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緒論:在尋找寫作靈感嗎?愛發(fā)表網為您精選了8篇法庭辯論概念,愿這些內容能夠啟迪您的思維,激發(fā)您的創(chuàng)作熱情,歡迎您的閱讀與分享!
法庭辯論是指在法庭調查結束后,公訴人利用法庭調查階段出示的證據(jù)和認定的事實,向法庭全面闡述主張成立的理由,駁斥辯護方不恰當?shù)霓q護理由,以使法庭準確地對被告人定罪量刑的訴訟活動。法庭辯論是法庭審理的一個重要階段,是公訴人綜合素質的全面體現(xiàn),直接決定出庭效果的好壞,直接影響檢察機關的形象和威信。筆者僅就公訴人法庭辯論技巧談幾點看法,希望對公訴人出庭有所幫助。
一、掌握主動,條理清晰
掌握辯論的主動,就是要有效地控制辨論場面,辯護人以及被告人力求在辯護階段就案件的事實、性質、量刑等方面提出許多不同的觀點,來爭取法庭和旁觀者的理解。對此,公訴人既不必一一反擊,也不能漠視不理,而是要以有力的答辯來控制辯題的方向,爭取主動。公訴人要根據(jù)庭審情況及時調整答辯提綱,選擇有利時機,靈活選擇答辯方式進行答辯。二是有選擇地對辯護人提出的數(shù)個辯題中的一個或數(shù)個關系到定罪量刑的辯題進行答辯,對辯護人提出的細枝末節(jié)的問題不糾纏,以免影響合議庭的注意力,影響對案件關鍵問題的判斷。如李某故意傷害案件,辯護人往往闡述被告人平時表現(xiàn)如何好,尊老愛幼等等,并提出了大量材料來證實,例如被告人與鄰居家的孩子非常要好,經常在一起玩,辯護人的意圖就是想說明被告人主觀惡性不深,應從輕處罰。旁聽群眾此時也表露出對被告人的同情。此時,公訴人不要先作評價,而應轉移旁聽群眾的注意力,將注意力轉移至被害這一方來。運用大量翔實的資料,向法庭介紹被害人平時是個非常懂事的孩子,在學校里也是好學生,此次由于被告人的犯罪行為造成被害人躺在病床上已近半年不能康復。不僅給被害人家里帶來很大經濟負擔,而且更給被害人肉體帶來巨大痛苦,其母親每天望著病床上的孩子只能以淚洗面。此時,旁聽群眾對被告人的同情已經轉化成了憤怒,法庭氣氛朝著有利于公訴方發(fā)展。
二、抓住對方弱點進行辯論
在法庭辯論中,公訴人除了據(jù)理力爭外,還需認真思考、敏銳地覺察辯護人的弱點,迅速做出反應,用簡潔語言,盡快結束辯論。如楊某某故意殺人案,被告人用爆炸方法敲詐勒索他人錢財,辯護人對公訴機關的定性提出異議,認為應定爆炸罪,公訴人敏銳地抓住了辯護人的這一弱點,迅速反擊。在答辯時,公訴人提出辯護人的職責是依據(jù)事實、證據(jù),依法為被告人無罪、罪輕進行辯護,而書指控被告人犯敲詐勒索罪,屬侵犯公民財產犯罪的一種,辯護人則認為被告人的行為構成爆炸罪,屬危害公共安全罪,危害公共安全罪相對于侵犯財產罪的性質更為嚴重,辯護人的辯護意圖是否應對被告人予以更嚴重的處罰呢?辯護人此時無言以對。又如,在一起故意殺人案件中,被告人用腳將被害人身體踢了數(shù)下,最后造成被害人脾破裂的后果。辯護人針對書中的“數(shù)下”一詞有異議,認為“數(shù)下”的使用不科學,含糊不清。對此,公訴人在答辯時,首先從案件證據(jù)上分析,被告人交待對被害人踢了很多腳,具體踢多少下記不清了,被害人稱當時被踢了很多下,也記不清了,無法確定究竟是幾下,公訴人提出在書中認定“數(shù)下”恰恰是科學的表現(xiàn),而不是含糊不清,這正是模糊概念的具體運用。辯護人對此亦未繼續(xù)糾纏。
三、對方糾纏,適時解脫
在辯護人糾纏不休,或自己處于被動時,要盡力解脫答辯。一是作同意性表態(tài)。辯護意見符合事實和法律規(guī)定,書又未認定的,公訴人應表明同意辯護意見,建議法庭予以認定。二是作說明性表態(tài)。對于書已作認定或公訴意見已闡明的問題,辯護人再次提出,公訴人只需說明控辯雙方意見一致,不需再作答辯。對于某個有欠缺的證據(jù),辯護人抓住不放時,公訴人要敢于承認欠缺的存在,并說明欠缺存在的原因,然后闡明此證據(jù)雖有欠缺,但全案證據(jù)相互印證,足以證實犯罪的理由。這樣一來,不僅輕而易舉地從糾纏中和被動中解脫出來,而且也能表現(xiàn)出公訴人客觀公正的態(tài)度和風度。
關鍵詞 經濟法;教學;學生能力
中圖分類號:G712 文獻標識碼:B 文章編號:1671-489X(2010)18-0061-01
經濟法教學的目標是增強學生的法制觀念,培養(yǎng)學生運用所學經濟法律知識觀察、分析、解決有關經濟法實際問題的能力。要想讓學生學會運用經濟法律知識解決實際問題,在教學中就應該注重學生各種能力的培養(yǎng)。筆者現(xiàn)就多年來從事經濟法教學的工作經驗,談一下如何在經濟法教學中培養(yǎng)學生的能力。
所謂能力,就是某個人勝任某項任務的主觀條件。在經濟法教學中主要表現(xiàn)在對經濟法理論的理解能力,語言表達能力,個案材料的組織、概括、邏輯推理能力,分析問題、解決問題的能力,運用法律維護自身合法權益的能力等。要想培養(yǎng)學生以上能力,在教學中應做到以下幾個方面。
1)要讓學生學會運用各種材料和書籍加強對所學概念、理論的深刻理解,以提高學生的理解能力。課前要求學生做好預習,針對教學內容所涉及概念,讓學生借助詞典、法學詞典,并要求結合實際理解。課堂上,教師要針對教學內容舉出案例,通過對案例進行分析、歸納總結,加深對所學知識的理解。所舉的案例要通俗易懂,貼近生活。在教學過程中,教師要做到“舉一”精講,引導學生“反三”自學,從而由此及彼、觸類旁通。課后針對所學的內容要求學生各自尋找3個對應的案例進行分析,以提高對經濟法的理解能力。
2)要將經濟法中的一些法律術語摘抄下來,讓學生在理解的基礎上反復記憶,以提高學生運用法律術語的語言表達能力。教學中針對經濟法中的法律術語,要結合法學基礎理論知識,讓學生深刻理解和掌握。在理解和掌握的基礎上,集中一些經濟法中常見的法律術語,再相應地借助于具體的典型案例。該案例的訴訟參與人最好比較完備,組織一些學生充當不同的訴訟參與人,針對案例的焦點進行模擬法庭辯論,以培養(yǎng)學生的法學語言表達能力。讓學生寫出案例分析報告,學生通過組織材料,提高語言表達能力。
3)課堂上的經濟法教學模擬為法庭開庭式教學,通過個案的審理提高學生的個案材料的組織、概括、邏輯推理能力。教學中有針對性地找一些典型案例,將課堂變?yōu)榉ㄍ?讓班內部分學生分別扮演原告方、被告方以及雙方的訴訟人,再讓3個學生扮演審判長和審判員,針對該案例進行開庭審理。要求雙方針對該案的案情,組織材料進行舉證,以證明其主張的成立。然后由審判長、審判員概括通過法庭調查可以認定的案件事實,并指出本案的焦點,引導雙方進入法庭辯論,通過雙方的法庭辯論提高學生的邏輯推理能力。
4)要讓學生學會撰寫狀、上訴狀、答辯狀等司法文書,使學生熟悉各類文書格式,能較熟練地應用各類司法文書進行寫作。在教學中,針對不同專業(yè)、不同基礎、不同特點的班級和學生,尋找一些不同類型的典型案例,讓學生進行案例分析,以判決書的格式要求書寫判決書。這一部分的書寫要寫明主張的成立與否及相應的理由,引用的法條要準確完備。通過司法文書的寫作訓練,以讓學生思維更加縝密,邏輯性更強,以提高學生辯法析理分析問題和司法能力及書寫能力。
5)走出課堂,深入社會,理論聯(lián)系實際,搜集一些疑難案件,讓學生討論研究解決問題的途徑。在教學中,教師首先要讓學生學習黨的路線方針和政策,要讓學生知道國家的工作大局是什么?政治方向是什么?要讓學生學習3個至上即“黨的利益至上、人民的利益至上、憲法和法律至上”的真正含義。在此基礎上帶領學生走向社會,深入群眾,向人民群眾提供經濟法方面的法律服務,讓學生積極主動地去學習有關的經濟法知識,并通過這種活動接觸一些疑難案件,了解司法機關如何靈活運用法律。同時要求學生利用假期對家庭所在地周邊進行社會調查,關注現(xiàn)實生活實際,并引導學生運用所學的法律知識影響家長、帶動親人,促進小范圍內的社區(qū)法制建設,以提高統(tǒng)籌兼顧、顧全大局、維護社會穩(wěn)定、靈活運用法律的能力。
6)教師要積極主動地和法院聯(lián)系,帶領學生去法院觀摩法庭,旁聽有關經濟案件的審理。對法庭的開庭準備、法庭調查、法庭辯論、法庭調解、法庭宣判等全部環(huán)節(jié)認真觀察,掌握法庭審理的全過程,認識法庭審理的嚴肅性,認識法庭審理重證據(jù)、重事實且是法律事實,同時還注重司法程序,是依法依理依程序的審判,引導學生養(yǎng)成對待問題的嚴謹態(tài)度和處理問題有序的理念,從而培養(yǎng)學生運用法律解決實際問題的能力。在教學中,誘導學生結合教學內容把自己親歷或者聽到、看到的案例講出來,全班學生一起分析、討論發(fā)生這種糾紛的原因、影響、后果,并請大家思考:如果這種情形發(fā)生在現(xiàn)在已經學習了相關法律知識的同學們身上,該怎么去處理?以此培養(yǎng)學生理論聯(lián)系實際的能力及運用法律知識解決實際問題的能力。
【關鍵詞】 檢察監(jiān)督;量刑;程序公正
中圖分類號:D92文獻標識碼:A文章編號:1006-0278(2012)04-074-02
一、刑罰與量刑的基本內涵
在當下的語境中,刑罰作為維護社會秩序的一種手段,仍屬絕對必要的一種制度。因此,古往今來無數(shù)學者對刑罰及刑罰的裁量進行了不斷的探究,但不幸的是,一個廣泛且為大家所普遍接受的“刑罰”概念并不存在。一般認為,現(xiàn)代意義的刑罰應包含以下五方面特征:第一,刑罰必須包含痛苦或通常被認為不快的其他后果;第二,刑罰必須是因為違犯法律規(guī)則的違法行為而施加;第三,刑罰必須是因違法者的違法行為而以某一實際的或假定的犯罪為對象;第四,刑罰必須是由違法者以外的其他人有意地實施;第五,刑罰必須是由被違法行為所違反的那一法律制度所確定的某一權威來施加與執(zhí)行。也正如有學者所言,刑罰是由司法機關通過法定程序對違反法律的人適用的法律規(guī)定的痛苦。如前所述,雖然必須承認國家對犯人的“刑罰權”,但國家恣意行使或濫用刑罰權則是絕對不允許之事。
量刑(Strafzumessung),又稱為刑罰的裁量,是指法官依照法定程序適用法律,根據(jù)認定的案件事實和證據(jù),在法律規(guī)定的幅度內,對被告人裁量刑罰的審判活動。為應對具體個案的差異,各國刑法中規(guī)定的刑罰往往有一定的彈性幅度空間。因此,法官如何具體量刑,對被告的影響程度往往很大。對此有學者認為,“宣告刑對被告人而言是個生死決定。”這既說明了量刑的重要性,也點出了量刑的不確定性。
二、檢察官的職責與量刑公正的基本要求
檢察官在國家的刑事司法體系中扮演者極為重要的角色。歐洲理事會成員國部長會議2000年第19號建議《檢察官在刑事司法制度中的作用》中寫到:“檢察官是公共權力機關,他們代表社會和公共利益,在法律規(guī)定了對違法者的刑事制裁時,確保法律的執(zhí)行,同時考慮個人之權利與刑事司法制度之必需的有效性?!边@意味著檢察官既執(zhí)行法律,又監(jiān)督法律的實施。檢察官必須遵守兩方面的要求:一方面是維護個人的權利,另一方面是保證刑事司法制度所必需的有效性。
國際檢察官聯(lián)合會于1999年4月23日通過的《檢察官職業(yè)責任準則和主要權力義務準則》對檢察官客觀公正地履行職責也提出新的要求:“……(檢察官)應毫無畏懼、不受利誘或毫無偏見地履行他們的職責。特別是:無偏倚地履行他們的職責;保持不受個人或某一團體的利益、公眾或媒體的壓力所影響,而應當只考慮公眾利益;注意所有有關的情況 ,不論對犯罪嫌疑人有利還是不利……”
三、檢察官量刑建議權與量刑公正的積極探索
量刑建議權問題在大陸法系國家和英美法系國家有不同的行使方式。在大陸法系國家,量刑建議是比較普遍的做法,檢察官擁有求刑權,由檢察官提出量刑建議,在公訴活動中是一個重要環(huán)節(jié)。在英美法系國家,法律傳統(tǒng)上把這種量刑視為一種法律的適用,法律的適用被視為法官的權力,檢察官沒有求刑權。但是,隨著公訴制度的發(fā)展,大部分國家的檢察官都在審判階段提出量刑建議。當然各國提出建議的內容不同,有具體的刑罰,也有量刑幅度。
2008年《中央政法委員會關于深化司法體制和工作機制改革若干問題的意見》要求“規(guī)范自由裁量權,將量刑納入法庭審理程序”。 2010年2月,高檢院公訴廳制定下發(fā)了《人民檢察院開展量刑建議工作的指導意見(試行)》(以下簡稱《指導意見》)。
(一)關于量刑建議的法律性質
關于量刑建議是否具有法律監(jiān)督的性質,目前理論界和司法實務界存在爭議。筆者認為,作為法律監(jiān)督機關,檢察機關的公訴權具有法律監(jiān)督的性質,是法律監(jiān)督權的一部分,公訴職能既包括指控犯罪職能,也包括訴訟監(jiān)督職能,因此量刑建議自然具有對人民法院審判監(jiān)督的屬性,量刑建議是檢察機關履行審判監(jiān)督職能的有效方式之一。
(二)關于量刑建議的適用范圍
《指導意見》第三條對可以提出量刑建議的案件范圍作出了規(guī)定。從目前司法實踐情況看,多數(shù)地方規(guī)定適用于所有案件,也就是對任何提起公訴的案件都可以提出量刑建議;有的地方是規(guī)定些例外情形,如對于危害國家安全犯罪案件、涉外案件以及適用法律嚴重分歧的案件可以不提出量刑建議;有的地方明確列舉可以提出量刑建議的案范圍,如對于適用簡易程序審理的案件、適用普通程序簡化審理的被告人認罪的案件以及未成年人犯罪案件可以提出量刑建議,在此范圍之外的則不能提出量刑建議。
(三)關于量刑建議的內容
量刑建議的內容,即檢察機關就量刑問題提出的應判處的刑種、刑期、執(zhí)行方式等內容。從各地試點情況看,主要有三種做法,一是提出相對確定的量刑建議,即在法定刑幅度內提出有一定幅度但又小于法定刑幅度的量刑建議;二是提出絕對確定的量刑建議,即明確提出應判處的刑種及確定的刑罰;三是提出概括性量刑建議,即不明確的量刑意見,不提具體的刑種和幅度,僅在書中指明量刑時應予適用的法律條款,或者只提出原則性意見,如建議法庭依法懲處或從重、從輕、減輕處罰;從各地情況看,筆者認為多數(shù)地方是提出相對確定的量刑建議,絕對確定的建議不宜作為一般的建議方式。
(四)量刑建議的提出方式
關于量刑建議的提出形式,司法實踐中主要有以下幾種作法:一是在書中提出;二是以量刑建議書的形式提出;三是在公訴意見書中提出;四是區(qū)分不同情形。筆者認為,在書中提出量刑建議并不恰當。在法庭審理之前,檢察機關不能準確判斷庭審中可能出現(xiàn)的各種情況,提起公訴時提出的量刑建議可能不符合案件的實際情況。而書作為法律文書的一種,具有嚴肅性與穩(wěn)定性,提起公訴后非經法定程序不得更改,如果量刑建議在書中載明,在法庭審理時卻需要調整,這就使問題復雜化。所以,量刑建議的提出形式應區(qū)分不同情況而定:對于人民檢察院不派員出席法庭的簡易程序案件,應當制作量刑建議書;對于人民檢察院派員出席法庭的案件一般應制作量刑建議書,被告人認罪的簡單輕微案件,也可以在公訴意見書中提出量刑建議。
(五)量刑程序與法庭審理程序的關系
法庭審理中量刑程序的設置從實踐做法和理論觀點看,目前主要有以下幾種方式:一是在法庭審理中分定罪程序和量刑程序,在定罪程序和量刑程序中分別進行法庭調查和法庭辯論;二是在法庭調查和法庭辯論中,按照“先定罪、后量刑”的順序,將量刑部分相對獨立,量刑程序在定罪程序后單獨進行;三是法庭調查階段不明確區(qū)分犯罪事實和量刑事實的調查,而在法庭辯論階段分定罪問題的辯論和量刑問題的辯論兩個階段;四是根據(jù)案件具體情況,在法庭調查過程中,可以先調查犯罪事實,后調查量刑事實;在法庭辯論過程中,也可以先辯論定罪問題.后辯論量刑問題。
上述第一種方式,容易使法庭審理復雜化,而且與刑事訴訟法規(guī)定的法庭審理程序不一致,故不可取,實踐中也僅是個別學者組織的試點中有此種做法。至于第二、三種做法,由于定罪問題和量刑問題有時可以分開,有時不能截然分開,如果一律要求法庭調查區(qū)分定罪事實和量刑事實的調查,法庭辯論區(qū)分定罪問題和量刑問題的辯論,或者一律要求法庭調查不區(qū)分定罪事實和量刑事實的調查,而法庭辯論分定罪問題和量刑問題,未免過于機械,也不符合實際情況,所以也不可取。實踐中,多采取第四種做法,即根據(jù)案件的具體情況和實際需要而定。
參考文獻:
[1]熊選國.《人民法院量刑指導意見》與“兩高三部”《關于規(guī)范量刑程序若干問題的意見》與適用[M].北京:法律出版社,2010:24.
關鍵詞:庭前準備;民事庭審功能;庭審中心主義
審判中心主義是三大訴訟法需共同研究的問題。刑事訴訟因出現(xiàn)“逮捕中心主義”“偵查中心主義”“卷宗中心主義”〔1〕等訴訟形態(tài),審判中心主義乃作為關系命題而言。民事訴訟中審判中心主義因沒有關系對立面而作為要件命題存在,并主指庭審中心主義。“程序結果在內容上的正當性問題,實際已經轉化為是否充分滿足程序條件的問題?!薄?〕庭審在滿足體現(xiàn)辯論原則等民事訴訟基本原則的若干要件前提下,才能實現(xiàn)程序公正價值,達到民事訴訟解紛目的,這是實質化庭審,決定庭審中心主義的實現(xiàn),這又以庭前準備為前提和基礎。然而,實證研究發(fā)現(xiàn),當前司法實踐中普遍存在庭前不作準備、庭前準備錯位至庭審中、庭審應有功能錯位至庭后的現(xiàn)象,最終不可避免地使民事庭審存在不同程度的虛化。讓庭前準備程序回歸本位,使依次錯位的各程序功能回到其應有位置,是實現(xiàn)民事庭審中心主義的必然要求。
一、民事庭前準備程序是實現(xiàn)以庭審為中心的關鍵環(huán)節(jié)
庭審實質化的“四個在法庭”和一個集中審理要求,必須以充分的庭前準備為前提。在庭前準備中梳理證據(jù)、固定無爭議事實和證據(jù)、理清有爭議事實和證據(jù)、準確歸納爭議焦點,才能在庭審中圍繞爭議焦點和事實舉證質證、充分辯論,并通過一次集中審理形成心證,即時作出裁判,公正高效地解決糾紛。上世紀七十年代以前,德日等大陸法系國家也曾將庭前準備與庭審程序合二為一,〔3〕并在證據(jù)上奉行隨時提出主義,后因爭點無法固定、庭審效率低下、反復多次開庭的弊端,通過《有關簡化審判程序及加快審理進程的法律》將民事訴訟程序成功地改革為審前準備程序與庭審程序并重。這一經驗值得我國借鑒。庭前準備與庭審實質化密不可分,庭前準備的目的是實現(xiàn)庭審實質化,實現(xiàn)庭審實質化的必要前提基礎是庭前準備,二者共同為民事庭審中心主義服務。應然狀態(tài)下,實現(xiàn)民事庭審中心主義應具備7個要件:一是充分的準備。法官和當事人都應按照法律規(guī)定充分準備,使案件事實在基本清楚的前提下進入開庭狀態(tài)。二是準確的爭點。這是庭前準備的重中之重,庭審乃至裁判始終應圍繞爭點展開。三是聚焦的調查。律師和法官的調查都應當緊緊圍繞請求權基礎的構成要件和爭議焦點細致進行,不應盲目隨意。四是集中的審理。案件應在一次開庭中連續(xù)不間斷審理,不應反復多次開庭。五是成功的辯論。這在庭審中扮演最重要角色,也是貫徹辯論原則的最直接體現(xiàn)。通過當事人雙方爭鋒相對的辯論,達到去偽存真、爭議事實答案浮出水面的目的。六是即時的裁判。庭審結束后法官心證自然形成,應最快時間內即時作出裁判,不應間隔多日或數(shù)月。七是縝密的思維。訴訟全過程包括證據(jù)調查、歸納爭點、言詞辯論、裁判說理都應有一套嚴謹?shù)乃悸贩椒?,緊緊圍繞請求權及其為基礎的要件分析和相關事實進行。以上7要件在程序上分為三個階段,第一階段為庭前準備,要求充足的準備、準確的爭點、聚焦的調查;第二階段為開庭審理,要求集中的審理和成功的辯論;第三階段為庭后裁判,要求即時的裁判。其中縝密的思維貫穿三個階段全過程。第一階段是前提和基礎,第二階段是中心環(huán)節(jié),第三階段是水到渠成的結果,三個階段相互聯(lián)系、密不可分。由此可見,庭審中心主義要求庭審實質化,而庭審實質化則要求集中審理和成功辯論,實現(xiàn)這一目標離不開庭前準備程序。因此,庭前準備程序成為實現(xiàn)民事庭審中心主義的關鍵環(huán)節(jié)。然而,據(jù)調研訪談,〔4〕司法實踐中多數(shù)法官并未將庭前準備擺在應有的位置重視和操作,普遍存在四種認識誤區(qū)。一是將庭審中心主義等同于“一步到庭”,認為所有事項都在庭審中處理即可以達到公平正義并體現(xiàn)司法公信力。這種錯誤認識的直接體現(xiàn)是不進行庭前準備徑行開庭。二是將庭審簡單理解為開庭審理,認為開庭時當庭對證據(jù)一一質證就是庭審實質化,“既然雙方當事人都來了,不如直接開庭”。而實際上庭審中的“庭”應該是指實質化的庭,而不是特定場所意義層面的“庭”,關鍵在于落實辯論原則和直接言詞原則。三是重實體輕程序,認為即使不按照訴訟法規(guī)定的庭前準備辦案,不充分貫徹辯論原則和直接言詞原則同樣能辦好案。這種錯誤認識直接導致庭審“虛無化”,其根源是對民事訴訟目的以及程序保障功能未予充分認識。四是認為開庭的效率在于直接開庭,面對“案多人少”和立案登記制、法官員額制改革的壓力,庭前準備既浪費時間又沒有效果。該認識沒有理解庭前準備的效率價值及其與庭審實質化的關系。以上四種認識誤區(qū)直接導致民事庭前準備程序的缺失與錯位,嚴重阻礙民事庭審中心主義實現(xiàn)。
二、民事庭前準備程序的錯位削弱庭審應有功能
為客觀考察當前民事庭審狀態(tài),筆者對所在C市及轄區(qū)20個基層法院庭審和庭前準備情況〔5〕進行抽樣調查,同時開展多次會議座談和單獨訪談。抽樣對象為五家法院:C市中院、主城區(qū)W區(qū)和G區(qū)法院,近郊L區(qū)法院,遠郊J縣法院。抽樣案件范圍為2014至2015年兩年間的一審判決生效民事案件,類型為4家基層法院主要受理的6類民事案件,即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糾紛、勞動爭議、借款合同糾紛、買賣合同糾紛、建設工程合同糾紛和房屋租賃合同糾紛,其判決結案總數(shù)占當年該4家基層法院民事案件判決結案數(shù)的比例分別為61.3%和64.2%;C市中院受理的4類民事案件,即借款合同糾紛、買賣合同糾紛、建設工程合同類糾紛和知識產權案件,其判決結案總數(shù)占當年C市中院一審民事案件判決結案數(shù)的比例分別為78.4%和79.6%。分別抽取2014年和2015年五家法院每類案件結案數(shù)的2%,即184件和242件,共計426件案件電子檔案卷宗。以上抽樣調查集中反映出C市法院近兩年民事庭前準備程序錯位以及庭審應有功能未實質發(fā)揮的現(xiàn)象。
(一)庭前準備未依法開展
《民事訴訟法》第125-129、131-133、165條,《民訴法司法解釋》第224、226條,《證據(jù)規(guī)定》第19、23、25、33、34、37-39、54條對庭前準備規(guī)定了29項具體事項,其中法官20項,當事人9項。在法官的20項中,必作7項、選作13項;在當事人的9項中,必作1項、選作8項。通過對兩年共計426件案件的實證分析發(fā)現(xiàn),法官和當事人對于法律規(guī)定的選作事項基本忽略不作。在必作事項中,“將狀副本發(fā)送被告”“將答辯狀副本發(fā)送原告”“告知訴訟權利義務”“告知合議庭組成人員”四項單純程序性事項比較重視,其中就“告知合議庭組成人員”,主城區(qū)G法院在案件受理通知書中一并告知,遠郊J法院發(fā)送專門的《告知合議庭組成人員通知書》。盡管如此,實踐中普遍存在被告在庭前不提交答辯狀的情形,法官也無法在庭前將答辯狀副本發(fā)送原告,換言之,一般情況下法官庭前已作事項實際只有三項。“指定或認可舉證期限”和“根據(jù)案件情況,確定適用簡易程序或者普通程序”二項需要配合一定審查的程序性事項在實踐中變通進行。一般作法是:法官依職權將舉證期限指定在第一次開庭審理前,相當于沒有指定舉證期限,這種作法印證了法官一般不作實質性庭前準備的現(xiàn)實;對于一審民事案件,所有案件在立案的同時均立為簡易程序,在審理過程中,視案件具體情況再由簡易程序轉為普通程序?!罢J真審核訴訟材料”這一具有實質內容的準備事項則基本不作,個別法官基于自己的辦案習慣對其承辦的部分案件在開庭前會進行一定審核,但隨意性較大,缺乏規(guī)范固定的操作模式,在卷宗中也不能反映法官庭前閱卷的情況。就當事人“提交證據(jù)材料并應及時”這一必作事項而言,一般情況下,原告只在立案時提交一次證據(jù)材料,被告基本不在庭前及時提交充足的證據(jù)材料,由于法官基本不在庭前組織證據(jù)交換,因此實踐中原被告雙方在開庭中和開庭后補充提交證據(jù)的情況比較普遍。就庭前交換證據(jù)這一重要的選作事項而言,做得最好的近郊L法院在開庭前制作《訴前輔導材料完善情況》表,內容包括完善相關手續(xù)、訴前調解達成協(xié)議、證據(jù)材料整理、組織雙方證據(jù)交換、訴前鑒定、立案登記備案、引導來訴人進入訴訟七項,然而遺憾的是證據(jù)材料整理和組織雙方證據(jù)交換在調查卷宗中均填寫為“否”,可見即使內部管理對庭前準備有要求,法官依然難以作到。另外一種變通作法是,主城區(qū)的G法院在當天開庭前一兩個小時內組織庭前證據(jù)交換,交換完后立即開庭,其效果也差強人意。總體看,絕大部分一審案件在開庭前均未依照法律規(guī)定進行具有實質意義的庭前準備,庭前準備簡略到只有“將狀副本發(fā)送被告”“告知訴訟權利義務”“告知合議庭組成人員”“確定適用簡易程序”“原告提交部分證據(jù)材料”五項。對法律規(guī)定的選作事項基本不作,對法律規(guī)定的必作事項變通進行,成為當前實踐中大多數(shù)案件的庭前準備現(xiàn)狀。
(二)庭前準備處于缺失狀態(tài)
司法實踐中不僅法官不重視不實行庭前準備,當事人自身也沒有意識到庭前準備的重要意義,基本不主動使用民訟法賦予的申請證據(jù)交換權。法官與當事人均在準備不充分、基本無準備或不知道如何準備的狀態(tài)下開庭。
1.法官基本無庭前準備。絕大部分法官庭前根本不看卷,更不會進行證據(jù)交換和明確焦點。不管簡單的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糾紛還是復雜的建筑工程合同糾紛,法院庭前準備都基本只作送達載明當事人訴訟權利義務的受理通知書、附帶狀副本的應訴通知書等送達文書工作。樣本案件中,只有主城區(qū)G法院的一件建設工程合同案件進行了庭前證據(jù)交換,并形成交換筆錄,但仍然未在庭前明確爭議焦點。
2.當事人庭前準備欠充分。無一當事人使用申請交換證據(jù)權。原告一般只在立案時提交一次初步證據(jù)材料,被告基本不在庭前提交答辯狀,在庭審中以口頭或書面形式答辯。由于許多案件未指定舉證期限或指定的舉證期限不合理,且不進行證據(jù)交換,原被告均在第一次開庭審理時才提交主要證據(jù),雙方均在第一次開庭審理時才知曉對方主要證據(jù)和答辯意見。
3.法官與當事人協(xié)同意識較差。為實現(xiàn)集中審理和庭審實質化,德國民事審判程序基本理念變化的最顯著標志是吸收協(xié)同主義元素。〔6〕即法官與當事人協(xié)同訴訟,成為作業(yè)共同體,在“事實關系的解明問題上,應當同等地依靠法院和當事人”。〔7〕我國民事訴訟法在庭前準備中對法官和當事人的義務各有規(guī)定,但實踐中雙方均未履行,當事人不主動申請,法官亦不主動指揮。許多案件第一次開庭后才發(fā)現(xiàn)要追加當事人,需要當事人補充證據(jù)或法官依職權調查證據(jù),囿于庭審有限的時間和空間,一次聽甚至多次庭審都很難將事實查明清楚。導致大量未查明事實的一審案件進入二審程序,二審與一審的功能“同質化”〔8〕現(xiàn)象突出。
(三)庭前準備內容錯位至庭審階段
縱觀訴訟流程,案件事實的查明有其內在自然規(guī)律和階段,即①梳理證據(jù)②明確無爭議事實和有爭議事實③調查爭議事實,并非只憑當事人記流水賬式羅列證據(jù)就可完成。其中,第一二階段應在庭前完成,庭審則著重進行第三階段。若缺失第一二階段實際是跳過庭前準備,而實踐中又無法真正繞開庭前準備進行有效庭審,法官在案件審理中往往將第一二階段的工作錯位至庭審中進行。這一通行作法與訪談中大部分法官錯誤的“效率意識”相對應。
1.開庭審理實則無的放矢。一審庭審中絕大部分案件在第一次開庭時不歸納也無法歸納爭議焦點,法官直接說“現(xiàn)在由雙方舉出在本院指定的舉證期限內收集的證據(jù)”?!?〕有爭議焦點歸納的,也是泛泛而談。常見如“現(xiàn)雙方圍繞有爭議的事實向法庭舉證、質證”,〔10〕對爭議具體事實不明確?;蛘咴诜ㄍフ{查之后法庭辯論之前進行“大包圍”式爭點歸納,當事人訴訟請求或分歧意見籠統(tǒng)作為爭點,如“爭議焦點即被告對涉案房屋是否享有轉租權”?!?1〕爭點應當圍繞請求權基礎、在分析構成要件基礎上形成與要件有關的事實或證據(jù)爭議,并在庭前予以準確固定,不應在庭審中現(xiàn)場整理。
2.法庭調查實則證據(jù)梳理。法庭調查一般內容是:首先由原告宣讀書、被告宣讀答辯狀;其次,原告和被告分別對所有證據(jù)一一出示,依次表示是否有異議并說明理由。法庭調查完成了梳理證據(jù)和明確有爭議事實和無爭議事實的任務,這些耗時耗力的梳理,絕大部分應依法在庭前準備階段完成。法庭調查應該只對有爭議的事實及證據(jù)進行質證,那些無爭議的事實庭前即應明確。當事人必須在舉證期限內充分積極舉證,遵循適時提出主義,為防止庭審證據(jù)突襲,法官應制止隨時提出主義,善于運用證據(jù)失權制度,促使當事人積極全面舉證。正因為庭前缺乏準備、沒有整理爭點,無奈之下法庭調查階段只有梳理證據(jù)。
3.法庭辯論實則形同虛設。法庭辯論階段常見方式有:法官宣布“法庭調查結束,雙方有無新的辯論意見。”〔12〕一般當事人都說無意見;法官宣布“法庭調查結束,下面開始法庭辯論。”原被告雙方都說堅持或答辯意見,或者再將法庭調查中的意見重復一遍,整個過程不到五分鐘即可結束。言詞辯論作為庭審的主要內容和查明爭議事實的重要手段卻基本處于“走過場”狀態(tài)。訪談中,法官和當事人都表示,法庭調查階段已耗費大量時間精力,到法庭辯論階段已沒有激情和思緒,更無法作到成功的辯論。按照辯論原則的要求,首先,辯論前當事人明確清楚無爭議事實;其次,辯論前當事人清醒知道辯論焦點,并始終圍繞焦點辯論;最后,縮小辯論范圍,讓辯論焦點更集中。這三點所涉大部分工作都需在庭前予以充分準備,否則庭審中辯論原則無法實現(xiàn)。如果庭審沒有辯論,或因準備不足辯論沒有圍繞前述三點展開,那么該辯論不具有實質意義,這也直接導致該庭審不具有實質性。因此庭審實質化和庭前準備是辯論原則應有之意和必然要求。
(四)庭審虛無化現(xiàn)象突出、質效低下
庭前準備缺失導致庭審虛無化現(xiàn)象非常突出,主要表現(xiàn)為四種形式:一是分散式庭審。一次和多次庭審,整個庭審沒有焦點或重點,庭審記流水賬的證據(jù)梳理和質證,法官往往隨意無目的地發(fā)問。如一合伙協(xié)議糾紛中,問“誰的挖挖機”,被告答“工程小,不記得”,問“打井給了多少錢”,被告答“具體多少不記得,但錢是我給的”?!?3〕二是漸進式庭審。多次開庭,第一開庭全面梳理證據(jù),第二次開庭歸納爭議焦點,補充新證據(jù)或由證人出庭,庭后研究法律條款和卷宗,第三次開庭進一步查明部分事實,庭后得出裁判結果。將庭前準備的內容分兩至三次庭審遞進推進。如“上次開庭中雙方對責任認定、醫(yī)院治療費用和殘疾賠償金達成一致意見,爭議焦點是護理費和被撫養(yǎng)人生活費?!薄?4〕三是規(guī)程式庭審。庭審只是一個概念、一個規(guī)程,按照法律規(guī)定的階段走完即可,法官就是主持一下庭審而已,發(fā)問較少,這是當前大部分民事庭審的現(xiàn)狀。如“現(xiàn)在宣布法庭調查……有無補充變更……下面進行法庭辯論……現(xiàn)在進行最后陳述”。〔15〕四是簡單準備式庭審。因辦案習慣不同,個別法官對建設工程合同等復雜案件會庭前簡單閱卷,必要時庭前進行證據(jù)梳理和交換,但不歸納爭議焦點,只是作到法官自己心中有數(shù),缺乏訴訟程序上的意義,庭審的辯論依然形同虛設,不能實現(xiàn)集中審理和實質化。
(五)庭審應有功能錯位至庭后
1.庭審后繼續(xù)查明事實。由于庭前沒有準備,庭審形式化,經過開庭審理的案件依然沒有查清事實。此時,法官要么繼續(xù)依職權調查取證,再多次開庭,要么向庭長、審委會匯報案件,以尋求裁判結果。座談反映,大部分庭長認為匯報來的案件事實都沒有查明,事實比法律更困難,審委會委員認為討論中分歧較大的案件都由于事實沒有查清。當事人上訴案件中,上訴理由大部分也是“事實不清”。由此可見,許多案件在沒有查清事實的情況下就作出裁判結果。
2.庭審后開始分析法條。經過開庭,法官熟悉了卷宗和訴請請求,開庭后法官才開始尋找相應法條并根據(jù)庭審情況分析構成要件,而不是全面分析構成要件后尋找對應事實,因此構成要件的分析往往具有片面性和主觀性。如對《食品安全法》第96條十倍懲罰性賠償?shù)臉嫵梢治?,只著重對當事人雙方爭議較大的“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食品”進行分析和調查事實,對庭審中未涉及的“明知”問題則不予調查和分析?!?6〕
3.裁判結果無法即時作出。由于庭審未實現(xiàn)實質化,法官在庭后需要開展大量調查和研究工作,開庭后不能立即下判,而是間隔一周至幾個月時間,訴訟周期較長。法官作出裁判結果時重新翻閱卷宗和庭審筆錄并回憶開庭場景,不符合直接言詞原則當面性要求,難以保證裁判公正。
三、民事庭前準備程序的構建與完善
本文所稱庭前準備程序指案件立案后至開庭審理前,法院和當事人及其人為開庭審理所作實體性事項和程序性事項?!?7〕從前述庭審中心主義的內在要求和實然狀態(tài)可以看出,庭前準備程序是庭審中心主義必不可少的環(huán)節(jié)。庭前準備缺失導致庭審功能錯位,庭審中進行了本應由庭前準備完成的事項,庭審走向虛無化,庭審中心主義無從實現(xiàn)。因此,實現(xiàn)庭審中心主義關鍵進路是讓庭前準備程序在實體、程序和時空上回歸本位。兩大法系的通行作法是將庭前準備程序與庭審程序并重,未經準備程序的案件不能開庭審理和辯論,主要由訴答程序、證據(jù)開示、庭前會議等程序組成?!?8〕參考國外有關作法,本文重點對司法實踐中缺乏但審判所需的程序進行構建。
(一)宏觀思路:庭前準備程序的基本架構
1.主要內容應依法進行。根據(jù)民訴法相關規(guī)定,庭前準備程序的主要內容包括程序性準備和實質性準備、當事人準備事項和法院準備事項。程序性準備均由法院依職權作出,這體現(xiàn)職權主義色彩,主要有告知訴訟權利義務、追加當事人等。實質性準備中,法院完成事項有審核訴訟材料、指定或認可舉證期限、確定適用程序,組織交換證據(jù)、明確爭議焦點、對無異議和有異議事實及證據(jù)分類記錄在卷、歸納爭議焦點、召開庭前會議等。由當事人完成事項有及時提交證據(jù)材料,提出答辯狀、管轄權異議、協(xié)商舉證期限、申請調查收集證據(jù)、保全證據(jù)、鑒定、證人出庭、交換證據(jù)等。
2.參與主體應涉及各方。庭前準備應由法院與當事人共同參與,成為作業(yè)共同體,體現(xiàn)協(xié)同主義原則。在“事實關系的解明問題上,應當同等地依靠法院和當事人”。〔19〕法院中具體由誰進行庭前準備,民訴法無明確規(guī)定??蓞⒖肌蹲C據(jù)規(guī)定》第39條“證據(jù)交換應當在審判人員的主持下進行”,但對審判人員亦無明確解釋。鑒于此,考慮到法官員額制及“案多人少”壓力,可將審前準備主體與庭審主體分開,由法官助理開展審前準備,并將作好移交工作。
3.主體權責應明確具體。法官員額制改革后,法官助理不屬于法官序列,原則上不享有法官職權,為法官助理開展庭前準備工作帶來困難。如庭前準備中的依職權調查只能法官親自進行,法官無法從庭前準備中解脫。因此應賦予法官助理在庭前準備中享有部分職權:庭前準備指揮權,控制庭前準備各程序環(huán)節(jié)并排除障礙;釋明權,促進庭前準備順利進行;調查權,必要時對爭議事實依職權調查;調解和解確認權,在法官助理主持下,對當事人調解和解案件有權依申請作出確認判決;作出庭前準備報告并具有法律效力,主要針對確定訴訟請求、無爭議事實和證據(jù)、爭議焦點等。
4.程序方式應規(guī)范靈活。庭前準備的具體程序在我國民訴中無明確規(guī)定,參考英美法系和大陸法系審前準備程序的作法并結合我國實際,庭前準備的規(guī)范性具體程序可分為分流案件、送達、訴答、證據(jù)交換、固定爭點、庭前調查、庭前會議、報告移交八個步驟。目前司法實踐中已開展的只有送達階段。因被告提交答辯狀為權利事項,一般被告都放棄不提交,導致審前有訴無答。因此,庭前準備的各環(huán)節(jié)程序應分步規(guī)范進行。前述八個步驟中的前五個步驟為必做步驟,其中固定爭點為核心步驟,應貫穿庭前準備程序的始終。庭前調查、庭前會議、報告移交三個步驟則視案件繁簡選擇性進行。準備方式可靈活多樣,不限于言詞準備方式,可有書面、會議、預備庭〔20〕等多種準備形式。法官可根據(jù)案情難易程度及當事人需求進行選擇。比如某些簡單案件在訴答階段即可固定爭點,而復雜案件則可能需要庭前會議才得以固定。
5.程序效果應予以固定。庭前準備的程序效果在我國民訴法中沒有規(guī)定,這也是直接導致實踐中庭前準備缺失的原因之一。庭前準備的構建應重視其程序上的效果意義,而不能僅停留在具體內容的規(guī)定上。為實現(xiàn)庭審實質化,庭前準備中確定的事實、交換的證據(jù)、固定的爭點、闡明的觀點對庭審具有約束力,庭審中可不再對無爭議的事實證據(jù)進行調查質證。為防止證據(jù)突襲和實現(xiàn)集中審理,庭前固定的訴訟請求和爭議焦點在庭審中不可改變,庭審中當事人不應再提交新證據(jù)、申請新證人、提出反訴,法官不應再追加當事人。如果庭前被告不予答辯或證據(jù)交換,則應直接認定原告訴訟請求成立,原告不進行證據(jù)交換則應視為撤訴。
(二)微觀要求:庭前準備程序的針對性操作
1.簡易程序簡潔準備。庭審實質化范圍主要針對疑難復雜案件,考慮到訴訟效率,適用簡易程序的簡單民事案件應由法官助理簡潔準備,否則法院耗費大量司法資源在無實質性的程序上,就程序走程序,脫離以程序保障實體的目的。但是簡潔準備并非不準備,如對于只書面審閱書和答辯狀即可固定爭點的案件,無需進行證據(jù)交換等程序。對簡易程序轉為普通程序案件,普通程序開庭前應按一審普通程序規(guī)范準備,已進行程序可不重復進行。
2.一審普通程序規(guī)范準備。適用一審普通程序案件的事實查明難度和糾紛解決效果直接全面反映庭審中心主義的理念價值和現(xiàn)實需求。一審重在查明案件事實和解決糾紛的功能也要求程序正當性,運用規(guī)范有序、科學合理的程序達到公正高效目標。若一審普通程序未規(guī)范進行并發(fā)揮其應有功能,則整個民事訴訟程序都將走向無序化、虛無化。因此,一審普通程序案件應進行最規(guī)范、最完整的準備,將八個規(guī)范步驟全部開展。訴答階段,在固定訴請請求同時,應分析請求權基礎及構成要件;證據(jù)交換后,對有爭議事實督促當事人調查或依職權調查;庭前會議中,應對已準備事項予總結并形成筆錄,作到“四固定”:訴訟請求固定、證據(jù)固定、無爭議事實固定、爭點固定。同時進行調解,因事實已基本清楚,當事人已充分溝通,調解成功幾率相當大,經過充分庭前準備,由法官開庭的案件應是少數(shù)。報告移交階段,準備法官應撰寫準備報告,對準備情況準確完整、詳略得當、邏輯清晰的總結。
3.二審開庭程序適當準備。庭審中心主義以一審庭審為中心,但我國目前二審還不是完全的法律審,不少案件在二審中仍進行補充調查甚至全面查明事實,二審開庭審理仍有必要按一審庭審實質化標準進行。由于一審已進行過爭點固定和證據(jù)交換,二審開庭庭前準備應在一審基礎上適當進行,重點審閱上訴狀和答辯狀,對二審新證據(jù)和一審未查明事實進行證據(jù)交換和調查。
4.二審不開庭程序書面準備。二審重在解決法律適用問題,因一審已查明案件事實,二審以一審事實為基礎,無需重復查明事實,否則無法真正體現(xiàn)二審與一審功能區(qū)別。庭審實質化隱含之意是對無需開庭案件則沒必要走過場式反復開庭。因此,就法律適用問題上訴的案件,庭前準備可書面進行,可通過書面形式進一步互相交換意見,著重研究法律適用問題。
簡易程序,是指第一審人民法院審理刑事案件所適用的,比普通程序相對簡單的審判程序。它是對普通程序的簡化,僅適用于基層人民法院審理的第一審案件。刑事訴訟中簡易程序的特點是:第一,只適用于刑事案件的第一審程序。第二,簡易程序只適用于基層人民法院。第三,適用簡易程序審理的案件,必須是事實清楚、情節(jié)簡單、犯罪輕微的刑事案件。第四,簡易程序是對第一審普通程序的相對簡化。第五,適用簡易程序審理的公訴案件中被告人自愿認罪,并對書所指控的犯罪事實無異議的,法庭可以直接作出有罪判決。人民法院對自愿認罪的被告人,酌情予以從輕處罰。
二、簡易程序的適用范圍
根據(jù)《刑事訴訟法》第174條的規(guī)定,對于下列案件,可以適用簡易程序,由審判員一人獨任審判:
(一)對依法可能判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單處罰金的公訴案件,事實清楚、證據(jù)充分、人民檢察院建議或者同意適用簡易程序的。2003年3月14日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司法部《關于適用簡易程序審理公訴案件的若干意見(試行)》對此作了更具體的規(guī)定。
1、對于同時具有下列情形的公訴案件,可以適用簡易程序審理:①事實清楚、證據(jù)充分;②被告人及辯護人對所指控的基本犯罪事實沒有異議;③依法可能判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理或者單處罰金。
2、按照管轄的規(guī)定,該類案件屬于公訴案件,審查和提起公訴的權力歸屬人民檢察院。故法律規(guī)定,適用簡易程序要以人民檢察院同意或者建議為必要條件。人民檢察院建議,是指人民檢察院在時書面建議人民法院適用簡易程序。所謂同意,是指人民檢察院時未提出適用簡易程序的建議,而人民法院審查后認為可以適用簡易程序,征求人民檢察院的意見而人民檢察院接受人民法院的建議。
(二)告訴才處理的案件。根據(jù)《刑法》的有關規(guī)定,告訴才處理的案件包括侮辱、誹謗案,但是嚴重危害社會秩序和國家利益的除外;暴力干涉婚姻自由案;虐待案;侵占案。
(三)被害人的有證據(jù)證明的輕微刑事案件。這類案件包括:故意傷害(輕傷)案;非法侵入住宅案;侵犯通信自由案;重婚案;遺棄案;生產、銷售偽劣商品案;侵犯知識產權案;以及屬于刑法分則第4、5章規(guī)定的,對被告人可能判處3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罰的案件。
應當注意:以上三類案件中,第一類屬于輕微的公訴案件,第二、三類屬于自訴案件。無論公訴案件還是自訴案件,適用簡易程序時,都必須具備“事實清楚、證據(jù)充分”這一條件,案情應當相對簡單,社會危害性較小,無須進行專門的偵查工作。如果案件屬于重大、疑難、復雜的,或者證據(jù)不充分的,不應當適用簡易程序。
(四)人民法院對于公訴案件的被告人可能判處免予刑事處分的,可以適用簡易程序。
三、簡易審判程序的特點
簡易程序作為第一審普通程序的簡化程序,具有以下特點:
(一)由審判員一人獨任審判。不是適用簡易程序審判的刑事案件一律或者必須適用獨任審判。但對于絕大多數(shù)適用簡易程序的刑事案件,應當由審判員一人獨任審判。
(二)人民檢察院可以不派員出庭。根據(jù)《刑事訴訟法》第175條的規(guī)定,適用簡易程序審理公訴案件,人民檢察院可以不派員出席法庭。被告人可以就書指控的犯罪進行陳述和辯護。人民檢察院派員出席法庭的,經審判人員許可,被告人及其辯護人可以同公訴人互相辯論。
(三)簡化法庭調查和法庭辯論。1、簡易程序簡化了法庭調查和法庭辯論程序;被告人自愿認罪,并對書所指控的犯罪事實無異議的,法庭可以直接作出有罪判決。2、根據(jù)《刑事訴訟法》第177條的規(guī)定,適用簡易程序審理案件,不受刑事訴訟法關于訊問被告人、詢問證人、鑒定人、出示證據(jù)、法庭辯論程序規(guī)定的限制。但在判決宣告前應當聽取被告人的最后陳述意見。3、根據(jù)《關于適用簡易程序審理公訴案件的若干意見》的規(guī)定,被告人自愿認罪,并對書所指控的犯罪事實無異議的,法院可以直接作出有罪判決。4、適用簡易程序審理的案件,被告人委托辯護人的,辯護人可以不出庭,但應當在開庭審判前將書面辯護意見送交人民法院。
(四)簡易程序在必要時可變更為普通程序。
1、根據(jù)《刑事訴訟法》第179條的規(guī)定,人民法院在審理中,發(fā)現(xiàn)不宜適用簡易程序的,應當按照刑事訴訟法的有關規(guī)定變更為普通程序重新審理。即簡易程序在必要時得變更為普通程序。
應當注意:適用簡易程序審理的案件,在審理過程中如果發(fā)現(xiàn)不宜適用簡易程序的情形,可以由簡易程序轉換為普通程序。但是一經確定為適用普通程序審理的案件,不得轉換為適用簡易程序。原因在于:第一審普通程序是法律設置的相對完善的正當程序,具有排他性。
2、根據(jù)《刑訴解釋》第229條的規(guī)定,適用簡易程序審理的案件,在法庭審理過程中,發(fā)現(xiàn)以下不宜適用簡易程序情形的,應當決定中止審理,并按照公訴案件或者自訴案件的第一審普通程序重新審理:①公訴案件被告人的行為不構成犯罪的;②公訴案件被告人應當判處3年以上有期徒刑的;③公訴案件被告人當庭翻供,對于指控的犯罪事實予以否認的;④事實不清或者證據(jù)不充分的;⑤其他依法不應當或者不宜適用簡易程序的。
人民檢察院未派員出庭的,人民法院應當將上述決定書面通知人民檢察院。
3、轉為普通程序審理的案件,審理期限應當從決定轉為普通程序之日起按普通程序的審理期限重新計算。
轉為普通程序重新審理的公訴案件,人民法院應當在3日內將全案卷宗和證據(jù)材料退回人民檢察院。人民檢察院應當在收到上述材料后5日內按照普通程序審理公訴案件的法定要求,向人民法院移送有關材料。對于自訴案件,即告訴才處理的案件和被害人有證據(jù)證明的輕微刑事案件,按照自訴案件審理程序審理,并且由簡易程序向普通程序轉化時,原仍然有效,自訴人不必另行提訟。只要人民法院將適用第一審普通程序審判的決定通知自訴人即可。
四、簡易程序的決定適用和審判程序
(一)簡易程序的決定適用程序
人民檢察院在審查中,對于依法可能判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單處罰金的公訴案件,事實清楚、證據(jù)充分,被告人及辯護人對所指控的基本犯罪事實沒有異議,經檢察長決定,適用簡易程序的,應當向人民法院提出建議。
1、人民檢察院建議適用簡易程序的,應當制作《適用簡易程序建議書》,在提起公訴時,連同全案卷宗、證據(jù)材料、書一交移送人民法院。①人民法院在征得被告人、辯護人同意后決定適用簡易程序的,應當制作《適用簡易程序決定書》,在開庭前送達人民檢察院、被告人及辯護人。②人民法院認為依法不應當適用簡易程序的,應當書面通知人民檢察院,并將全案卷宗和證據(jù)材料退回人民檢察院。
2、對于人民檢察院沒有建議適用簡易程序的公訴案件,人民法院經審查認為可以適用簡易程序審理的,應當征求人民檢察院與被告人、辯護人的意見。①人民法院認為案件需要適用簡易程序,向人民檢察院提出書面建議的,人民檢察院應當在10日內答復是否同意。人民檢察院同意并移送全案卷宗和證據(jù)材料后,適用簡易程序審理。②人民法院決定適用簡易程序的,應當制作《適用簡易程序決定書》,在開庭前送達人民檢察院、被告人及辯護人。
3、自訴案件,應當審查是否有明確的被告人,是否事實清楚、證據(jù)充分;是否屬于告訴才處理的案件或者被害人有證據(jù)證明的輕微刑事案件。凡審查符合條件的,決定適用簡易程序。
適用簡易程序審理的案件,人民法院應當在開庭前將開庭的時間、地點分別通知人民檢察院、自訴人、被告人、辯護人及其他訴訟參與人。通知可以用簡便方式,但應當記錄在卷。
(二)簡易程序的審判程序
1、適用簡易程序審理公訴案件,除人民檢察院監(jiān)督公安機關立案偵查的案件,以及其他人民檢察院認為有必要派員出庭的案件外,人民檢察院可以不派員出庭。
2、適用簡易程序審理的案件,獨任審判員宣布開庭,傳被告人到庭后,應當查明被告人的基本情況,然后依次宣布案由、獨任審判員、書記員、公訴人、被害人、辯護人、訴訟人、鑒定人和翻譯人員的名單,并告知各項訴訟權利。
3、獨任審判員應當訊問被告人對書的意見,是否自愿認罪,并告知有關法律規(guī)定及可能導致的法律后果;被告人及其辯護人可以就書指控的犯罪進行辯護。被告人有最后陳述的權利。
4、被告人自愿認罪,并對書所指控的犯罪事實無異議的,法庭可以直接作出有罪判決;對自愿認罪的被告人,酌情予以從輕處罰。對于適用簡易程序審理的公訴案件,人民法院一般當庭宣判,并在5日內將判決書送達被告人和提起公訴的人民檢察院。
5、適用簡易程序審理的自訴案件,自訴人宣讀書后,被告人可以就書指控的犯罪事實進行陳述,并自行辯護。自訴人應當出示主要證據(jù)。被告人有證據(jù)出示的,審判員應當準許。經審判員準許,被告人及其辯護人可以同自訴人及其訴訟人進行辯論。適用簡易程序審理的案件,將普通程序中的許多程序予以簡化,惟獨被告人最后陳述這一程序未予簡化。被告人可以就書所指控的犯罪事實、性質和情節(jié)、所適用的法律以及對法庭的請求進行陳述。被告人作最后陳述后,人民法院一般應當庭宣判。
簡易程序,是指第一審人民法院審理刑事案件所適用的,比普通程序相對簡單的審判程序。它是對普通程序的簡化,僅適用于基層人民法院審理的第一審案件。刑事訴訟中簡易程序的特點是:第一,只適用于刑事案件的第一審程序。第二,簡易程序只適用于基層人民法院。第三,適用簡易程序審理的案件,必須是事實清楚、情節(jié)簡單、犯罪輕微的刑事案件。第四,簡易程序是對第一審普通程序的相對簡化。第五,適用簡易程序審理的公訴案件中被告人自愿認罪,并對起訴書所指控的犯罪事實無異議的,法庭可以直接作出有罪判決。人民法院對自愿認罪的被告人,酌情予以從輕處罰。
二、簡易程序的適用范圍
根據(jù)《刑事訴訟法》第174條的規(guī)定,對于下列案件,可以適用簡易程序,由審判員一人獨任審判:
(一)對依法可能判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單處罰金的公訴案件,事實清楚、證據(jù)充分、人民檢察院建議或者同意適用簡易程序的。2003年3月14日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司法部《關于適用簡易程序審理公訴案件的若干意見(試行)》對此作了更具體的規(guī)定。
1、對于同時具有下列情形的公訴案件,可以適用簡易程序審理:①事實清楚、證據(jù)充分;②被告人及辯護人對所指控的基本犯罪事實沒有異議;③依法可能判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理或者單處罰金。
2、按照管轄的規(guī)定,該類案件屬于公訴案件,審查起訴和提起公訴的權力歸屬人民檢察院。故法律規(guī)定,適用簡易程序要以人民檢察院同意或者建議為必要條件。人民檢察院建議,是指人民檢察院在起訴時書面建議人民法院適用簡易程序。所謂同意,是指人民檢察院起訴時未提出適用簡易程序的建議,而人民法院審查后認為可以適用簡易程序,征求人民檢察院的意見而人民檢察院接受人民法院的建議。
(二)告訴才處理的案件。根據(jù)《刑法》的有關規(guī)定,告訴才處理的案件包括侮辱、誹謗案,但是嚴重危害社會秩序和國家利益的除外;暴力干涉婚姻自由案;虐待案;侵占案。
(三)被害人起訴的有證據(jù)證明的輕微刑事案件。這類案件包括:故意傷害(輕傷)案;非法侵入住宅案;侵犯通信自由案;重婚案;遺棄案;生產、銷售偽劣商品案;侵犯知識產權案;以及屬于刑法分則第4、5章規(guī)定的,對被告人可能判處3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罰的案件。
應當注意:以上三類案件中,第一類屬于輕微的公訴案件,第二、三類屬于自訴案件。無論公訴案件還是自訴案件,適用簡易程序時,都必須具備“事實清楚、證據(jù)充分”這一條件,案情應當相對簡單,社會危害性較小,無須進行專門的偵查工作。如果案件屬于重大、疑難、復雜的,或者證據(jù)不充分的,不應當適用簡易程序。
(四)人民法院對于公訴案件的被告人可能判處免予刑事處分的,可以適用簡易程序。
三、簡易審判程序的特點
簡易程序作為第一審普通程序的簡化程序,具有以下特點:
(一)由審判員一人獨任審判。不是適用簡易程序審判的刑事案件一律或者必須適用獨任審判。但對于絕大多數(shù)適用簡易程序的刑事案件,應當由審判員一人獨任審判。
(二)人民檢察院可以不派員出庭。根據(jù)《刑事訴訟法》第175條的規(guī)定,適用簡易程序審理公訴案件,人民檢察院可以不派員出席法庭。被告人可以就起訴書指控的犯罪進行陳述和辯護。人民檢察院派員出席法庭的,經審判人員許可,被告人及其辯護人可以同公訴人互相辯論。
(三)簡化法庭調查和法庭辯論。1、簡易程序簡化了法庭調查和法庭辯論程序;被告人自愿認罪,并對起訴書所指控的犯罪事實無異議的,法庭可以直接作出有罪判決。2、根據(jù)《刑事訴訟法》第177條的規(guī)定,適用簡易程序審理案件,不受刑事訴訟法關于訊問被告人、詢問證人、鑒定人、出示證據(jù)、法庭辯論程序規(guī)定的限制。但在判決宣告前應當聽取被告人的最后陳述意見。3、根據(jù)《關于適用簡易程序審理公訴案件的若干意見》的規(guī)定,被告人自愿認罪,并對起訴書所指控的犯罪事實無異議的,法院可以直接作出有罪判決。4、適用簡易程序審理的案件,被告人委托辯護人的,辯護人可以不出庭,但應當在開庭審判前將書面辯護意見送交人民法院。
(四)簡易程序在必要時可變更為普通程序。
1、根據(jù)《刑事訴訟法》第179條的規(guī)定,人民法院在審理中,發(fā)現(xiàn)不宜適用簡易程序的,應當按照刑事訴訟法的有關規(guī)定變更為普通程序重新審理。即簡易程序在必要時得變更為普通程序。
應當注意:適用簡易程序審理的案件,在審理過程中如果發(fā)現(xiàn)不宜適用簡易程序的情形,可以由簡易程序轉換為普通程序。但是一經確定為適用普通程序審理的案件,不得轉換為適用簡易程序。原因在于:第一審普通程序是法律設置的相對完善的正當程序,具有排他性。
2、根據(jù)《刑訴解釋》第229條的規(guī)定,適用簡易程序審理的案件,在法庭審理過程中,發(fā)現(xiàn)以下不宜適用簡易程序情形的,應當決定中止審理,并按照公訴案件或者自訴案件的第一審普通程序重新審理:①公訴案件被告人的行為不構成犯罪的;②公訴案件被告人應當判處3年以上有期徒刑的;③公訴案件被告人當庭翻供,對于起訴指控的犯罪事實予以否認的;④事實不清或者證據(jù)不充分的;⑤其他依法不應當或者不宜適用簡易程序的。
人民檢察院未派員出庭的,人民法院應當將上述決定書面通知人民檢察院。
3、轉為普通程序審理的案件,審理期限應當從決定轉為普通程序之日起按普通程序的審理期限重新計算。
轉為普通程序重新審理的公訴案件,人民法院應當在3日內將全案卷宗和證據(jù)材料退回人民檢察院。人民檢察院應當在收到上述材料后5日內按照普通程序審理公訴案件的法定要求,向人民法院移送有關材料。對于自訴案件,即告訴才處理的案件和被害人有證據(jù)證明的輕微刑事案件,按照自訴案件審理程序審理,并且由簡易程序向普通程序轉化時,原起訴仍然有效,自訴人不必另行提起訴訟。只要人民法院將適用第一審普通程序審判的決定通知自訴人即可。
四、簡易程序的決定適用和審判程序
(一)簡易程序的決定適用程序
人民檢察院在審查起訴中,對于依法可能判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單處罰金的公訴案件,事實清楚、證據(jù)充分,被告人及辯護人對所指控的基本犯罪事實沒有異議,經檢察長決定,適用簡易程序的,應當向人民法院提出建議。
1、人民檢察院建議適用簡易程序的,應當制作《適用簡易程序建議書》,在提起公訴時,連同全案卷宗、證據(jù)材料、起訴書一交移送人民法院。①人民法院在征得被告人、辯護人同意后決定適用簡易程序的,應當制作《適用簡易程序決定書》,在開庭前送達人民檢察院、被告人及辯護人。②人民法院認為依法不應當適用簡易程序的,應當書面通知人民檢察院,并將全案卷宗和證據(jù)材料退回人民檢察院。
2、對于人民檢察院沒有建議適用簡易程序的公訴案件,人民法院經審查認為可以適用簡易程序審理的,應當征求人民檢察院與被告人、辯護人的意見。①人民法院認為案件需要適用簡易程序,向人民檢察院提出書面建議的,人民檢察院應當在10日內答復是否同意。人民檢察院同意并移送全案卷宗和證據(jù)材料后,適用簡易程序審理。②人民法院決定適用簡易程序的,應當制作《適用簡易程序決定書》,在開庭前送達人民檢察院、被告人及辯護人。
3、自訴案件,應當審查是否有明確的被告人,是否事實清楚、證據(jù)充分;是否屬于告訴才處理的案件或者被害人有證據(jù)證明的輕微刑事案件。凡審查符合條件的,決定適用簡易程序。
適用簡易程序審理的案件,人民法院應當在開庭前將開庭的時間、地點分別通知人民檢察院、自訴人、被告人、辯護人及其他訴訟參與人。通知可以用簡便方式,但應當記錄在卷。
(二)簡易程序的審判程序
1、適用簡易程序審理公訴案件,除人民檢察院監(jiān)督公安機關立案偵查的案件,以及其他人民檢察院認為有必要派員出庭的案件外,人民檢察院可以不派員出庭。
2、適用簡易程序審理的案件,獨任審判員宣布開庭,傳被告人到庭后 ,應當查明被告人的基本情況,然后依次宣布案由、獨任審判員、書記員、公訴人、被害人、辯護人、訴訟人、鑒定人和翻譯人員的名單,并告知各項訴訟權利。
3、獨任審判員應當訊問被告人對起訴書的意見,是否自愿認罪,并告知有關法律規(guī)定及可能導致的法律后果;被告人及其辯護人可以就起訴書指控的犯罪進行辯護。被告人有最后陳述的權利。
4、被告人自愿認罪,并對起訴書所指控的犯罪事實無異議的,法庭可以直接作出有罪判決;對自愿認罪的被告人,酌情予以從輕處罰。對于適用簡易程序審理的公訴案件,人民法院一般當庭宣判,并在5日內將判決書送達被告人和提起公訴的人民檢察院。
5、適用簡易程序審理的自訴案件,自訴人宣讀起訴書后,被告人可以就起訴書指控的犯罪事實進行陳述,并自行辯護。自訴人應當出示主要證據(jù)。被告人有證據(jù)出示的,審判員應當準許。經審判員準許,被告人及其辯護人可以同自訴人及其訴訟人進行辯論。適用簡易程序審理的案件,將普通程序中的許多程序予以簡化,惟獨被告人最后陳述這一程序未予簡化。被告人可以就起訴書所指控的犯罪事實、性質和情節(jié)、所適用的法律以及對法庭的請求進行陳述。被告人作最后陳述后,人民法院一般應當庭宣判。
關鍵詞:高校;法律教學;模擬法庭;作用
法學具有較強的實踐性,一旦選擇法學專業(yè),接受法學方面的教育,意味著對法學職業(yè)生涯的選擇,因此,法學教學的目的就是對學生進行基本理論的傳授,使其能夠將知識運用到實踐中,解決實際問題,同時形成較強的邏輯思維能力,提高應變能力。但是在傳統(tǒng)的法學教學中,主要的教學方式是教師講,學生被動接受,屬于純理論教學,缺乏實踐,為此,在對法學教學進改革的過程中,要強調實踐的作用,組織多種形式的實踐教學模式,其中模擬法庭教學就是一種實踐效果比較明顯的教學模式,收效很大。
一、模擬法庭概述
(一)模擬法庭概念
所謂的模擬法庭主要指的是在教學的過程中通過引進經典的案例、組織學生分別扮演不同的角色,這些角色主要包含了原告、被告、律師、訴訟人、證人等。通過在教學的時候仔細研究案例、廣泛的收集法律證據(jù)、反復推敲法律用語,從而實現(xiàn)學生對法律知識的理解,增加學生的實踐能力。在目前的高校法律教學中,模擬法庭是最為常見的一種法律實踐性教學數(shù)段,其在目前教學中已經引入的案件已經包含了刑事、民事、行政等多種案件,是從案情分析、角色劃分、法律文書準備、預演以及正是開庭等環(huán)節(jié)構成的。這種教學方法的應用充分的調動了學生積極性、創(chuàng)造性,與其他實踐性教學方法相比較有著無可比擬的優(yōu)越性,以提高學生的操作能力的一種實踐性教學方法。
(二)模擬法庭在法律教學工作中的開展
模擬法庭在法律教學中的選用是一個綜合性,一體化的過程,其在教學的過程中是從確定指導教師、精選典型案例、劃分小組、指定角色、準備資料、預演、正式開庭、審后分析等多個環(huán)節(jié)。而對于模擬法庭的正式開演環(huán)節(jié)則是從書記員和對當事人情況;書記員宣布起立、法官進入;法官介紹案情;原告宣讀書;被告宣讀答辯意見;法官提問;法庭調查;法庭辯論;法官詢問。
二、模擬法庭在法律教學實踐指導中的必要性
首先,需要是在準備充分的情況下進行。在執(zhí)行試驗的過程中所有參與模擬的角色、法官、原被告、等,均需要充分了解案例的所有細節(jié),且在開庭之前應該深入分析或討論了案例。在庭審中學生們?yōu)榱嗽敱M表達他們對案件的意見,為了改善“學生思維”的套路,可以形成學生的自主思維和學習的方式,既能提高學生們對理論知識的理解,亦可鍛造他們對案件處理的實踐能力。
其次,培養(yǎng)學生參與討論的能力。在未來的職業(yè)生涯中,一個出師于法院的學生,沒有一天的討論的經歷,那么在市場的競爭中,也會略顯頹勢。通過教學模擬審判的方式,可以鍛煉學生們的意志力,也可以增強學生們的討論熱情,對于日后將走上工作崗位的他們,模擬法庭是個行之有效的試驗平臺。
最后,通過模擬法庭檢測教學效果和教學質量。在新的教學模式的召喚下,模擬法庭可以做到如下兩點:一是它可以敦促學生,靈活扮演不同角色,并熟稔法律知識;在掌握知識的道路上,通過模擬法庭鍛造實踐經驗,是多贏的方法。二是它可以成為教師水平試煉。學生們的知識師承于他們的傳道者,因此這敦促教師完成自我知識水平的提升。一個具備豐富全面的知識水平和實踐經驗的老師,必將是學生們最強有力的技術支撐。
三、模M法庭在高校法律教學中的作用
(一)能夠多途徑地傳遞相應的法律信息
高校法律教學中,老師在向大學生傳遞實體法或是程序法等知識,都需借助相應的媒體進行傳遞,且該過程實質上也是對法律知識、法律技能等相關信息的傳遞。將模擬法庭應用于高校法律教學中,此種教學方法充分應用非言語系統(tǒng)及言語系統(tǒng)等媒體,如審判席、原告、被告就座席、旁聽席、證人席及著裝非常規(guī)范的律師、法官、當事人、法警等,均向大學生傳遞很多實質性的信息,給人一種威嚴、莊嚴的感覺,為大學生展現(xiàn)出更一種規(guī)范、嚴謹?shù)姆ㄍ徟行Ч?/p>
(二)能夠豐富高校法律的理論教學內容
在高校法律教學過程中,將模擬法庭的教學方法引用在其中,能夠為傳統(tǒng)的高校法律理論、實踐等教學提供一個較好的發(fā)展平臺,大大豐富法律理論教學內容。主要因以往的法律理論知識教學過程較為枯燥,通過不同學院采用不同的教學模式所培養(yǎng)的大學生,對于社會需求及變化很難適應,但是經模擬飯廳教學方法應用的法律案件,不是從法院判決書內摘抄并記錄相應的法律事實,大學生需接手真是的法律案件進行模擬學習。法庭模擬教學方法長時間應用于法律教學中,對于以往法律理論教學提供更加有效的發(fā)展平臺,進而豐富了法律理論教學內容。
(三)能有效地提高學生的學習主動性和積極性
模擬法庭的設置能很有效地改變參與性不強、枯燥乏味的局面,模擬法庭是一個能動的學習過程,它通過讓學生扮演各種不同的訴訟角色,讓學生主動地參與到訴訟法的教學過程中來,這也恰好彌補了傳統(tǒng)的“重理論,輕實踐”的法學教學模式,能大大地提高學生的主動性和創(chuàng)造性,能通過模擬各種角色,讓自己實際參與到案件中來,提出自己的法律觀點和法律判斷,不僅鍛煉了自己的口才,還豐富了自身的法律知識。模擬法庭有助于實現(xiàn)知識的轉化,有利于提高學生的專業(yè)技能和法律素養(yǎng),有利于培養(yǎng)學生的社會適應性。
(四)能夠培養(yǎng)大學生的創(chuàng)造性思維
在社會飛速發(fā)展的環(huán)境下,很多法律方面的難題層出不窮,因此,在目前的高校法律教學過程中,有效培養(yǎng)大學生的創(chuàng)造性思維能力非常關鍵。例如,高校在開展模擬法庭教學的過程中,把從司法實踐當中所獲取的真實案例安排給大學生,使大學生根據(jù)模擬法庭的具體要求,針對案件中出現(xiàn)的相關問題進行討論并分析,以制定相應的解決方案,從而激發(fā)大學生對于法律學習的積極性,進一步調動其發(fā)散思維,根據(jù)大學生自己對案件的理解歸納、總結出解決方案,之后做相關的聚合思維訓練,以較好地完成模擬法庭需要的各種材料,并安排好各種角色,進而培養(yǎng)其思維能力。
(五)模擬法庭可以為學生提供真實、系統(tǒng)和全面的法律練習,營造一個真實的法律學習環(huán)境
學生在課堂上接受的只是大套的理論知識,只能死板地去記憶。然而模擬法庭為學生在校園進行法律實踐學習提供機會,學生們在真實的法律環(huán)境中,可以親自去體驗法院審理的程序,還可以鍛煉學生的學習能力。通過學生自己去分析、解決問題,可以真正做到學以致用,這些僅靠課堂的傳授是領會不到的。
(六)模擬法庭教學有利于市場需求
因為模擬法庭是屬于實踐性教學,按照真實司法實踐中的審判過程進行,包括法庭調查階段、法庭辯論階段等等。學生在每個階段中都要自己準備材料,了解案件事實,分析出有利的事實材料,然后找出法律依據(jù),最終形成相關的法律文書。通過模擬法庭的練習,可以幫助學生熟悉法律文書的書寫要求,對將來從事事務工作很有幫助。通過參加模擬法庭的演練使學生親身參與,不僅了解了案件的處理過程,也在準備過程中掌握了法律知識,學會運用法律知識,同時培養(yǎng)了學生對證據(jù)材料分析判斷的能力、制作法律文書的能力、口才能力。
【參考文獻】
[1]張衛(wèi)東.淺談模擬法庭在法學教學中的作用[J].法制與社會,2015(04).
模擬法庭對我們來說是一個全新的了解和認知法律,體會法律威嚴,加深法學理論的重要方式,對我們學習和今后參加與法律相關的工作有巨大的幫助作用。下面就是小編帶來的電大模擬法庭審判員實踐心得,希望能幫助大家!
電大模擬法庭審判員實踐心得
近期參加的電大模擬法庭讓我受益匪淺,學到了很多課堂上無法學到得,讓我們重新認識了法律的實際運用,模擬法庭是我們了解和認知法律,體會法律威嚴,加深法學理論的重要方式,對我們學習和今后參加法律工作有巨大的幫助作用。通過參加這次模擬法庭,使我更加了解了法律的神圣。使原有的理論知識在實踐中得到運用,深化了對知識的理解。通過親身體會法律的運行,使我對整個法律體系有了更加完整的把握,為今后的學習奠定了良好的實踐基礎。
民事案件的模擬法庭已經結束了,這次的模擬法庭使我對民事案件的庭審程序有了更加深入的了解,對于相關的法律知識也有了更加深刻的認識。
我們組這一次的民事案件是采用的一個借貸糾紛的案件,雙方圍繞房產及擔保問題展開辯論。
有了前幾次的模擬訓練的經驗,在這次的民事案件中相關的庭審程序以及所需要的案件資料等我們能夠更加得心應手。因此,民事案件的進行的相對比較的順利。
認識了民事案件與刑事案件有很大的不同之處,在庭審的質證及辯論階段雙方當事人發(fā)揮了很大的積極性,人的角色所起的作用并沒有那么大。民事案件的庭審程序比較簡單、更加注重雙方當事人主觀能動性的發(fā)揮。
時間短效率高是我對此次模擬法庭的整體評價。經過緊張的準備,我們組在模擬開庭中雙方說情說理,根據(jù)爭論焦點,不斷挖掘對方的漏洞,完善自己的論證論據(jù)。庭審中基本上雙方各個代表的積極性都被調動起來。
當然缺點也是免不了的。首先,準備不夠充分,對于原告提出的借貸的抵押房產這塊沒有明確指定,但在判決的時候法院做出了具體判決。再就是庭審中在某些地方銜接上沒有那么的自然流暢,語言比較生疏,不能很好的表達自己的意愿,在期準備工作時,我了解法律工作的嚴謹和辛苦。
借貸糾紛案是一個十分復雜的重大案件,涉及大量證據(jù)材料,和復雜的法律關系。在案件的準備過程中,我們首先要理清案件的法律關系,把龐雜的證據(jù)材料分類匯總,編寫證人證詞,完成公訴意見等工作。為了完成這些工作,我們犧牲了大量可與時間,進行了細致的討論,以嚴謹?shù)膽B(tài)度吧前期準備工作做好。
我深深地體會到法律工作的艱辛和嚴謹,每一個案件都需要面對大量復雜的事實,龐雜的法律關系,以及繁雜的證據(jù)材料。這都需要付出艱辛的努力才能更好的把握案件,找出解決思路,才能做好法律工作。同時,在準備過程中,必須以嚴謹?shù)膽B(tài)度對帶每一個細節(jié),事無巨細,仔細思考,往往一個細節(jié)就能決定案件的成敗,否則只能是功敗垂成,遺憾自責。這也告訴我們并不是最終的庭審過程重要,庭審之前的各項準備工作也是相當重要的。
我這次擔任的角色是被告的訴訟人,使我對人的角色有了更加深刻的認識,其始終代表的被告得合法權益,用盡一切合法手段維護被告的利益。同時也要和被告進行充分的溝通,要與被告的言辭一致,不能讓原告的抓住任何把柄。我對于詞、答辯狀的認識及寫作格式也有了更加深刻的了解和掌握。
總的來說,模擬法庭對我們來說是一個全新的了解和認知法律,體會法律威嚴,加深法學理論的重要方式,對我們學習和今后參加與法律相關的工作有巨大的幫助作用。通過參加模擬法庭,使我更加了解了法律的神圣。使原有的理論知識在實踐中得到運用,深化了對知識的理解。
通過親身體會法律的運行,使我對整個法律體系有了更加深刻的認識,為今后的學習奠定了良好的實踐基礎。以前總是看電視中看到法庭的嚴肅與法律的莊嚴。通過模擬法庭,令我收獲最大的是,對法庭的庭審程序有了自己的親身體會。以前,覺得庭審從審判人員入庭到審判長宣布判決書,一系列的活動都是那么自然,感覺整個過程都是順理成章的。
所以,看時如走馬觀花一般,看一遍就過去了,從來沒有自己從頭到尾地想一想。本以為自己已經都懂了,而實際上還遠遠沒有掌握。只是覺得一切都在有條不紊地進行著,但是這其中一步步的變化卻不知道什么時候發(fā)生的。
直到參加了模擬法庭后,自己才算是真正找到了一種實實在在的感覺。而且這次活動從案例到法條的準備、整個庭審的過程,所有的書面材料與證言的書寫都是我們組自己寫出來的,我感覺參加這個活動有助于提高我們的實踐能力。
這次模擬法庭活動我深刻的了解到法院民事庭審時所必需的程序步驟,將實體法第一次運用與實踐中;我同時也熟悉了一些法庭辯論的技巧和訴訟的方法;我們的綜合能力如口才表達能力、應變能力、思維能力、運用綜合知識的能力等得到進一步的進步;運用法學理論和法律知識分析問題、解決問題的基本能力也得到相應的進步。更重要的是,我們的實踐能力得到了加強,跟好的理解了團隊合作的意義。在案例討論分析中,不僅是我們知識能力的提高,我們也更加了解了彼此,在有些時候,團隊的力量永遠比一個人的力量強大。
最后不得不所說,實踐是檢驗我們所學知識的好方法,以后希望能有更多的這類實踐活動,使我們所學的知識真正的到運用,使我們對于所學的知識有更加深刻的認識和了解。當自身的合法權益受到他人或組織侵犯時,運用所學法律向司法機關提出訴訟,同各種侵權行為進行斗爭。通過參加模擬法庭教學實踐活動,可以親眼目睹或親身經歷法庭審判程序,使之對法庭審判程序的理解顯性化、感性化,從而達到鞏固所學知識,真正體悟法律的公平、公正、權威等精神內涵,為形成法律意識和法治信仰奠定了堅實的基礎。
同時通過這次模擬法庭我也清楚看到了自身的不足和問題,這些暴露出來的問題是我在在以后的學習中需要不斷加強和改進的地方,也是今后要努力完善的方向。首先加強法律理論知識完善法學理論體系。在模擬法庭中,我體會到了自己法學理論的不足和缺陷,對概念的模糊,缺乏法律的整體的理性思考,在以后的學習中要完善自身的法律體系,培養(yǎng)理性思維能力,提高用法律知識解決問題的能力。
同時也要加強語言表達能力,提高邏輯思維的嚴密性,增強法庭上的辯論技巧,提高自身各方面的法律能力。通過這次模擬法庭的實踐活動,我不僅將課本上所學的知識運用到庭審中,還進一步加深對課本上的知識理解,鍛煉了語言運用能力、表達能力,使原本復雜抽象的課本內容變得生動有趣,使我們對法律又有了更進一步的了解和體悟。提高了法律素養(yǎng),對今后的學習有很大的幫助作用。
電大模擬法庭審判員實踐心得
20年3月26日早上,我參加了由長春廣播電視大學,法學院的特別
法律實踐“模擬法庭”、“模擬法庭”指導老師,學生們在電視大學的精心準備和嚴重的,只是一個虛擬的刑事案件發(fā)生在現(xiàn)實生活中,現(xiàn)在推出了一個試驗。我在“模擬法庭”州檢察官方面發(fā)揮了重要作用,通過參與“模擬法庭”電大模擬法庭心得體會,我加深了了解相關法律知識和我國司法實踐,獲得法律思維和業(yè)務能力的基本訓練,在碩士學位課程和專業(yè)知識水平的理解和遵守社會自我測試的能力,法律理論和法律知識發(fā)現(xiàn)問題、分析問題和解決問題的基本能力與創(chuàng)新意識,深情的方方面面。
“模擬法庭”,是法律實踐的一個重要內容,基本是人才培養(yǎng)模式改革和開放教育試點法學專業(yè)的學生,應該說我們是嚴重依賴他們的學習補充,教師指導,在學習思考問題很難結合實際生活,和“模擬法庭”給我們提供了非常罕見的法律實踐的機會。老師的指導下,通過他的同學玩主審法官,法官和書記員,原告和被告國家檢察官,后衛(wèi),法定人,完全按照普通訴訟“審判”,我們提供材料的分散情況,實踐經驗的分析,找出相關的法律文件,找到適用的法律規(guī)范,形成自己的辯護或意見,撰寫相關法律文件,試驗,等所有的鏈接電大模擬法庭心得體會,這種人讓我們了解整個過程的進展,在一定程度上,掌握案件的過程和結局,模擬法庭的訓練過程中的同時,我們作為律師、檢察官或法官的當事人,當事人或參與者,因此必須考慮的利益的角色,設身處地分析情況,盡力爭取最好的結果,使自己從靜態(tài)動態(tài)分析接受知識,通過理論分析,反過來,法官的審判實踐中,這是一個研究或實踐是無法提供的。
第二,精心組織,認真參與“模擬法庭”是成功的關鍵
為了“模擬法庭”,電視大學班主任,指導老師提前的基礎上做很多工作,定義項目,計劃選擇的情況下,角色分配上充分考慮同學的特點,在法庭上還告訴法庭調查,檢察機關,該法案的訴訟雙方宣讀證據(jù),起訴和捍衛(wèi)黨進行質證并發(fā)表公訴意見和國防,合議庭關閉法院合議庭審判如合理指導;學生玩“主審法官”,“法官”,“人民陪審員”、“檢察官”電大模擬法庭心得體會、“”等相應的角色,法官,言行,在雙方使用起訴和捍衛(wèi)黨和目擊者非常致力于忠于案例的基礎上,特別是在法庭的過程的理解
禮儀,法醫(yī)命令顯示的各種證據(jù),證人,當法庭辯論引用時,對抗,讓“模擬法庭”取得了良好的效果,非常成功的實踐活動,教育學生,同意安排性能,但是這個過程是真實的,法院是模擬的,但觸動是深刻的。
第三,加強人民群眾的法制教育是非常重要的
電大模擬法庭審判員實踐心得
年3月26日上午,我參加了由長春電大-法律系組織的一次特殊
法律實踐“模擬法庭”,“模擬法庭”在電大指導老師、廣大同學的精心準備和認真參與下,就一件現(xiàn)在生活中經常發(fā)生的虛擬刑事犯罪案例展開了審理。我在“模擬法庭”上扮演了一名重要角色“國家公訴人”,通過參加這次“模擬法庭”,我加深了對有關法律知識和我國司法實踐的了解,法學思維和業(yè)務技能的得到基本訓練,對所學課程的掌握程度以及專業(yè)知識水平認識和觀察社會的能力進行了自我檢測,用法學理論和法律知識發(fā)現(xiàn)問題、分析問題、解決問題的基本能力與創(chuàng)新意識有所提高,各方面感受很深。
一、“模擬法庭”是法律實踐的重要內容,必不可少作為人才培養(yǎng)模式改革與開放教育試點法學專業(yè)的學生,應當說我們主要是依靠自己學習為主、老師指導為輔,在學習中很難結合實際生活思考問題,而“模擬法庭”就給我們提供了非常難得的法律實踐機會。在教師的指導下,通過自己和同學們一起扮演審判長、審判員、書記員、國家公訴人以及原告、被告、辯護人、法定人,完全按照正規(guī)的法庭訴訟程序“開庭審理”,我們從提供的零散案件材料入手,經歷分析實事情況、找出有關的法律文書、尋找適用的法律規(guī)范、形成自己的辯護或意見、書寫有關的法律文書、出庭辯護等全部環(huán)節(jié),這種親身參加使我們能夠了解案件進展的全過程,在一定程度上把握案件的進程和結局,同時在模擬法庭的訓練過程中,我們作為當事人的律師、檢察官或法官,成為案件的當事人或參與人,因而必須考慮所處的角色的利益、設身處地地分析案件,全力以赴地爭取最佳結果,使自己由靜態(tài)的接受知識轉向動態(tài)的思考分析,由理論分析進而投入到評判審理的實踐之中,這是單一的學習或者實踐是無法提供的。
二、精心組織、認真參與是“模擬法庭”成功的關鍵
為了舉行這次“模擬法庭”,電大及班主任、指導老師事前做了大量的基礎工作,制定嚴謹?shù)姆桨?,從案例的選擇到時間安排,在角色分配上出充分考慮了同學的性格特點,在法庭中還對法庭調查,公訴機關宣讀起訴書,雙方出示證據(jù),控辯雙方進行質證并發(fā)表公訴詞和辯護意見書,由合議庭閉庭合議等審理過程進行了合理引導;同學們扮演的“審判長”、“審判員”、“人民陪審員”、“公訴人”、“被告人”等等相應角色,審判人員、控辯雙方、原被告雙方和證人言行均在忠于案件的基礎上十分投入,尤其是法庭審理過程中明辨是非的舉止,法庭取證時各種證物、證人的有序出示,法庭辯論時的引經據(jù)典、唇槍舌劍,讓“模擬法庭”取得了良好效果,實踐活動十分成功,同學們深受教育,一致認為:表演是安排的,但過程是真實的;法庭是模擬的,但觸動是深刻的。
三、加強對人民群眾的法制教育至關重要
此次“模擬法庭”審理的案件中,我們可以看到,當事人不懂法、不知法、法律意識淡薄是最后因攔車這一小事而致人重傷的根本原因,案件本身有著深刻的啟示。我國家普法宣傳還不能深入到千家萬戶,普通老百姓特別是未成年人和失學社會青年的法律意識還相當?shù)?,我國的青少年犯罪率相當高,未成年人犯罪和失學社會青年犯罪占絕大多數(shù)。因此,要實現(xiàn)依法治國的目標,就必須在人民群眾中普及法律知識,加強法制教育,特別是加強對未成年人和失學社會青年的法制教育,引導他們學法、懂法、守法,使群眾學會用法律的手段解決問題,認識到法律不僅是懲惡揚善的正義之劍,還是維護自身合法權益的保護神,自覺遵守法律、依法辦事,及時化解各種矛盾糾紛,只有這樣,類似的悲劇才不會發(fā)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