完善。積極協(xié)助職能部門制訂非訴訟糾紛解決規(guī)范,提高相關部門解決糾紛的合法性、程序性和社會性,增強人民群眾對非訴訟糾紛解決方式的利用率和信賴度,保證糾紛解決不偏出最低的程序正義與實體正義的要求。例如針對當前交通事故頻發(fā),交警部門受行業(yè)內部規(guī)章的約束,扣留車輛期限只有20天,且不到收取押金,而傷情較重者治療周期較長,等治療終結和訴訟終結后,扣押車輛早已放行,使生效的法律文書難以執(zhí)行,不利于維護受害者的利益。我院早于2006年開始積極與交警等相關職能部門協(xié)調,通過訴前保全的方式對涉案車輛進行保全扣押或收取相應預交押金,有利地增強了涉案當事人的救濟保障,有效緩解了交通肇事當事人雙方的矛盾。在此基礎上,我們進一步提出了法官與交警協(xié)同辦案的工作思路,醞釀派專人定期在交警部門設立工作點,除高效處理上述矛盾外,直接參與一些交通事故的調解工作,彌補交警部門在處理交通事故方面的法律空白,減少當事人訴累。
關鍵詞:社會矛盾糾紛;多元化解機制;完善
在我國當前社會矛盾糾紛日益多樣化、復雜化、尖銳化的形勢下,迫切需要以“全民共建共享”理念為指導,打造一套科學完備的社會矛盾糾紛多元化解機制。黨的十八屆五中全會提出:“建設平安中國,完善黨委領導、政府主導、社會協(xié)同、公眾參與、法治保障的社會治理體制,推進社會治理精細化,構建全民共建共享的社會治理格局?!?015年10月13日,中央在全面深化改革領導小組第十七次會議上,審議通過了《關于完善矛盾糾紛多元化解機制的意見》。會議指出,完善矛盾糾紛多元化解機制,對于保障群眾合法權益、促進社會公平正義具有重要意義。
一、我國社會糾紛多元化解機制的現狀
(一)整合矛盾調解專項平臺
矛盾調解專項平臺,主要是以各地現有的、具備一定專業(yè)經驗的矛盾調解中心和各類調解委員會、調解室為依托建立起來的專業(yè)的矛盾調解專項綜合平臺。以許昌市為例,矛盾調解專項平臺,主要是以各區(qū)縣已經建立的、并有一定工作經驗的矛盾調解中心和人民調解委員會為依托而整合起來的,目的是實現矛盾糾紛統(tǒng)一受理、分流處理、專項解決機制,努力形成人民{解與司法調解相互銜接、協(xié)作配合的矛盾糾紛調解專項平臺,逐步將家庭關系、鄰里糾紛、環(huán)境保護、消費糾紛、物業(yè)管理等的相關糾紛集中到專項平臺進行調解。
1.整合有效平臺,集中資源配置。我國在多元化解機制中應積極有效的整合各類平臺并優(yōu)化資源配置,夯實多元化解機制的基礎。許昌市各縣區(qū)結合本地實際,努力健全軟、硬件設施,建立了高標準、多功能的專業(yè)的矛盾調解中心。各縣區(qū)的專業(yè)人民調解中心有專職隊伍、有固定經費、有規(guī)章制度等,并已經受理了大量各類矛盾糾紛,實現了矛盾調解專項平臺建設的良好開局。具體如下:禹州市在基層法律服務所建起了集協(xié)調管理和調解于一身的專業(yè)人民調解綜合平臺:魏都區(qū)以許昌市醫(yī)療糾紛人民調解委員會為依托,建設專業(yè)人民調解中心;丁莊辦事處將專業(yè)人民調解中心與已經建立的“說事評理幫幫團”和“巧嘴說事”有效銜接起來,開辟了更好的矛盾糾紛收集和化解渠道等。
2.建立規(guī)范制度,健全調解機制??茖W、規(guī)范、便民的調解制度是多元糾紛化解機制長期有效運行的重要保障,國家應重視多元化解機制的制度構建和體系建設。許昌市各縣區(qū)矛盾調解專項平臺普遍提供“統(tǒng)一窗口、內部分流”的便民調解服務,建立“統(tǒng)一受理、分流處理、專項解決機制、限時辦理、監(jiān)督反饋”機制。在值班考勤、評價反饋、綜合管理等各項制度下,完善一系列、流程化的工作制度,實現矛盾調解專項平臺的專業(yè)化、綜合化。
3.選配金牌調解員,壯大調解力量。工作在矛盾調解一線的調解員是我國多元糾紛化解機制的最終落實及實施效果的保障,國家應重視對矛盾糾紛調解人員的吸引和培養(yǎng),加強調解隊伍建設。許昌市各縣區(qū)在優(yōu)秀人民調解員的基礎上,還積極組建以各行業(yè)具有行業(yè)專業(yè)背景和法學、心理學、社會學等專業(yè)知識的專家組成的專家?guī)欤趯I(yè)領域不斷著力,以期及時有效地解決各項糾紛,此外在調解隊伍的建設過程中,各縣區(qū)十分重視選調調解經驗豐富、勤勉敬業(yè)、熱心調解事業(yè)的優(yōu)秀人民調解員,在隊伍組建之后,強調專業(yè)人民調解中要用語文明、舉止得體、服務高效等,為當事人提供一站式人民調解服務。
(二)以社區(qū)作為調解平臺的根本點
從根源上看,社區(qū)矛盾是各種社會矛盾在基層最集中的表現。社區(qū)是政府和社會組織中最基層的工作單位,當前已成為大多數矛盾糾紛的交匯地、直接發(fā)生地。許昌市各縣區(qū)一直在實踐和探索一種行之有效的多元糾紛化解機制,力求將矛盾解決在內部、化解在基層、消除在萌芽,有力地維護社會穩(wěn)定,促進社區(qū)自治。
1.網格化管理延伸服務觸角。全面實行矛盾調解網格化管理,不僅體現了我國高效便民的法治思維,提高了矛盾糾紛預防和化解的效率,還是我國社會管理模式不斷提高的表現。許昌市魏都區(qū)、許昌縣、鄢陵縣、襄城縣、禹州市、長葛市按照無縫覆蓋、動態(tài)調整、便于管理的要求,將村居(社區(qū))劃分為四級縱向網格,點面相連,更好地層次化、針對性進行調解服務,同時推動網格內的協(xié)作互助,定期流轉服務、強化交流,實現“人在格中走、事在網中辦”。其中魏都區(qū)還建立了專項信息平臺,將社區(qū)、街道、樓院三個層次,運用互聯網、大數據、云技術等技術手段綜合管理。全區(qū)所有人口和所有的房屋、場所均納入平臺管理,形成了一個強大數據庫,在信息平臺上進行工作調度和安排。
2.服務細節(jié)化,切實保障民生。建立網格服務機制和網格排查化解機制,在網格內推行排查小隱患、控制小苗頭、調處小糾紛、辦理小事務、解決小問題、整治小環(huán)境等“六小”微服務。
3.多隊伍群防群治。即村級警務助理工作隊伍,法制宣傳隊伍,信息收集隊伍,人民調解隊伍,義務聯防工作隊伍,網格聯防隊伍。
4.多網防控,筑牢立體防控。即社會面巡邏防控網,視頻監(jiān)控技防網,群防群治防控網,出城過濾卡口防控網,網絡信息防控網,信息收集網,特殊人群關愛服務網,安全防范法制教育網。
(三)調解訴訟無縫銜接
被譽為“東方經驗”的調解制度與訴訟的無縫對接,不僅可以化解矛盾促進社會和諧,還可以法院的工作壓力,促進法律。政策和群眾利益的平衡。許昌市各縣區(qū)均推出了訴調對接工作機制,其中,魏都區(qū)還創(chuàng)新建立了訪調對接,檢調對接,實現訴與非訴的無縫對接、快捷化解。訴前先調解,引導當事人不急于進行訴訟,到人民調解中心或行政調解中心先行調解:訴中聯動調解,適時與鄉(xiāng)村、社區(qū)等各部門進行對接,實現聯動調解;訴后做好安撫工作,及時向鄉(xiāng)村和部門通報案情,共同向當事人作判后釋明工作,實現案結事好。在司法指導、委托調解和司法確認三大抓手下做好糾紛解決工作。
二、我國基層糾紛多元化解機制的困境
(一)矛盾多元化解機制仍以訴訟為主
國家雖積極引導和鼓勵基層糾紛多元化解機制但事實效果并不理想,矛盾化解仍以訴訟為主,解決方式仍相對單一。雖然許昌市矛盾糾紛多元化解機制通過網格化管理,已經滲透到各縣區(qū)的城市社區(qū)、農村社區(qū)、街道和村路。但是作為一個城市,社會階層復雜,隨著社會利益格局和人們的價值觀念發(fā)生了深刻變化和調整,人們對于糾紛的利益訴求也更加復雜,更多的人有糾紛解決的困擾,但是仍然有大部分群眾不知道糾紛解決的多種方法,僅僅對于訴訟較為熟悉。此外,建設法治社會的呼吁使得民眾對于除訴訟之外的糾紛解決機制不甚了解,而是動輒采用訴訟的解決方法,這也使得法院的工作壓力越來越大。
(二)人民調解員的數量缺乏,調解隊伍整體素質不高
人民調解制度在我國有著廣泛的群眾基礎,也是人們最能夠認同的“說和”的糾紛解決方式,比訟來,是不斷協(xié)商,能夠相對不傷感情的一種糾紛解決方式,同時有著鮮明的中國特色。但是隨著社會的不斷發(fā)展,法治進程不斷推進,人民調解制度也面臨著越來越多的挑戰(zhàn),也顯得越來越力不從心。
人民調解制度的一大特點就是調解進程的推進以及調解結果對于調解員的依賴性過高,同樣的糾紛,不同的調解員來解決可能結果大相徑庭,這不符合法治社會的基本初衷,因此人民調解員的整體素質就顯得尤為重要。以許昌市目前的情況來看,人民調解員大多是有著公益熱情的普通老百姓擔任,他們更多的是利用傳統(tǒng)文化中的基本道理以及說教的方式對當事人進行調解,而不是運用基本的法律法規(guī)等,這對于社會法制的發(fā)展處于不利狀態(tài),這使得人民調解工作陷入尷尬。人民調解工作的另一個重要特征就是其公益性,即其群眾性自治組織的性質,這就意味著其供養(yǎng)需要政府、社會等,其資金來源限制性較強,基于我市的情況,對于人民調解工作的投入顯然很有制約,因此,資金問題也是人民調解制度進步的重要阻礙。
(三)矛盾化解主體分散化,難以協(xié)調統(tǒng)一
矛盾往往是由各種原因和條件相互交織而成,經常會出現“一果多因”或“一因多果”的復雜關聯,社會矛盾由于社會各個因素的交叉存在,更是使得各類社會矛盾之間相互糾結疊加、復雜難解,因而也必然要求矛盾化解體系本身的整體性和統(tǒng)一性。此外我國社會管理是習慣于將國家公權力主體凌駕于一切之上,公權力的管轄范圍幾乎沒有遺漏,這種大包大攬的管理方式很容易不恰當地排除其他社會力量。但是,政府的力量畢竟有限,在應對復雜社會矛盾過程中其顯現出來的資源、能力不足也使得其自身公信力不斷下降,這對于糾紛解決百害無利。事實上,現存矛盾化解體系主要采取的是按類型分別應對,各個主體之間按照既定工作模式各自為政、各行其是,缺乏有效的綜合協(xié)調,甚至多個主體之間存在著職能交替疊加或者存在推諉可能。
(四)各類解紛主體銜接協(xié)調不夠
在現實運作中,訴訟與非訴機制缺乏應有的銜接,訴訟方式過于被青睞,也同時導致非訴方式很難在糾紛解決過程中發(fā)揮應有的作用,從而其被重視程度也不斷下降,導致當事人在選擇解決方式的時候不會優(yōu)先考慮。此外,在制度中對于非訴和訴訟的銜接也沒有合法規(guī)范的呈現形式,顯得無章可循,使得訴訟中的法官、非訴中的主體機關無所適從,既不想過多地照管對方,也確實無法形成良性配合和規(guī)范化的模式。非訴訟解紛方式之間也同樣存在著互補銜接機制不足的問題,沒有規(guī)范的管理方法和模式,可供選擇的解紛渠道不足,糾紛沖突最終還是進入訴訟渠道。
三、完善我國基層糾紛多元化解機制的建議
(一)加大宣傳多元化理念,提高解紛主體多元化意識
我社會快速轉型發(fā)展使得各類矛盾增多,而現有解紛機制顯得力不從心,多元化矛盾糾紛解決機制正體現了國家治理和社會治理新理念的制度安排。正是將糾紛解決權由國家壟斷逐步向社會回歸,建構一套“以訴訟為核心、以調解為基礎、以社會為依托、以法制為保障”的多元化解紛系統(tǒng)。因此,應不斷加強矛盾多元化解機制的宣傳,使普通百姓更深入地了解各種矛盾糾紛化解的程序、優(yōu)勢和效果,能主動尋求不同的糾紛化解機制,切實使矛盾多元化解機制得理念深入人心。
(二)構建信息聯網化糾紛解決機制
在線糾紛解決機制(ODR)“是一種將計算機信息處理功能與便利的通信網絡相結合的訴訟外爭議解決模式,是替代性糾紛解決方式(ADR)在網絡空間的運用。”隨著互聯網和電子商務的飛速發(fā)展,人們的工作生活與網絡結合得越加緊密,網絡和信息化在為人們生活提供高效便捷低廉服務的同時,也由此產生了新的糾紛和糾紛解決機制。
1.ODR的充分利用是推進國家治理現代化的必然要求。隨著移動互聯網在中國的高速發(fā)展,互聯網滲入的工作領域和工作模式在不斷改變著傳統(tǒng)的行業(yè)和領域,對于糾紛解決領域也不例外,利用互聯網進行管理已經成為國家治理現代化的重要體現。根據中國互聯網絡信息中心(CNNlC)的第36次全國互聯網發(fā)展統(tǒng)計報告顯示,截至2016年6月,我國互聯網普及率為58.4%。手機網民規(guī)模達6.74億。對于推進國家治理現代化的來說,納入ODR是糾紛解決機制現代化的重要變現,ODR是多元糾紛解決機制的重要一“元”。
2.建立網格與網絡相互嵌套的多元矛盾化解機制。ODR作為一種新型的矛盾糾紛化解機制,其運用過程和運用結果也是衡量我國糾紛解決成效的重要一環(huán),決不能排除在外,對于ODR要用較為包容的態(tài)度,在規(guī)范中發(fā)展,同時在發(fā)展的過程中不斷創(chuàng)新規(guī)范方式,讓其更適應現在社會的發(fā)展,從而最大限度地發(fā)揮其作用。在互聯網虛擬世界之外,將既定基層行政區(qū)劃中的街道、社區(qū)、村鎮(zhèn)等基層單位劃分為若干個管理網格,在、公安、司法、工商等政府部門的協(xié)調配合下,充分調動各部門的積極性,協(xié)同參與,使多元糾紛解決機制最大限度地覆蓋更多的普通民眾。從而使糾紛化解在萌芽階段,最大限度地發(fā)揮預警機制的重要作用,從而高效及時地化解社會糾紛。
(三)加強人民調解、行政調解、司法調解的銜接
國家應積極支持鼓勵地方加強人民調解、行政調解、司法調解的銜接。雖然目前許昌市有些縣區(qū)也在嘗試和探索人民調解、行政調解、司法調解的銜接,但是目前三個調解之間的銜接還不夠深入,工作尚未完全展開,未能充分發(fā)揮其積極作用。人民調解與行政調解的有機銜接,對于解決具有行政性質的案件,如山林權屬爭議等具有無可替代的最好效果;人民調解與公安、勞動、農林業(yè)等行政部門的民行調解銜接,是人民調解可優(yōu)化的最重要領域,這些方面覆蓋了大部分的調解案件,應該予以充分重視;人民調解與司法調解的緊密結合,是現代法治進程中的重要內容,僅僅依靠司法、依靠國家強制力難以化解糾紛于無形,達到最好的社會效果,因此人民調解和法院調解的銜接是開辟訴訟與調解對接的“綠色通道”;與此同時,人民調解、行政調解、司法調解三者的銜接聯動也至關重要,如法院、公安、司法部門等聯合建立道路交通事故案件訴調銜接工作機制,使交通事故糾紛“三調”聯動處理有規(guī)可循。
(四)拓展專業(yè)化、職業(yè)化、社會化的調解組織
針對特殊領域的專業(yè)性問題,可以多部門牽頭,聯合建立專門的調解委員會,如司法部門、衛(wèi)生部門、保險部門可以聯合建立和諧醫(yī)患糾紛人民調解委員會,這樣對于醫(yī)療糾紛的解決就多了專業(yè)化、職業(yè)化的保障。此外比如交通事故糾紛、勞動爭議、物業(yè)管理等重點、熱點矛盾問題,都可以采取此類方式,探索形成更加專業(yè)、職業(yè)、聯合性的糾紛解決組織。又如,矛盾調解中心可以與行業(yè)協(xié)會建立調解法律服務平臺,在律師事務所設立調解中心工作站,使調解更加專業(yè)化、社會化。
一、矛盾糾紛及類型特點
2020年以來還未在我局轄區(qū)內還未發(fā)現矛盾糾紛案件,但根據2019年我局出現過的兩起農民工工資糾紛來進行分析,總體來看,當前矛盾糾紛主要有以下特點:主體的群體性。去年我局的兩起農民工工資矛盾糾紛,如由欠款糾紛。這些矛盾由于糾紛主體多,利益一致,要求相似,往往“一枝動而百枝搖”,易造成,有的欠款企業(yè)為了實現自己的利益,或者在國家局寫信發(fā)貼,或串聯到省市縣上訪,或者鼓動、支持、參與集訪。調處的復雜性。一是有些群眾一旦發(fā)生糾紛就找政府解決,甚至本不屬于地方政府解決的事,有時將矛頭指向政府部門及協(xié)調部門,導致個人與組織、干部與群眾之間矛盾不斷上升。二是有些矛盾糾紛當事人抱著“小鬧小解決、大鬧大解決”的錯誤想法,為引起政府關注而采取越級上訪、集體上訪形式,以求解決問題,情緒容易失控,行為較為激烈,給矛盾的調處帶來了相當大的難度和復雜性。三是一些“好事者”、從中出餿主意,挑撥當事者上訪,從而增加了調處的難度。調處的長期性。有些矛盾糾紛處理起來往往要好幾個月甚更長時間,一是由于很多建筑工地的民工都是由第三方的包工頭招聘而來,沒有和建設企業(yè)簽訂勞動合同,而竣工撥款都得按著國家規(guī)定將工程款撥付給建設(中標)企業(yè),再由企業(yè)撥付給下面的包工頭,最后才由包工頭支付給民工,所以企業(yè)認為自身拖欠民工工資可以推卸法律責任不愿參與調解,需要較長時間做通思想工作;二是當事人一方或兩方自認為通過自己的方式能獲取更大的利益,或將損失減到更少,當認為行不通或不劃算時,才能接受調解,這也需要一個過程。
二、矛盾糾紛產生的主要原因
當前我區(qū)矛盾糾紛發(fā)生的主要原因,我們認為有以下幾方面因素:一是沒有嚴格按現行政策規(guī)定辦事。很多建筑工地招聘工人沒有簽訂勞動合同,程序不合法、手續(xù)不完備甚至沒有相關手續(xù),由此導致出現民工工資糾紛。二是矛盾糾紛排查調處工作落實不到位。矛盾糾紛的預警機制不夠健全,信息不夠靈,渠道不夠暢,許多矛盾在苗頭和萌芽狀態(tài)沒有被排查發(fā)現,只有矛盾爆發(fā)了才知道,這給處置帶來了困難。
三、矛盾糾紛的發(fā)展趨勢
在今后一個時期,我局范圍可能發(fā)生的矛盾糾紛主要集中在民工工資領域,可能會發(fā)生單個或集體到縣上訪案。為此,應未雨綢繆,及早采取相應措施,做好相關群眾工作,防止發(fā)生矛盾糾紛,以維護社會穩(wěn)定。
[關鍵詞]糾紛;解決;對策;方法
多元化解決糾紛機制的構建是一項復雜的系統(tǒng)工程,我們應解放思想,更新觀念,立足經濟社會發(fā)展實際,積極探索社會糾紛解決的多樣化、合理化機制。及時有效地解決社會糾紛。降低糾紛給社會帶來的風險與危害。減少解決糾紛的成本和周期,使糾紛解決的效果達到最佳程度,以促進經濟社會的發(fā)展。
一、基本理念
我國目前正處在一個有史以來最為多元化的狀態(tài)之中,我們應當以多元化作為制度設計的目標。1.解紛主體要多樣化。解紛主體不僅應包括具有國家屬性的解紛主體(如法院、行政機關),還應包括非國家屬性的民間主體(如民商事仲裁機構、群眾自治組織、行業(yè)組織、人民團體、中介組織);不僅應包括自然人解紛主體,還應包括組織形態(tài)的解紛主體;不僅應包括特定行政區(qū)域的解紛主體,還應包括跨行政區(qū)域的解紛主體(如區(qū)域性調解組織);不僅應包括專門性的解紛主體(如勞動爭議仲裁機構),還應包括綜合性的解紛主體(如基層群眾自治組織)等等。2.解紛方式要多樣化。向社會提供的糾紛解決方式要盡可能多樣,這些方式包括私力救濟、公力救濟,調解、和解、仲裁、判決等,既包括國家法、也包括政策、道德、民間習慣等。既包括強制性的硬性手段,也包括教育、引導、疏導的軟性手段。
二、總體思路
要完善我國的多元解紛機制就必須首先弄清其存在的主要問題。應該說,我國的糾紛解決機制從來都不是單一的。且部分地區(qū)在最近幾年的實踐中也取得了一些突破和發(fā)展,但總體上看,還有諸多缺陷或不足,主要體現在:一是資源配置不盡合理,重訴訟解決輕非訟解決,致使訴訟外的解紛方式被邊緣化,未能保持持續(xù)健康發(fā)展:二是糾紛解決機制未能形成一個有機協(xié)調統(tǒng)一的整體和解紛鏈,非訟解決機制各方式之間、訴訟與非訴訟之間缺乏必要的銜接,各類解紛機制各自為政的現象突出,導致解紛效率低下,解紛能力退化;三是未能完全明確各解紛主體的分工和責任,致使各主體相互推諉,解紛不及時;四是國家法和民間社會規(guī)范的沖突未能得以有效緩解,導致糾紛解決社會效果差;五是解紛的社會力量和資源未能充分調動。大量糾紛未經過濾即以案件形式進入司法渠道,而由于諸多因素的影響,導致“案結事不了”的情況時有發(fā)生。涉法涉訴上訪大幅增加,訴訟解決糾紛的公信力遭受威脅。
針對這些問題,筆者認為:多元解紛機制應以定紛止爭、有效化解矛盾糾紛為基本目標和價值取向,在這一指向下,國家應根據解紛的總體有效需求制度性供給多元、多方位、多層次的、能滿足或適應不同需求的糾紛解決方式。并合理匹配資源:這些方式之間既要能相對獨立、可供選擇,又要能緊密對接、協(xié)調共存。
三、基本對策
1 搭建平臺,理順機制。實行黨委、政府統(tǒng)一領導是多元化解決糾紛機制構建的關鍵。黨政職能部門是疏導和化解各類社會矛盾,維護社會和諧穩(wěn)定的責任主體,黨委、政府要發(fā)揮主導作用,關注民生,以人為本,依法行政,科學決策,從源頭上減少政府和領導工作上的紕漏和失誤,避免政府的不作為、亂作為行為,制定正確的應對矛盾調節(jié)機制與對策。
一、排查工作制度化
開發(fā)區(qū)司法所重視對矛盾糾紛的排查和預防,將矛盾遏制在萌芽狀態(tài),做好矛盾糾紛排查工作既是當前開發(fā)區(qū)人民調解工作的要點,也是維護社會穩(wěn)定的基礎性工作,我們按照“維穩(wěn)工作要抓重點,重點工作要走捷徑,捷徑工作要常規(guī)化,常規(guī)工作要制度化”的工作思路,進一步建立和完善三項制度。
一是建立預防排查工作機制。排查時間為每月兩次,排查措施采取定時、定點、定人、定責的“四定”排查工作方法;排查方式采取拉網式、排雷式、布控式的“三排”方式;排查效果以排得準、查的快、上報及時為標準,真正做到了民情,知民意,切實保證了矛盾糾紛信息準,情況明,底數清。
二是建立矛盾糾紛排查調處通報制度。堅持每月兩次的糾紛排查調處通報制度,以墻報或簡報的形式在各社區(qū)(村)居民廣場對外通報,讓廣大干群知曉本地糾紛發(fā)生情況,調處情況和調解協(xié)議履行情況,有利于社區(qū)(村)居民遵紀守法自覺性,調動干部調解糾紛的積極性與主動性。
三是建立零報告制度。堅持在敏感時期每天16點之前向司法所報告“平安”情況,做到“有事報情況,無事報平安”,真正將矛盾糾紛排查在事發(fā)地,遏制在萌芽狀態(tài),及時化解在基層。
二、排查組織網格化
開發(fā)區(qū)司法所進一步健全了開發(fā)區(qū)、社區(qū)(村)、居民組三級排查調處工作網絡。通過司法所網格管理社會化建立了開發(fā)區(qū)調解網格,真正形成了“以網格片區(qū)為龍頭,以人民調解員為骨干,以社區(qū)(村)排查組為依托”矛盾糾紛排查調處聯動“網格”,通過“網格”可以及時查清糾紛發(fā)生的時間、地點、事件及當事人,分析矛盾糾紛的成因、事態(tài)性質及影響,以便通過“網格”將其排解,今年一季度開發(fā)區(qū)無一起因調解不及時或處置不當致使矛盾激化的糾紛或發(fā)生,真正實現了“小矛盾不出居民(組)、大矛盾不出社區(qū)(村)、重大矛盾不出開發(fā)區(qū)”的調解工作目標。
三、信息反饋多元化
1、美麗連隊建設方面:以美麗連隊為抓手,以“生態(tài)宜居”為目標,貫徹“綠色”發(fā)展理念,抓好生態(tài)文明建設,做好“XX”文章。20XX年以來,在XX、XXX黨委支持下,先后投入XX萬元進行基礎設施改造和環(huán)境整治。20XX年又新栽種果樹XX棵,月季花卉XX株,種植草坪XX畝。目前,連隊主干道和居民點道路實現了100%硬質化,綠化面積60%以上;居民區(qū)內所有房屋外墻統(tǒng)一江南宜居徽派設計。
2、完善矛盾糾紛方面:一是成立公共法律服務工作室及矛盾糾紛化解調解中心,定期舉辦法制講座,宣傳法律知識,及時進行矛盾糾紛調解:20XX年XX月,XX與XX因XX產生糾紛,連隊立即聯系經緯測繪公司及XX人員現場解決,及時化解了矛盾糾紛;二是嚴格落實重大事項“一事一議”、“四議兩公開”制度,借鑒“楓橋經驗”做法,有效發(fā)揮聯戶長、網格長作用,堅持矛盾不上交,就地化解。經過全連共同努力,實現了無違法上訪、無刑事案件、無、無黑惡勢力、無公共安全事故等目標。
3、德治教化方面。連隊始終堅持把德治作為連隊治理的有效載體,以法治帶德治,建立連規(guī)民約、紅黑榜、“三包”責任等制度。成立以“XX”為組長,聯戶長為組員的美麗庭院評比小組,每月定期檢查評比,張榜公示。
4、矛盾糾紛化解方面:成立一站式矛盾糾紛就地化解矛盾糾紛第三方調解中心,進一步豐富了人民調解的內涵和外延,構建并完善了多元調解機制,收到較好成效。
一、浙江法院推進在線糾紛解決機制的實踐創(chuàng)新
浙江是“楓橋經驗”的發(fā)源地。50多年來,“楓橋經驗”不斷與時俱進,創(chuàng)新發(fā)展,但其“發(fā)揮政治優(yōu)勢,相信依靠群眾,加強基層基礎,就地解決問題,減少消極因素,實現和諧平安”的精神內核始終不變。浙江法院適應網絡時代的新觀念、新業(yè)態(tài),積極探索糾紛網上多元化解的新思路、新途徑、新方法,把互聯網技術深度融合訴調對接工作,努力打通糾紛網上一體化多元化解的通道,即以法院為中心,聯結行政、行業(yè)、市場各端,著力打造網絡全互聯、業(yè)務廣覆蓋、數據大集中、資源共享用的在線糾紛解決系統(tǒng),實現“網下糾紛網上解,網上糾紛不落地”。
(一)首創(chuàng)電子商務網上法庭。近年來,杭州電子商務市場規(guī)模迅速擴大,已成為浙江經濟的重要增長點。杭州先后被確定為全國首家跨境電商綜合試驗區(qū)和國家自主創(chuàng)新示范區(qū)。伴隨互聯網經濟繁榮出現的是涉網糾紛的不斷涌現和升級,并逐步進入司法領域。2015年8月,經浙江高院同意,杭州中院及三家基層法院試點電子商務網上法庭,分別審理網上交易、網上支付及網上著作權糾紛和相關上訴案件。網上法庭突破目前已具有的網上立案、網上信息查詢、網絡庭審等初級功能,依托網絡構建了一套糾紛化解的整體解決方案,充分運用電子商務的在線證據,實行起訴、調解、立案(管轄異議)、舉證、質證、開庭、判決、執(zhí)行全流程在線。當事人足不出戶就可通過訴訟化解糾紛。截至目前,已累計審理1.3萬余件。同時,整合多方力量,前置了兩重糾紛化解過濾層,實現了糾紛的多元化解:第一層是電商平臺“內部消化”。目前已對接淘寶、天貓、聚劃算、螞蟻金服小額貸款、阿里巴巴中文站等平臺,凡是起訴至網上法庭的涉電商平臺案件,系統(tǒng)首先自動導向電商平臺在線糾紛處理模塊,有近三成糾紛在電商平臺上自行化解。第二層是調解員在線調解。網上法庭組建了以互聯網協(xié)會調解中心的專職調解員和律師為成員的調解團隊。目前共有專職調解員11人,兼職調解員30人,超過9000件案件進行了調解,調解成功率近三分之一。經兩重過濾,進入訴訟程序的糾紛數量幾近減半,大大緩解了法院的訴訟壓力。網上法庭發(fā)揮網上調解、裁判的便捷優(yōu)勢,不受時間、空間、地域限制,極大地節(jié)約當事人訴訟成本,體現訴訟便利,又方便人民法院及時進行審理,契合電子商務與司法的跨境、跨行政區(qū)劃發(fā)展,有利于規(guī)范電子商務交易行為。最高人民法院院長批示指出電子商務網上法庭是“重大創(chuàng)新舉措,意義深遠”。
(二)推進道交案件“網上數據一體化”處理綜合改革試點。針對道路交通事故損害賠償案件涉及部門多、處置時間長、流程繁瑣的情況,2013年杭州市余杭區(qū)人民法院提出構建交通事故糾紛“一體化”工作機制的理念,牽頭建立起了余杭區(qū)交通事故調處中心,整合了公安交警、司法行政、法院、保險自律小組以及保險公司等多部門的力量,實現了交通事故“一點一線”的整體跨越。這一做法得到了中央省市領導的充分肯定,被選定為“楓橋經驗”50周年大會參觀點。2015年初,該院在道路交通事故一體化調處機制的基礎上,探索建立“互聯網+交通事故糾紛處理”的新模式。一是搭建交通事故統(tǒng)一數據化平臺。協(xié)調公安、保險、司法行政等處理交通事故糾紛的職能單位共同參與,借助系統(tǒng)對接和數據共享,為交通事故當事人提供在線的事故定責、損失確定、司法鑒定、賠償調解、法院訴訟和保險賠付等服務,實現“網上數據一體化”快速處理。二是開展網絡視頻庭審。開發(fā)交通事故案件網上法庭系統(tǒng),推出在線司法確認、在線送達、在線訴訟和裁判結果預估功能,實現訴訟全流程網絡化。三是實行保險行業(yè)調解前置。余杭法院分別與區(qū)司法局和區(qū)保險行業(yè)人民調解委員會達成共識并下發(fā)文件,明確保險行業(yè)人民調解委員會調解前置的工作流程、訴調銜接具體步驟和要求。四是形成類案同判的陽光司法機制。適應交通事故案件類型化明顯的特征,將賠償理由、賠償項目、賠償標準、賠償流程等內容進行細分統(tǒng)一,形成要素化、結構化的糾紛處理模式,促進類案同判的實現。去年11月以來,余杭法院在數據一體化處理平臺共處置交通事故糾紛2334件,其中2028件在前置的保險行業(yè)調解中化解并申請司法確認,占道交糾紛總數的86.9%,有效發(fā)揮了保險行業(yè)協(xié)會的糾紛化解功能。
(三)開通法官網上工作室。近年來,浙江法院以陳遼敏、朱學軍、胡佳等為代表的一批優(yōu)秀法官先后開通了以個人名字命名的網上工作室,有力地推進了陽光司法,滿足了群眾的多元司法需求。如杭州西湖法院成立了陳遼敏網上工作室,集網上立案、案件查詢、網上預約開庭或調解、網上咨詢、網絡在線調解等功能于一體,向公眾提供網站式便民訴訟服務,同時作為訴調對接的網上平臺,公開招募、篩選了200多名特邀調解員組成調解團隊,其中包括最美媽媽吳菊平、全國勞??讋贃|。自運行以來,總訪問量超過256萬人次,通過網上、電話、郵件答復1345例,呈現出點擊率高、參與人多、影響面廣的良好局面。2016年,西湖法院陳遼敏法官牽頭承擔了中央綜治辦的重大課題“矛盾糾紛多元化解一體化網絡平臺的構建”,正在依托近年來“智慧法院”建設成果,積極開發(fā)矛盾糾紛多元化解一體化網絡平臺。
(四)試行督促程序的電子化作業(yè)。長期以來,督促程序在實踐中面臨著低利用率、低生效率的困境,不能發(fā)揮其應有的訴訟分流與司法減負功能。2015年初,西湖法院針對互聯網小微金融糾紛全程在線留痕的特點,借鑒域外經驗,對督促程序進行電子化作業(yè)改造,運用互聯網技術,實現支付令的網上申請、網上審查、網上提交證據材料、網上送達、網上詢問、網上自動生成支付令等一系列流程。2015年5月25日,該院適用電子督促程序向一起借貸糾紛的借款人發(fā)出全國首個電子支付令,從申請人通過電子郵箱提交申請,到法院進行網上審查、網上詢問、自動生成支付令并通過電子郵箱和短信發(fā)出,整個程序只用了4個多小時。督促程序電子化作業(yè),為當事人和法官節(jié)約了時間、成本,能夠經濟、便捷的過濾簡易糾紛,實現“共贏”。
二、當前在線糾紛解決機制建設中的問題和短板
浙江法院在推進在線糾紛解決機制建設方面作出了一些初步探索,但這項工作只是剛剛起步,還存在許多問題和發(fā)展短板。
(一)地區(qū)發(fā)展不均衡。各地對在線糾紛多元化解工作的重視程度和發(fā)展水平不均衡。部分法院主動適應新變化,工作積極,勇于改革,不斷探索和創(chuàng)新糾紛多元解決平臺的在線化和立體化。但也有不少法院對糾紛多元化解“在線化”的必要性和緊迫性認識不足,雖然在小范圍內“觸網”,卻還沒有大規(guī)模深度“入網”,雖然法院的硬件設備已經完成了信息化改造,但多元糾紛化解工作卻止步于線下。在思維上,仍然停留在前信息時代,沒有理解接納“互聯網+”背后“跨界融合、創(chuàng)新驅動、重塑結構、尊重人性、開放生態(tài)和連接一切”的理念,相應的,就很難提供出“網絡一體化”的糾紛化解思路和方案。理念的落后制約了在線糾紛多元化解工作的發(fā)展。
(二)法律規(guī)則不完善?,F行民事訴訟制度,是構建于傳統(tǒng)的工業(yè)化社會背景下的,適用于當事人面對面的交易,紙對紙的記錄,親臨法庭的訴辯。隨著互聯網的普及應用,在線溝通逐漸取代紙面溝通,使得網上交易和行為具有虛擬化、無紙化特征。但是,訴訟的在線化在現行民訴法框架下解決涉網糾紛存在不少操作瓶頸和制度障礙,如地域管轄原則造成人案匹配不均衡,電子送達生效需“受送達人”同意,調解書、判決書、裁定書不得以電子方式送達,在線發(fā)表質證意見能否在效力上等同于庭審質證,純粹電子數據作為證據認定時不具有獨立的證明力,等等。
(三)解紛標準不統(tǒng)一。市場的糾紛化解平臺追求的是成本和效益,解紛流程迅捷高效,結果取決于當事人之間的自愿協(xié)商;政府職能部門化解糾紛關注社會管理方面的合規(guī)與穩(wěn)定,解紛流程稍嫌復雜但具有彈性,結果相對中立且偏重公益;調解組織化解糾紛兼顧解紛效率與社會和諧,解紛流程相對靈活,結果也取決于當事人的合意;仲裁機構和人民法院,尤其是訴訟的判斷標準則是公平公正,解紛流程繁瑣嚴格,結果系“以事實為根據,以法律為準繩”。不同的解紛標準為糾紛當事人創(chuàng)造了選擇難題。在線平臺如何將這些解紛規(guī)則吸收、整合并保留其原有優(yōu)勢,有待深入思考和探索。
(四)保障機制不健全。一是動力不足。目前,由于矛盾糾紛大量涌入法院,案多人少矛盾突出,倒逼法院發(fā)展多元化糾紛解決工作,而其他職能部門的解紛壓力不大,也沒有對糾紛化解工作的專門考核,使這項工作基本依靠法院自身推動,其他部門動力不足。另外,由于對多元化糾紛解決機制在線化發(fā)展趨勢的認識不到位,法院系統(tǒng)內部也沒有將該項工作的信息化納入工作考核目標,缺乏激勵和引導。二是經費不足。在線糾紛解決平臺的建設和完善,需要投入大量資金,平臺建立的啟動資金動輒上百萬,后續(xù)的定期維護也花費不菲。許多地方黨委、政府缺乏對在線解紛平臺的重視,不能及時審批劃撥項目經費,或者無法保障經費足額、及時到達,阻礙了糾紛在線化解平臺的發(fā)展進程。
三、完善在線糾紛解決機制的對策建議
(一)解放思想,提高認識,形成推進在線糾紛解決機制建設的合力?;ヂ摼W時代信息技術的發(fā)展一日千里,在線糾紛解決方式越來越引起社會各界關注,也是未來發(fā)展大勢所趨。需要各級黨委政府和社會各界提高認識,協(xié)力推進多元化糾紛解決機制在線化、集成化、平臺化、開放化,推進在線糾紛解決平臺的建設和整合,比如,將在線糾紛解決機制納入社會綜治考評,定期召開聯席會議,共同研究涉網糾紛產生的規(guī)律和特點。
(二)與時俱進,加強立法,完善在線訴訟規(guī)則。網絡化場景下的糾紛訴訟解決規(guī)則的滯后、不足、缺位等問題需要從立法層面予以解決。如立法上通過突破地域管轄原則化解人案匹配不均衡;規(guī)定電子送達生效無須“受送達人”同意,調解書、判決書、裁定書可以電子送達;在線發(fā)表質證意見在效力上等同于庭審質證;純粹電子數據作為證據認定時具有獨立的證明力,等等。一旦立法變更規(guī)則掃除上述障礙,在線訴訟將隨之提效升能,更好適應互聯網時代訴訟電子化的需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