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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動產稅論文8篇

時間:2023-03-20 16:13: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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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動產稅論文

篇1

論文關鍵詞 不動產物權 登記 私法

所謂物權者,就是能夠直接對特定物進行支配,并能夠享受其利益的權利,從而滿足權利人對特定物的支配。從古自今,物權的存在和變動由其獨特的形式表現出來,讓世人通過其外在表現形式了解其內在的基本內容,特別是在物權變動頻繁的當下,安全交易更是促動經濟發(fā)展的關鍵,所以,有民法將“公式原則”視為物權變動的根本原則之一。對于物權的公示方式則選取不動產登記。

一、不動產物權登記制度的基本概論

不動產因為其自身所具備的較高價值被視為稀缺性資源,尤其是對于個人和國家,更凸顯出其重大意義。因為,對于不動產物權的登記做出較為明確的規(guī)定顯得尤為重要。

(一)我國不動產物權登記制度規(guī)定及其特征

在2007年,我國制定了《中華人民共和國物權法》,關于不動產登記制度在其中的第2章第1節(jié)中做出了專門規(guī)定,相關規(guī)定共14條。在第9條中明確指出:不動產物權只有依法登記的情況下,其設立、變更、轉讓以及消滅等才可以生效,如果沒有登記的情況下一概視為無效(除了法律給出的特殊情形)。若不動產物為自然資源,依法歸屬于國家所有,則不需要登記其所有權。第10條主要是對登記機構的一些規(guī)定,我國不動產登記工作應該由當地登記機構負責辦理。我國采用統一登記制度登記不動產。其次,《物權法》的其他條款中明確規(guī)定了登記機構職責、申請人申請登記義務、預告登記、更正登記、錯誤登記賠償、異議登記、不動產登記薄等相關問題。不動產物按照我國當前法律規(guī)定以及《物權法》的相關規(guī)定主要分為以下幾種種類:(1)不動產擔保物權。也就是指不動產抵押權。(2)不動產所有權。主要包括集體所有權、國家所有權、其他權利人所有權、私人所有權等。(3)不動產用益物權。主要包括宅基地使用權、土地承包經營權、建設用地使用權、自然資源使用權、地役權等。

我國《物權法》規(guī)定由行政法規(guī)以及法律規(guī)定不動產登記范圍、不動產登記方法、登記機構等。當前我國不動產登記機構主要由行政機關擔任。而且在不動產的14條規(guī)定中,第11、12、13、18、19條應該算是程序性規(guī)范,而第21、22條在某種程度上表現的是公法規(guī)范性質,因此作為私法領域的法律規(guī)范,《物權法》中針對不動產登記的條文中大概有50%以上條文并非純粹的私法規(guī)范。很多學者認為,不動產登記并不是一種民事行為,而是一種公法確權行為。但是,如果立足于法律體系的角度分析,在《物權法》中確實夾雜了很多公法規(guī)范以及程序,這樣在司法實踐過程中,可能很難適用于法律,同時在理論上也會將物權法的私法品格變得模糊不清。因為《物權法》中并沒有明確規(guī)定不動產登記制度,因此導致學界學者對不動產登記性質有不同的看法。

(二)關于不動產無權登記性質的解說

不動產物權的登記主要從四個方面進行解說。

1.公法行為說。根據公法性質以及公法類型,公法行為說又可以分為以下幾種學說:(1)行政行為說。由于不動產涉及到的行為主體均為國家機關部門,從本質上講,不動產物權是一種行政權力,通過國家的公正力對不動產進行登記,也正是因為這一權力的介入才讓不動產登記具備了強大的效力。這種學說認為是國家干預了不動產物權關系,主要是為了明確各種不動產物權的歸屬,切實維護合法物權人的權益。(2)證明行為說。該學說主要是避免對民事行為的公法私法性質進行避免。房屋產權管理機關僅僅是負責審查買賣雙方是不是具有辦證即交付的條件,進行房屋產權變更登記并非審查、批準房屋買賣合同,主要是為了確認、公示買賣雙方履行買賣合同的結果。也有的學者認為,不動產登記實際上不是國家的批準行為,而是證明行為。(3)準行政法律行為說。準行政法律行為主要是指按照行政廳的意思表示外的表示以及判斷,通過法律結合一定的法律效果進而形成行政行為。準行政法律行為并非直接產生法律效果,行政主體在做出準行政行為后需要對相對人權利義務造成相應的法律效果,同時必須依靠新事實出現或者相關的法律規(guī)定。(4)司法程序性行為說。這種學說主要主張應該由司法機關擔任不動產登記的登記機關,而不動產登記行為應該是一種司法程序性行為。

公法行為說對社會和國家的物權秩序具有一定的維護作用,能夠確保交易的安全性,在此基礎上,國家還能變相的對不動產這一資源進行有效的調控和管理。

2.私法行為說。持有這種學說觀點的學者認為雖然登記過程中仍然反應是國家對不動產的宏觀調控手段,但實質上還是屬于私法性質的行為。因為不動產登記制度產生開始主要是作為公示的作用,主要目的是為了維護公民的私有財產不會受到侵犯。同時,在整個不動產物權登記過程中,當事人參與了登記請求以及申請兩個環(huán)節(jié),而登記請求權無疑屬于一種民事權利。登記申請屬于意思表示內容,體現了私法自治的原則,其性質應該屬于民事法律行為。其次,如果立足于登記產生效力而言,登記行為主要產生私法效果。

3.雙重屬性說。持有這種學說觀點的學者認為不動產物權登記不能簡單的界定為單純的公法行為或者私法行為,應該具備公法和私法雙重屬性,也就是說不動產物權登記同時具有私法性質以及公法性質。不動產物權登記的公法行為性質主要體現在其是國家證明行為以及準行政行為;私法行為性質主要表現為其具有私法效果。申請不動產物權登記應該由當事人意思自治,但是只有依賴國家的公法要素才可以提高私法要素的產生效果。

經過不斷的實踐證明,公法行為說在實際過程中存在著一定的邏輯上的缺陷和理論漏洞,現已被大多學者否定。證明行為說雖然從邏輯推理方法和理論設計方面均具備較強的說服力,但其實施性過于超前,無法與當前的實際相結合,故無法得到較好的發(fā)展。所以本文主要從私法行為說和雙重屬性說著手進行討論。

二、關于不動產物權登記性質學說的爭辯及其理論依據

(一)雙重屬性學說

持有這種觀點的學者認為不動產物權登記行為具有雙重屬性主要有以下幾方面原因:

1.從登記行為上分析。雖然剛開始是當事人申請這種登記行為,應該屬于一種私法行為,然而登記機關只是根據職權從形式上或者實質上審查登記申請,同時根據審查結果判斷有沒有滿足相關的法律規(guī)定,最終決定是不是可以登記,這種登記行為的公法性非常突出,屬于一種典型的行政行為。

2.立足于登記效力的角度分析,登記不僅會產生私法效力,也會產生公法效力。不動產物權登記如果從公法角度上分析應該是國家權力團體對于不動產稅權的權力控制基礎,登記機關行使公共權力,在登記的過程中貫徹國家的意志,同時以登記不動產交易事實視為不動產稅權征收的重要標準,這實際上反映的是公法性質。

3.從救濟程序分析,登記雙重屬性可以更好的保護權利人。登記機關采取內斂性行政行為可以更好的維護權利人,如果因為登記機關出錯而損害權利人的權利,這樣權利人可以發(fā)起行政訴訟,向國家申請賠償。

4.公法私法劃分標準分析,近年來社會上私人利益和公共利益有逐漸融合的趨勢,公法和私法之間的界限越來越模糊,私法公法化以及公法私法化已經成為一種必然趨勢,由此可見,登記的雙重屬性是現代社會發(fā)展的一種必然結果。

(二)私法行為學說

性質代表一個事物的本質,是區(qū)別其他事物的根本屬性。自然學科由于本身具有明確、客觀的特點,因此往往可以通過性質區(qū)別事物。但是社會科學因為主觀研究立場對不同的事物在認識方面本身就帶有模糊性、交叉性的特點,想要通過明確性質的方式從根本上區(qū)分事物實際上比較難,因此社會科學領域對事物性質的界定一般采用不同的標準。但是基本的標準要求是應該能夠反映事物或者行為自身的內容,并不是外部影響產生。而且應該能夠反映出行為或事物本身的主要內容。筆者主要根據這兩點標準分析不動產物權登記的私法性質:

1.登記行為過程。登記申請是由當事人自己發(fā)出的,這是一種私法行為。登記機關審查登記申請是否符合相關的法律規(guī)定,這只是一種證明行為,并不是批準行為。同時登記機關的行為沒有自主決定權,如果登記申請符合相應條件的話,則必須登記,不能拒絕。因此,登記機關并不能影響登記內容。一些形式上的強制性規(guī)定并不能認為是公法影響登記內容,即使沒有這一項規(guī)定的話,當事人為了保護自己的權益也會盡可能清晰、明確的表達自己的意思。由此可見,登記機關作出的登記行為只是一種事實證明行為,不能并列于登記自身的私法性質。

2.登記行為效力。登記行為其實是一種公示方式,主要是為了將不動產物權變動以及變動后物權的狀態(tài)以及內容對外顯示出來,進而保證權利人可以直接排他性支配物權,也可以使善意第三人可以全面、詳細了解物權現狀,進而保證進行安全交易,這是一種典型的私法效力。有的學者認為不動產登記主要是國家從宏觀上調節(jié)不動產交易,同時將其作為稅收依據,這樣就會具有公法效力。但是這種“公法效力”并非權利人登記的主要目的,僅僅是國家公權力干預的結果,可以看成是公權力良性運用了私法行為效力。

3.公法、私法劃分標準。當前社會公法、私法日益融合,但是不能由于私法中存在一些公法內容,從而使私法行為自身屬性改變。日本學筱冢昭次曾說過,不動產登記制度雖然是具有國家保障的權力機關行使,但是不動產登記制度和私權保護具有密切聯系。公法決策具有強制性的約束,私法決策具有很大的自由空間,由此可見,登記意思表示形式具有強制性體現了公法因素。然而,在不動產登記行為中,約束政策應該是指約束行政機關的法,并不是約束民事行為,因此不動產登記的強制性規(guī)定主要是限制公權力,并不是約束私權利。因此,如果根據公法、私法劃分標準分析,不動產登記并沒有雙重屬性。

4.立法理念。一直以來,我國認為登記是一種純公法行為,但是登記機關并沒有登記義務,僅僅具有行政特權,這樣很難使登記機關人員樹立為當事人服務、為法律服務的意識,有的人員甚至會利用職權索取當事人的財物。因此,登記行為如果被視為私法性質,應該嚴格區(qū)分登記和審批,不能由于是否登記而對合同自身的權利轉移效力造成影響,不然無法實質性保護物權。

篇2

關鍵詞:房地產稅;熱點問題;稅收調控

自國際金融以來,中國的房地產業(yè)受到影響,現在已經逐漸恢復平穩(wěn)發(fā)展期。從現行的國際形勢和國內發(fā)展需求來看,中國要更好地發(fā)展,就要將原有的經濟結構打破,通過進一步深化改革,以使經濟發(fā)展機制得改變。在這樣的社會環(huán)境下,房產價格的不斷提升,各種房地產稅成為社會討論的焦點。

一、房地產稅改革是時代的必然

在中國的財稅領域中,房地產稅改革是重要的內容。多年來,國家都非常重視房地產稅改革方面的問題。在國家“十二五”規(guī)劃中,針對房地產稅改革就已經提出“要深入研究并對房地產稅改革加快推進力度”。黨的十八屆三中全會召開,針對房地產稅改革又提出了新的指導要求,即“要求對房地產稅從立法的層面實施管理,根據社會發(fā)展情況推進房地產稅改革?!敝袊囊恍┑貐^(qū)已經率先成為征收個人房地稅的試點,比如,上海、西安就已經開始執(zhí)行相關政策,使得房地產稅改革成為公眾議論的焦點。房地產稅被劃歸為財產稅,屬于是不動產稅。雖然房地產稅與現行的房產稅只有一字之差,但是涉及到稅收的范圍以及稅收的依據,都會有所不同。房地產稅是與房產稅完全不同的稅種[1]。中國正在逐步探索房地產稅改革方面的問題,并從理論的層面進行深入研究,需要根據中國的國情以及社會發(fā)展實際制定操作方案。與房產稅相比,房地產稅所覆蓋的范圍非常廣泛,與中國現行的改革事項密切相關,而且關乎到多種利益。從國家財稅發(fā)展的宏觀局面來看,對于房地產稅改革要緊緊把握,落實到具體工作中,就需要關注房地產稅的熱點問題,以確保房地產稅工作順利展開。

二、當前征收房產稅的幾個熱點問題

(一)征收城市房產稅的熱點問題中國的土地歸國家所有,房屋產權局限于70年。如果國家政府要征收房產稅,就需要將原有的一些稅種,包括耕地占用稅、土地使用稅等等取消,結合替代性政策構成房產稅。雖然上海和重慶已經率先作為房產稅的征收試點,但是,在具體的運行中存在覆蓋面低的問題,明顯房產稅的征收力度不夠。根據有關報道,重慶市已經對高檔住房開始收稅,2013年為每平方米12779元,到2014年,就達到每平方米13192元。重慶從2011年就開始征收房產稅,三年來,每年對起征點都進行了調整而且逐年遞增。有研究專家認為,這種征稅趨勢明顯存在問題,而且會征稅工作的順利展開產生不良影響。無獨有偶,上海在房產稅的征收方面,不僅稅率低,而且過多的是考慮新購買的房屋,并沒有對存量房有所考慮,對房地產市場過熱的問題起到了一定的抑制作用[2]。但是,由于政策“過于溫和”,就必然會存在諸多的弊端。比如,2013年,北京的二手房交易火熱,成交量已經突破了16萬套,與2012年的14萬套相比,上浮比例為13.4%。從成交金額來看,已經達到了4600多億元。如果北京征收個人房產稅按照上海市的房產稅征收政策,就很難執(zhí)行。(二)征收農村房產稅的熱點問題關于房地產稅的征收,并不止于城市,農村地區(qū)的房地產也是征收的對象。從2013年起,中國的房地產市場快速發(fā)展,房地產銷售事態(tài)良好。根據經濟媒體所提供的信息,住建部目前正在為進一步落實征收農村房地產稅制定村莊整治規(guī)劃措施。有關認識介紹,十八屆三中全會中已經提出房地產稅立法方面的問題,除了城市土地的房地產之外,農村的房地產也包括在內。雖然農村地區(qū)為集體土地的產權房屋,但是,也被納入到征稅范疇。這就需要將村莊整治規(guī)劃編制出來,為農村征收房地產稅奠定基礎。(三)不動產登記登記的熱點問題在房地產稅的征收方面,需要具備的基本條件是不動產登記,只有對不動產登記實施網絡管理并做到全覆蓋,才能夠確保房產稅開征的進度。2014年,自國土資源部提出對不動產統一登記,這就需要加快相關部門的建立,并制定不動產登記管理措施,以確保登記工作順利展開。

三、結束語

綜上所述,國家要征收房地產稅,就要對現行的房產稅實施情況進一步審視,要充分考慮到國情和社會發(fā)展實際。雖然國家征收房地產稅是時代必然,但是,房地產稅屬于是對不動產收稅,作為財產稅中的重要組成部分,就要做好籌備工作,針對可能存在的問題深入探討并不斷完善,以將科學合理的房地產稅體系構建起來,確保房地產稅征收工作順利展開。

參考文獻:

[1]王福重.房產稅能降低高房價嗎[J].華中師范大學學報(人文社會科學版),2011(01):38—44.

篇3

關鍵詞:房地產稅;熱點問題;稅收調控

自國際金融以來,中國的房地產業(yè)受到影響,現在已經逐漸恢復平穩(wěn)發(fā)展期。從現行的國際形勢和國內發(fā)展需求來看,中國要更好地發(fā)展,就要將原有的經濟結構打破,通過進一步深化改革,以使經濟發(fā)展機制得改變。在這樣的社會環(huán)境下,房產價格的不斷提升,各種房地產稅成為社會討論的焦點。

一、房地產稅改革是時代的必然

在中國的財稅領域中,房地產稅改革是重要的內容。多年來,國家都非常重視房地產稅改革方面的問題。在國家 “十二五”規(guī)劃中,針對房地產稅改革就已經提出“要深入研究并對房地產稅改革加快推進力度”。黨的十八屆三中全會召開,針對房地產稅改革又提出了新的指導要求,即“要求對房地產稅從立法的層面實施管理,根據社會發(fā)展情況推進房地產稅改革?!?/p>

中國的一些地區(qū)已經率先成為征收個人房地稅的試點,比如,上海、西安就已經開始執(zhí)行相關政策,使得房地產稅改革成為公眾議論的焦點。

房地產稅被劃歸為財產稅,屬于是不動產稅。雖然房地產稅與現行的房產稅只有一字之差,但是涉及到稅收的范圍以及稅收的依據,都會有所不同。房地產稅是與房產稅完全不同的稅種[1]。

中國正在逐步探索房地產稅改革方面的問題,并從理論的層面進行深入研究,需要根據中國的國情以及社會發(fā)展實際制定操作方案。與房產稅相比,房地產稅所覆蓋的范圍非常廣泛,與中國現行的改革事項密切相關,而且關乎到多種利益。從國家財稅發(fā)展的宏觀局面來看,對于房地產稅改革要緊緊把握,落實到具體工作中,就需要關注房地產稅的熱點問題,以確保房地產稅工作順利展_。

二、當前征收房產稅的幾個熱點問題

(一)征收城市房產稅的熱點問題

中國的土地歸國家所有,房屋產權局限于70 年。如果國家政府要征收房產稅,就需要將原有的一些稅種,包括耕地占用稅、土地使用稅等等取消,結合替代性政策構成房產稅。雖然上海和重慶已經率先作為房產稅的征收試點,但是,在具體的運行中存在覆蓋面低的問題,明顯房產稅的征收力度不夠。根據有關報道,重慶市已經對高檔住房開始收稅,2013 年為每平方米12779 元,到2014年,就達到每平方米13192 元。重慶從2011 年就開始征收房產稅,三年來,每年對起征點都進行了調整而且逐年遞增。有研究專家認為,這種征稅趨勢明顯存在問題,而且會征稅工作的順利展開產生不良影響。

無獨有偶,上海在房產稅的征收方面,不僅稅率低,而且過多的是考慮新購買的房屋,并沒有對存量房有所考慮,對房地產市場過熱的問題起到了一定的抑制作用[2]。但是,由于政策“過于溫和”,就必然會存在諸多的弊端。比如,2013 年,北京的二手房交易火熱,成交量已經突破了16萬套,與2012 年的14萬套相比,上浮比例為13.4%。從成交金額來看,已經達到了4600多億元。如果北京征收個人房產稅按照上海市的房產稅征收政策,就很難執(zhí)行。

(二)征收農村房產稅的熱點問題

關于房地產稅的征收,并不止于城市,農村地區(qū)的房地產也是征收的對象。從2013年起,中國的房地產市場快速發(fā)展,房地產銷售事態(tài)良好。根據經濟媒體所提供的信息,住建部目前正在為進一步落實征收農村房地產稅制定村莊整治規(guī)劃措施。有關認識介紹,十八屆三中全會中已經提出房地產稅立法方面的問題,除了城市土地的房地產之外,農村的房地產也包括在內。雖然農村地區(qū)為集體土地的產權房屋,但是,也被納入到征稅范疇。這就需要將村莊整治規(guī)劃編制出來,為農村征收房地產稅奠定基礎。

(三)不動產登記登記的熱點問題

在房地產稅的征收方面,需要具備的基本條件是不動產登記,只有對不動產登記實施網絡管理并做到全覆蓋,才能夠確保房產稅開征的進度。2014 年,自國土資源部提出對不動產統一登記,這就需要加快相關部門的建立,并制定不動產登記管理措施,以確保登記工作順利展開。

三、結束語

綜上所述,國家要征收房地產稅,就要對現行的房產稅實施情況進一步審視,要充分考慮到國情和社會發(fā)展實際。雖然國家征收房地產稅是時代必然,但是,房地產稅屬于是對不動產收稅,作為財產稅中的重要組成部分,就要做好籌備工作,針對可能存在的問題深入探討并不斷完善,以將科學合理的房地產稅體系構建起來,確保房地產稅征收工作順利展開。

參考文獻:

[1]王福重.房產稅能降低高房價嗎[J].華中師范大學學報(人文社會科學版),2011(01):38―44.

篇4

    論文摘要:稅制設計問題是關系到稅制改革、稅收任務完成進而關系到社會和諧穩(wěn)定的重要問題。在保證稅收總體規(guī)模滿足公共支出需要的同時,具體稅制設計是社會和諧的重要環(huán)節(jié)。為此,必須在進一步完善稅制的過程中,結合具體稅制的特點,將社會和諧貫徹落實到稅制設計的每一個環(huán)節(jié)。

    一、有利于社會和諧的稅制設計

    在保證稅收總體規(guī)模滿足公共支出需要的同時,具體稅制設計是社會和諧的重要環(huán)節(jié)。為此,必須在進一步完善稅制的過程中,結合具體稅制的特點,將社會和諧貫徹落實到稅制設計的每一個環(huán)節(jié)。

    1.建立以人為本的稅制

    教育、醫(yī)療衛(wèi)生、養(yǎng)老等大筆支出常常會給民眾帶來沉重的負擔。現行個人所得稅制以個人為單位,沒有考慮到家庭支出的需要,扣除項目偏少,且沒有考慮到以上大筆支出負擔。雖然這在一定程度上有助于個人所得稅制征管工作的開展,但就現實而言,這樣的個人所得稅制沒有做到以人為本,不利于社會和諧和民生改善。結合自行申報納稅方式的推廣,應該進一步完善個人所得稅制,適當擴大扣除范圍,提高扣除標準,將按月計稅改為按年計稅,同時允許以家庭為單位申報個人所得稅。

    2.促進就業(yè)的稅制

    增值稅從生產型向消費型的轉型,能夠讓增值稅的“中性”作用得到更好的發(fā)揮。與此同時,我們也要注意到,增值稅轉型對擴大就業(yè)有著積極意義。生產型增值稅不鼓勵投資,對投資甚至有抑制效應,自然不利于就業(yè)的擴大,而消費型增值稅,由于固定資產投資所對應的增值稅能夠得到扣除,有助于投資規(guī)模的擴大,相應地,能夠促進就業(yè)的增長。

    更多的具體稅制改革,需要在稅制設計中融人促進就業(yè)的理念。企業(yè)所得稅就是這樣的一個稅種。在設計企業(yè)所得稅制時,應該考慮給帶來更多人就業(yè)和再就業(yè)機會的企業(yè),例如從事服務行業(yè)的企業(yè)予以稅收優(yōu)惠。

    3.促進城鄉(xiāng)同步發(fā)展的稅制

    中國已經取消農業(yè)稅和農業(yè)特產稅,農民負擔大為減輕。但在當前,城鄉(xiāng)公共服務水平的差距,城鄉(xiāng)“二元經濟”結構的現實尚未得到根本性的改變,城鄉(xiāng)居民收入差距還較大,城鄉(xiāng)稅制統一的條件尚不具備,需要給農民較長一段時間的休養(yǎng)生息政策。具體說來,應該實行更為優(yōu)惠的稅收政策,以工促農,以城帶鄉(xiāng),做好農村剩余勞動力的轉移工作。這樣,需要進一步探索適合特定時期農村特點的稅制,創(chuàng)造城鄉(xiāng)稅制統一的條件。例如,可以通過完善農產品加工的增值稅制度,落實支持農業(yè)產業(yè)化重點龍頭企業(yè)發(fā)展的稅收優(yōu)惠政策,都有助于農業(yè)的發(fā)展,有助于農民得到更多的實惠。

    4.促進環(huán)境保護和資源充分合理利用的稅制

    人與自然的和諧是人類社會可持續(xù)發(fā)展的要求,民生的改善離不開這種和諧。進一步完善稅制,應該按照有助于環(huán)境保護的要求,有助于經濟增長方式轉變的要求,按照資源充分合理利用的需要,完善相關稅制,開征新稅種。例如,按照建立健全資源開發(fā)有償使用制度和補償機制的要求,建立資源稅稅率(稅額)有效調整機制,進一步完善資源稅制,將有利于資源的合理利用,有助于環(huán)境保護工作的開展。再如,進一步完善消費稅制,提高某些對環(huán)境保護不利商品消費的稅率。又如,開征環(huán)境保護稅(碳稅等綠色稅收)和物業(yè)稅等一些新稅種。這些新稅種會促進環(huán)境保護和資源的充分合理利用,產生更為直接明顯的效果。環(huán)境保護稅會直接限制污染物的排放量,有利于環(huán)境保護工作的開展。物業(yè)稅的開征,有助于土地這種自然資源的合理利用,會抑制房地產市場的投機行為,有助于房價的穩(wěn)定。

    二、現行稅制設計的主要不足

    比照上述有利于構建和諧社會的稅制設計要求,現行稅制凸顯出以下不足。

    1.稅種設計不夠完善

    稅制的設計不科學,稅收職能的發(fā)揮與社會管理的需要不盡和諧。一是征稅依據沒有體現市場價值。比如,不動產計稅沒有考慮市場價值實行動態(tài)征收,現行不動產稅制仍然是依據歷史成本為征稅對象。二是征收范圍仍然偏窄。我國現行的資源稅并不是專門的環(huán)境保護稅種,只是針對使用煤、石油、天然氣、礦產品和鹽等自然資源所獲得的收益征收。對一些重要的非礦產資源,如淡水資源、森林資源等沒有納入征稅范圍,使得這些資源的使用成本偏低,變相刺激了這些非礦產資源的掠奪性開采和使用,加劇了生態(tài)環(huán)境的惡化。

    另外,生態(tài)稅收基本處于缺位狀態(tài),制約了循環(huán)經濟的發(fā)展和生態(tài)環(huán)境的保護。三是主體稅種功能弱化。1994年分稅制改革,名義上形成了流轉稅和所得稅雙主體的框架,但事實上,由于我國經濟水平較低,所得稅沒有成為主體稅種,而僅發(fā)揮輔助稅種的作用,從而使我國稅制體系從中央到地方都是以流轉稅即間接稅為主體的單一主體稅制結構。個人所得稅采用分項計征模式,稅率和費用扣除方法不盡合理,加之征收管理薄弱,難以充分發(fā)揮對個人收入的調節(jié)作用,遠未成為我國主體稅種,因而在調節(jié)城鄉(xiāng)居民收入差距方面的作用有限。四是企業(yè)所得稅按隸屬關系劃分中央與地方的收入制度,嚴重制約了企業(yè)跨地區(qū)的重組、聯營、兼并,不利于企業(yè)之間打破地域競爭。五是增值稅與營業(yè)稅并存,影響了增值稅抵扣鏈條的完整性,也加大了這兩個稅種的征管難度;生產型增值稅不僅無法徹底消除重復征稅的弊端,而且抑制科技進步;消費稅的征收范圍偏小,調節(jié)力度不足。

    2.間接稅與直接稅的比例不合理

    “十五”以來,隨著經濟的發(fā)展和經濟結構的變化,直接稅的比重有所上升,間接稅的比重有所下降。比如,內外資企業(yè)所得稅和個人所得稅占稅收收入的比重,從2001年的19.2%提高到2005年的24.6%,國內增值稅、消費稅和營業(yè)稅等流轉稅占稅收收人的比重,從2001年的58.6%下降到2005年的53.7%,但間接稅比例高、直接稅比重低的格局并未發(fā)生本質變化。由于現行稅制中流轉稅占稅收收入比重過大,造成原先確定的流轉稅與所得稅“雙主體”的稅制模式名不符實,不利于充分發(fā)揮直接稅的宏觀調控作用。同時,在具體稅種的設置方面也有不少問題:有些稅種重復設置,有些稅種性質相近、征收有交叉;有些稅種已經或者將要逐步失去存在的意義,該廢止的沒有廢止,該合并的沒有合并;有些國際上通行、中國也應當開征的稅種沒有開征。

    3.稅收負擔的公平性亟待加強

    從稅收負擔的公平性看,由于我國長期對內、外資企業(yè)分別實行兩套不同的所得稅、財產稅和行為稅制度,區(qū)域性稅收優(yōu)惠政策過多過濫,對不同地區(qū)的企業(yè)實行不同的稅收優(yōu)惠;對城鄉(xiāng)實行兩套稅制,個別稅種存在著對外國產品的非國民待遇,稅率、稅收優(yōu)惠和費用扣除標準不同,結果使不同地區(qū)不同所有制企業(yè)的稅收負擔存在較大差異,不利于企業(yè)之間開展公平競爭?,F行稅制未能充分體現公平競爭和國民待遇原則,即一方面存在著嚴重的稅收歧視,另一方面存在著“超國民待遇”,主要表現在:一是稅收負擔不平等。我國現行的增值稅分為一般納稅人和小規(guī)模納稅人,實際稅收水平不同,小規(guī)模納稅人往往要負擔更多的稅收;二是不同經濟成分稅負差異過大。國有經濟、集體經濟、股份制經濟及其他經濟成分分別實行不同的稅收政策;三是不同區(qū)域的企業(yè)稅負水平不一。我國是將優(yōu)惠政策置于沿海發(fā)達地區(qū),而中西部地區(qū)稅收高于東部經濟特區(qū);四是內外資企業(yè)稅負不一。外資企業(yè)所得稅負擔稅率差不多8%,而內資企業(yè)的綜合負擔稅率在33%以上。另外,由于直接稅特別是累進的個人所得稅、社會保障稅以及遺產稅和贈與稅具有較強的收入再分配功能,直接稅收入比重過低,尤其是來自所得稅類的比重過低,必然會影響稅制公平收入分配功能的正常發(fā)揮,影響我國社會經濟全面、協調、可持續(xù)發(fā)展的進程。

    4.稅收調控力度欠缺

    稅收調節(jié)收入分配的力度不夠,稅收職能的發(fā)揮與社會公平正義的訴求不盡和諧。現行稅收體制在公平稅負,引導投資向落后地區(qū)轉移,刺激貧困落后地區(qū)的消費和出口,將資源優(yōu)勢轉化為經濟優(yōu)勢和財力優(yōu)勢等方面還顯得比較乏力。中國現行稅制是以間接稅為主體,間接稅最大的缺點是逆向調節(jié)作用,收入越低,承擔的稅收負擔相對越重。隨著經濟的發(fā)展,市場競爭的加劇,城鄉(xiāng)居民收入不斷增長,差距不斷擴大,就更需要發(fā)揮稅收的宏觀調控職能,我國目前調節(jié)個人收入的稅種只有個人所得稅,而個人所得稅收收入規(guī)模小,征管水平低,其占國家稅收收人的比重很低,還沒有成為我國地方稅的主體稅種,因而在調節(jié)居民收入差距方面作用有限。

    5.地方稅收體系不完善

    由于地方稅體系不完善,地方稅收的聚財增收功能未能充分發(fā)揮,分稅制將75%的增值稅和全部的消費稅劃歸中央,把以第三產業(yè)為主要稅源的營業(yè)稅劃歸地方,而經濟落后地區(qū)往往第三產業(yè)不發(fā)達,營業(yè)稅稅源極為有限,這就造成了地方稅收收人不足,財政困難。而且我國現行稅收政策存在城鄉(xiāng)分割問題,如在城市征收個人所得稅、企業(yè)所得稅,房產稅只在市、縣、鎮(zhèn)、工礦區(qū)征收,這種稅收政策格局對調節(jié)城鄉(xiāng)區(qū)域經濟發(fā)展不利。加之我國財政管理體制不健全,沒有一個明確、合理的稅權劃分與稅權分配模式,從而造成了中央與地方事權與財權、財權與稅權不相匹配的混亂局面。

    三、和諧社會背景下稅制設計的途徑

篇5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加強房地產市場個人無償贈與不動產稅收管理有關問題的通知》(國稅發(fā)[2006]144號)下發(fā)后,輿論眾口一詞表示“假贈與將徹底杜絕”。原先,房屋無償贈與,只要繳納3%的契稅;而現在除了要繳納5%全額契稅外,再次轉手時,受贈人還得以財產轉讓收入減除受贈、轉讓住房過程中繳納的稅金及有關合理費用后的余額為應納稅所得額,按20%的適用稅率計算繳納個人所得稅,在計征個人受贈不動產個人所得稅時,不得核定征收,必須嚴格按照稅法規(guī)定據實征收,比正常的買賣繳稅還高。將對正常的贈與需求產生,很大的打擊,而且打擊面很廣。有的人認為該文件“明修棧道,暗渡陳倉”。感覺像是變相、有條件地征收遺產稅,可能對我們現行的社會關系產生深刻的影響。那么將受贈的住房對外轉讓時有沒有納稅籌劃的空間呢?

[案例]北京的黃先生2006年9月繼承了一套普通住房性質的A住房(當時的評估價格為100萬)。2009年1月將該房產賣出售價100萬元。那么,他該繳納的個人所得稅不能按照核定稅率1%征收(即1000000×1%=10000元),必須要以財產轉讓收入減除受贈、轉讓住房過程中繳納的稅金及有關合理費用后的余額為應納稅所得額。其個人所得稅應納稅所得額=(轉讓收入一受贈時契稅)×20%=(1000000-50000)×20%=19(萬元)(為了簡化計算不考慮印花稅)。受贈的住房再次轉讓時需繳納19萬元的個人所得稅,而正常轉讓相同價格的二手房只需繳納1萬元的個人所得稅,兩者相差甚遠。

按照《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建設部關于個人出售住房所得征收個人所得稅有關問題的通知》(財稅字[1999]278號)的規(guī)定,對出售自有住房并擬在現住房出售1年內按市場價重新購房的納稅人,其出售現住房所繳納的個人所得稅應先以納稅保證金形式繳納,再視其重新購房的金額與原住房銷售額的關系,全部或部分退還納稅保證金。

假設在2009年2月份黃先生買了一套價值100萬元的B住房(系普通住房)。按照《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建設部關于個人出售住房所得征收個人所得稅有關問題的通知》的規(guī)定,黃先生出售住房一年內重新購房,而且購房金額等于原住房銷售額,應該全部退還納稅保證金。個人購買普通住宅,在3%稅率基礎上減半征收契稅,黃先生購買這套房屋的成本為100+100×1.5%=101.5(萬元)。同時黃先生應該得到19萬元的退稅。

2009年3月份黃先生將B住房以100萬元的價格賣出,這時黃先生應該繳納的個稅為0,也不用繳納營業(yè)稅。

按照《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個人住房轉讓所得征收個人所得稅有關問題的通知》(國稅發(fā)[2006]108號)的規(guī)定,對轉讓住房收入計算個人所得稅應納稅所得額時。納稅人可憑原購房合同、發(fā)票等有效憑證,經稅務機關審核后,允許從其轉讓收入中減除房屋原值、轉讓住房過程中繳納的稅金及有關合理費用。納稅人未提供完整、準確的房屋原值憑證,不能正確計算房屋原值和應納稅額的,稅務機關可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五條的規(guī)定,對其實行核定征稅。即按納稅人住房轉讓收入的一定比例核定應納個人所得稅額。具體比例由省級地方稅務局或者省級地方稅務局授權的地市級地方稅務局根據納稅人出售住房的所處區(qū)域、地理位置、建造時間、房屋類型、住房平均價格水平等因素,在住房轉讓收入1%~3%的幅度內確定。由于黃先生擬轉讓的房產沒有發(fā)生增值,黃先生選擇據實征收個人所得稅比較好,因為選擇據實征收,黃先生繳納的個人所得稅為0;如果選擇核定征收要繳納個人所得稅1萬。按照《北京市地方稅務局轉發(fā)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個人住房轉讓所得征收個人所得稅有關問題的通知》(京地稅個[2006]348號)的規(guī)定,對于納稅人未能提供完整、準確的有關憑證,不能正確計算應納稅額的,可以采取核定征稅。核定征收率暫按1%執(zhí)行。按照《國務院辦公廳關于促進房地產市場健康發(fā)展的若干意見》([2008]13l號)和《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個人住房轉讓營業(yè)稅政策的通知》(財稅[2008]174號)的規(guī)定,自2009年1月1日至12月31日,個人將購買不足2年的非普通住房對外銷售的全額征收營業(yè)稅;個人將購買超過2年(含2年)的非普通住房或者不足2年的普通住房對外銷售的按照其銷售收入減去購買房屋的價款后的差額征收營業(yè)稅;個人將購買超過2年(含2年)的普通住房對外銷售的免征營業(yè)稅。黃先生應該繳納的營業(yè)稅及附加為0,因為住房的銷售收入為100萬元,購買房屋的價款也為100萬元。

從以上分析我們可以看出,黃先生買賣B住房的收益為-1.5萬元。因為買B住房花去101.5萬元,而賣出B時只得到100萬元,但通過這樣的買賣可以退還當初將受贈的A住房轉讓時的個人所得稅19萬元,這樣總體算下來,黃先生的收益為19-101.5+100=17.5(萬元)。

以上的分析是假設房價基本穩(wěn)定的情況下得出的,現假設房價有所上漲,假設黃先生以110萬元的價格將B住房賣出,這時應該繳納營業(yè)稅及附加為;(110-100)×5.5%=0.55(萬元),繳納的個稅為110×1%=1.1(萬元)。這是黃先生買賣B住房的收益為110-101.5-0.55-1.1=6.85(萬元)。通過這樣的買賣可以退還當初將受贈的A住房轉讓時的個人所得稅19萬元,這樣總體算下來,黃先生的收益為19+6.85=25.85(萬元)。

現假設房價有所下跌,假設黃先生以90萬元的價格將B住房賣出,這時應該繳納營業(yè)稅及附加為0,繳納的個稅為0。這時黃先生買賣B住房的收益為90-101.5=-11.5(萬元)。通過這樣的買賣可以退還當初將受贈的A住房轉讓時的個人所得稅19萬元,這樣總體算下來,黃先生的收益為19-11.5=7.5(萬元)。

假設黃先生以82,5萬元的價格將B住房賣出,這時應該繳納營業(yè)稅及附加為0,繳納的個稅為0。這時黃先生買賣B住房的收益為82.5-101.5=-19(萬元)。通過這樣的買賣可以退還當初將受贈的A住房轉讓時的個人所得稅19萬元,這樣總體算下來,黃先生的收益為19-19=0(萬元)。也就是說本案例中B住房只要能以82.5萬元以上的價格賣出,黃先生就有收益。

籌劃點評:

篇6

[關鍵詞]價值;財富效應;股市財富效應;財富幻覺

一、個人收入與財富

個人收入(Personal Income),指個人從各種途徑所獲得的收入的總和,包括工資、租金收入、股利股息及社會福利等所收取得來的收入。該指標是預測個人的消費能力,未來消費者的購買動向及評估經濟情況的好壞的一個有效的指標。個人收入提升比個人收入下降更好,個人收入提升代表經濟景氣,下降當然是放緩、衰退的征兆,對貨幣匯率走勢的影響不言而喻。如果個人收入上升過急,央行擔心通貨膨脹,又會考慮加息,加息會對貨幣匯率產生強勢的效應。

個人從各種途徑所獲得的收入的總和,包括工資、租金收入、股利股息及社會福利等所收取得來的收入。個人收入反映了該國個人的實際購買力水平,預示了未來消費者對于商品、服務等需求的變化。個人收入指標是預測個人的消費能力,未來消費者的購買動向及評估經濟情況的好壞的一個有效指標。

個人可支配收入是指一個國家所有個人(包括私人非營利機構)在一定時期(通常為一年)內實際得到的可用于個人開支或儲蓄的那一部分收入。個人可支配收入等于個人收入扣除向政府繳納的所得稅、遺產稅和贈與稅、不動產稅、人頭稅、汽車使用稅,以及交給政府的非商業(yè)性費用等以后的余額。個人可支配收入被認為是消費開支的最重要的決定性因素。因而,常被用來衡量一國生活水平的變化情況。

然而,收入和財富是兩個不同的概念,經濟學上,財富是指物品按價值計算的富裕程度,或對這些物品的控制和處理的狀況。財富的概念包括貨幣、不動產,以及擁有所有權的物品,甚至還包括些無形的財富。在許多國家,財富還包括對基礎服務的享受,如醫(yī)療衛(wèi)生,以及對農作物和家畜的擁有權。

在經濟學上最早給財富下定義的是古希臘著名的史學家、思想家色諾芬(Xenophon,約430~354B.C.)。他在其著作《經濟論》一書中寫道:財富就是具有使用價值的東西。他認為諸如馬、羊、土地等有實際用處的東西才是財富。

西方經濟學的奠基人物亞當•斯密(Adam Smith,1723~1790),將財富既理解為價值即社會財富,又理解為使用價值即物質財富。他指出:“一個人是富還是窮,依他所能享受的生活必需品、便利品和娛樂品的程度而定”,人們 “用來最初購得世界上的全部財富的,不是金或銀,而是勞動”。在這里,斯密把一切物質產品都看作是財富,但卻忽略了自然因素也是物質財富的一個源泉。

自斯密以后,關于財富定義的爭論仍然十分廣泛。例如穆勒、麥克庫洛赫、托倫斯、馬爾薩斯等,或明確地或含糊地認為,財富所指的是其生產或占有要花費人力的那些物品;而另一些人如李嘉圖,則認為在財富中還含有不是由人力取得的一些物品。

英國著名經濟學家戴維•W•皮爾斯主編的《現代經濟詞典》中對財富(Wealth)下的定義是:“任何有市場價值并且可用來交換貨幣或商品的東西都可被看作是財富。它包括實物與實物資產、金融資產,以及可以產生收入的個人技能。當這些東西可以在市場上換取商品或貨幣時,它們被認為是財富。財富可以分成兩種主要類型:有形財富,指資本或非人力財富;無形財富,即人力資本。”這被認為是西方經濟學對財富的典型而通用的定義,或者說是經濟學意義上的財富的定義。

最新版漢語《辭?!穼ω敻坏亩x是:具有價值的東西。經濟學上,財富是指物品按價值計算的富裕程度,或對這些物品的控制和處理的狀況。財富的概念包括貨幣、不動產,以及所有權。在許多國家,財富還包括對基礎服務的享受,如醫(yī)療衛(wèi)生,以及對農作物和家畜的擁有權。

二、財富效應基本理論分析

1.財富效應的含義

根據新帕爾格雷夫經濟學大詞典(1992)的解釋,財富效應(The Wealth Effect)通常是指:貨幣余額的變化,假如其他條件相同,將會在總消費開支方面引起變動。這樣的財富效應常被稱作庇古效應(Pigou's Effect)或實際余額效應。其實,廣義的財富效應包括所有資產(含金融資產和實物資產)價格變動對消費等實體經濟活動的影響。不過當前,狹義上的財富效應,通常是指股票市場的財富效應,即由于股價上漲(或下跌),導致股票持有人財富的增長(或減少),進而產生擴大(或減少)消費。影響短期邊際消費傾向(marginal propensity to consume, MPC)變動,促進(或抑制)經濟增長的效應。其中,股市促進消費增長的效應稱之為正的財富效應;抑制消費增長的效應稱為負的財富效應。

2.股市財富效應理論研究概述

20世紀末以來,隨著紐約股票市場和NASDAQ的長期興盛,同時美國經濟和居民消費水平長期處于高漲狀態(tài)。在此基礎上,美國理論界提出股票市場存在財富效應,即股票市場的興盛可以促進個人財富的擴大,并進而提高整個社會的消費水平。

美聯儲的相關研究表明,居民財富每增加1美元,將影響后期消費永久性的增加3~5美分(Edward M.Gramlich, 2002)。Case等(2001)利用14個國家的面板數據對股票市場財富效應和房地產財富效應進行比較,研究發(fā)現證券市場財富效應相對較弱,住房資產價格對消費的影響很強,彈性系數在0.11到0.17之間。

我國股市建立時間很短,但這并沒有妨礙人們對我國股市財富效應的研究熱情。關于中國股市財富效應的研討,起因于1997年之后,我國一直面臨著國內總需求不足,經濟增長速度下降的問題,由于各種刺激需求的政策效果不佳,因此借鑒國外特別是美國發(fā)展經驗的基礎上,有些學者提出利用股市的財富效應,拉動消費,從而刺激總需求,促進經濟增長的觀點。國內學者李振明(2001)通過對中國股市1999年5.19行情后的財富效應的分析,發(fā)現中國居民從股市獲得的收益主要用于股市再投資或投機,很少用于大規(guī)模消費,即股市的財富效應對刺激消費只具有很小的影響,股市的財富效應低于0.044。2008年以來,許多學者們(劉婷等,2008)也通過協整檢驗和VAR模型檢驗等方法,證明了股市的財富效應很微弱,甚至沒有財富效應。

2008年開始,股指連續(xù)下跌之后,經濟增長也開始放緩,物價指數再度走低,通貨緊縮跡象重新抬頭,似乎我國股市負財富效應開始顯現。為此,理論界的爭論也擴展到股市與經濟增長、貨幣供應量等宏觀變量關系的層面,將財富效應的討論引向一個。

3.財富效應的理論基礎――生命周期/持久收入假說

把財富(資產)作為重要的變量納人消費行為的分析,是生命周期假說(LCH)和持久收人假說(PIH)的最重要貢獻之一,其理論思路對分析股票價格波動對消費行為的影響提供了重要的啟發(fā)。

(1)考慮一個壽命為T期的人,他的一生效用為:

括號里的項是他的一生總資源。因此⑤表明他將自己一生的資源均等地在他生命中的每一期分配。

(3)具體含義分析。這個分析意味著在給定的一期里,個人的消費不是由那一期的收入決定的,而是由其一生收入決定的。用弗里德曼(1957年)的術語來說,就是⑤式右邊為持久收入,當期收入和持久收入之差為暫時收入,方程⑤意味著消費由持久收入決定。

為理解區(qū)分持久收入和暫時性收入的重要性,讓我們考慮在生命的第一期出現數量為Z的意外收益后的效應。雖然這一意外收益將當前收入提高了Z,但持久收入只提高了Z/T。因此,如果個人的生命長度相當長,則這一意外收益對當前消費的影響較小。一個含義是,暫時性減稅幾乎對消費沒有影響。

我們的分析還意味著,盡管收入的時間模式對消費來說不重要,但對儲蓄來說卻是關鍵的。個人在t期的儲蓄是收入和消費間的差額:

其中第2行用⑤式代替了Ct。因此,當收入想對于平均水平較高時――即當暫時性收入較高時――儲蓄也較高。同理,當期收入小于持久收入時,儲蓄為負。因此,個人運用儲蓄和借款來平滑消費路徑。這是莫迪利亞尼和布倫伯格(1954年)以及弗里德曼(1957年)中生命周期/持久收入假說的關鍵思想。

4.財富效應實現途徑

人們的財富及可支配收入會隨著股價的上升而增加,這時人們更愿意消費。財富效應說明的是資產(如股票、債券、不動產)價格的變化如何影響消費,這種影響主要是通過兩個方面實現的:

(1)資產價格的上漲使得公眾持有的資產的名義總額增加,財富的增長會促使公眾增加對商品和勞務的消費,從而消費增加。

(2)資產價格的上漲使得公眾對未來的收入的預期增加,按照永久收入假說,未來收入的增長也會促使公眾增加對當期產品和勞務的消費。

三、股市財富效應難以實現的原因探討

1.財富幻覺和影子財富

貨幣幻覺是指人們忽視貨幣的實際購買力,而僅僅根據貨幣的名義價值(即面值)對貨幣的價值進行估計時所產生的一種錯覺。在這種錯覺的支配下,消費者的消費主要決定于其貨幣收人,而主要不是決定于其實際收入。在貨幣收人上升時,即使物價水平也同比例地上升,從而實際收人不變,甚至物價水平上升的幅度大于貨幣收入上升的幅度,從而實際收入下降,貨幣幻覺的存在也會使消費者的消費支出增加;反之,則反是。

根據行為金融理論,消費支出不僅僅取決于收入水平或購買力的高低,還取決于人們對收人變動的心理預期因素。當股價波動時,投資者股市財富隨著變動,這種虛擬財富從股市套現后才能變成實際財富,兩者存在一定的差額,差額部分就是“財富幻覺”。從心里預期的角度分析,我們把股市財富預期的價值稱為“影子財富”,影子財富和財富幻覺常常放大和縮小影響投資主體的行為,隨著股價的波動,導致消費需求波動,從而對于經濟波動會產生推波助瀾的作用。

2.制約股市財富效應的其他幾個因素分析

(1)股市的參與面制約了財富效應影響的廣度。股市的參與面,即持有股票財富的家庭占社會總家庭的比重。沒有足夠的規(guī)模,財富效應的影響面相當有限。雖然我國股市參與人數絕對值每年都在增加,但和我國總人口比,比例還是一直很低,目前不到10%的人參與了股市,在美國卻有90%的人擁有有價證券。所以我國居民參與資本市場的意識還遠遠不及美國等發(fā)達國家,這也是制約我國財富效應的重要原因之一。而且我國股市參與的人數中,絕大部分都是城鎮(zhèn)居民,農村居民幾乎與股市沒任何關系。

(2)股市投資不確定性制約了財富效應的影響深度。不確定性是一種普遍的存在,是證券投資的天然屬性,這直接影響到財富MPC的大小。一般來說,在股市趨勢不明朗的情形下,股市中的收入最多只能是暫時性收入,它將不與持久性消費發(fā)生固定比率,對消費的影響也僅是暫時的。如果股市波動幅度大,或者投資者趨向于短期投資,其影響將更多的表現為財富的結構調整,而不是總量的增加。

(3)股市的“擠占效應”削弱了財富效應的影響力。股市上漲,對消費產生兩種效應,一是通過增加財富,減少儲蓄,擴大消費的效應,即財富效應。二是因股市持續(xù)攀升而產生的賺錢效應,使原本用于即期的消費轉化為股票投資,或者因股市長期下跌,投資者被套牢,導致當前消費被迫減少,即所謂的“擠占效應”。另一方面,股市對生產性資金的擠占效應間接影響了財富效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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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7

〔關鍵詞〕房產稅;地產稅;房地產稅

中圖分類號:F810.42文獻標識碼:A文

章編號:10084096(2013)02007505

一、引言

在國外許多國家和地區(qū),房地產稅收制度已經比較成熟,有關房地產稅收理論的研究也較深入,其發(fā)展歷史最早可以追溯至威廉·配第年代。18世紀,法國重農學派的創(chuàng)始人皮埃爾·布阿吉爾貝爾最早提出實行單一土地稅主張[1]。亞當·斯密提出了地租稅制度,認為土地稅系由土地稅、土地收益稅和什一稅等構成[2]。20世紀初期,公共財政學家理查德·A.馬斯格雷夫和皮吉·B.馬斯格雷夫提出把財產稅作為三大稅種之一[3]。從最初關于房地產稅定義的爭論——房地產稅是“受益稅”還是“資本稅”,到房地產稅收歸宿的研究,房地產稅收理論一直備受關注。房地產稅是政府干預房地產經濟活動、調控房地產市場發(fā)展的重要政策工具,在引導房地產資源的合理配置、土地資源的有效利用以及社會財富的公平分配等方面具有獨特的功能。

20世紀80年代,我國住房制度和城鎮(zhèn)國有土地使用制度改革以來,房地產市場快速發(fā)展,房地產投資持續(xù)增長,房地產價格不斷上漲。然而,我國房地產稅制建設并不完善,稅制結構也不盡合理。同時,房地產稅收收入增長緩慢,尚未成為國家財政收入的主要來源。國內外學者因此更加重視對我國房地產稅制建設與房地產稅影響效應的研究,特別是1994年我國分稅制改革以來,專門針對房地產稅的研究逐漸增多。但由于起步較晚,這方面的理論還不夠完善,各家分歧較大。所以,本文以房地產稅的內涵為起點,通過對房產稅和地產稅的理論分析,進而對房產地產合并征稅進行探討。

二、對房產征稅的依據

房產從它的屬性上來看屬于財產的一種,而且,無論是財政經濟學者,還是房地產經濟學者,都有人把房地產稅收中的一些稅種歸屬于財產稅類,所以,考察對房產征稅的基本依據可以與對財產征稅的依據一起來分析。

1.財政收入說

征收任何種類的稅收,其最終目的一定是增加財政收入,當然財產稅也不例外。因此,公共經濟學認為,土地和房屋是兩種主要類型的私有財產,有足夠的收入來源,便于征管且稅基廣泛,適合成為財政收入的主要來源。因此,實現政府財政收入和滿足財政支出是課征房產稅的重要理論依據之一。

2.利益支付說

利益支付說主要包括兩個核心觀點。

第一,政府部門為房產所有者提供了如國防安全、國內治安、維持市場秩序和制定法律等公共服務,這些服務使得房產所有者擁有房產的權利得到了切實保障,既可以滿足他們在物質利益層面的需求,也可以滿足他們在精神層面的需求。房產所有者獲益于這些與房產相關的公共服務,就應該為這些服務買單,而繳納房產稅正好是房產所有者對從政府那里獲得的公共服務利益的支付。

第二,政府部門特別是地方政府在提供公共產品以及公共服務的同時,還會對房地產附近區(qū)域進行適當地改善。例如,改善周圍環(huán)境、提供公共設施和帶動局部經濟發(fā)展等,這些都會對提高相關土地和房屋的價值有所影響,會增加當地房產的有效需求,擴大房產所有者及房產使用者的額外收益。對于房產所有者和使用者來說,他們既然從政府行為中獲益,就應當支付使其財產價值增值的相應費用,因而最好的方法是負擔一定比例賦稅使其滿足地方財政的支出。這樣,以利益補償為目標開征房產稅就具有很強的理論支撐。因此,利益支付說是課征房產稅的又一個重要的理論依據。

3.負稅能力說

負稅能力說的出發(fā)點是從衡量課稅是否公平的角度,將納稅人擁有的土地及土地改良物組成的房產數量和質量作為衡量負稅能力的重要指標。納稅人擁有的土地以及房產數量越多、質量越好,說明其負稅能力越大;擁有的數量越少、質量越低,說明其負稅能力越小。例如,兩個人的基本收入相同,不過其中一人擁有一筆財產,那么擁有財產的人就存在納稅優(yōu)勢,其負稅能力較強,繳納稅款也應較多。因此,不管從橫向公平還是縱向公平的角度考慮,對財產所有者課稅都是十分合理的。由此可見,對房產課稅不僅僅是政府參與房產利益重新分配的過程,也是政府均衡土地財富的過程。此外,政府對房產征稅的目的還在于降低土地財富的集中度、公平財富分配以及打擊不勞而獲。因此,按照納稅人的負擔能力課稅是課征房產稅的另一個重要的理論依據。

三、對地產征稅的依據

在封建社會,對土地征稅成為當政者首選的稅收制度,它的優(yōu)勢是顯而易見的。土地是有形的固定資產,是當時財富的主要表現形式,在很大程度上反映了人們的收入和支付能力,由于以上特征,這種稅收容易征收和管理。而且對其征稅,稅源穩(wěn)定,可以隨時根據支出而提高稅負。所以,考察對地產征稅的基本依據可以與對財產征稅的依據一起來分析。主要依據于財政收入說、利益支付說和負稅能力說。

另外,還有一種觀點是,不把地產稅看做是對受益的付費,也不從納稅能力方面考察,而是把它看做一種社會控制形式。財富分配不均所引起的社會后果是很容易看到的,他們不同于消費分配不均引起的后果,因而社會希望把它們分別加以處理?;谶@一目的,對地產課稅,而不對所得課稅,是一種適當的措施。

不過,有一些學者認為,土地不應該是房地產稅的征稅對象。岳樹民(2004)認為,土地所有權屬于國家和集體所有,向使用者征收房地產稅是不合適的;如若對土地征稅也只能是使用稅,而不能是房地產稅。劉桓(2004)認為,土地不是完全意義上的產權,不能整體將其定為房地產稅的征收對象。葉寧和鐘曉敏(2005)也認為,房地產稅的課稅對象應該只有房產,因為我國城市土地屬于國家所有,農村土地屬于集體所有,使用者都不能成為房地產稅的納稅人。總而言之,他們的共同理由是“我國所謂的土地價格并非真正意義上的土地價格,實際上只是‘地租’而已?!盵4]

另外,對地產征稅,目前社會上不少人把它與土地出讓金聯系起來,認為購買住房時,房價中已經包括了70年土地出讓金,因此,再征房地產稅就是雙重課稅。其實,這完全是一種誤解。土地出讓金和房地產稅完全是兩碼事。

1.為什么對國有土地和集體土地征稅

我國實行的是土地公有制,對于土地公有制度下征收地產稅的合理性,簡要敘述如下:

第一,在我國的《民法通則》中,對財產所有權規(guī)定了四項基本權能,即占有、使用、收益和處分?!睹穹ㄍ▌t》中規(guī)定在行使權能時,這四項權能既可以相互結合,也可以相互獨立。所有者既可以自行行使其擁有的土地所有權的各項權能,也可以將其中的一部分權能轉讓與他人[5]。在實踐中,權能的分離已是一種普遍現象。同時,在相關法律法規(guī)中也有關于出讓或劃撥土地使用權的規(guī)定,即國家可以依法處分其所享有的所有權能中的土地使用權,并且將分離出來的國有土地使用權依法出讓給開發(fā)商,實行所有權和使用權的分離,取得使用權的開發(fā)商可以進行房地產開發(fā)經營活動。法律法規(guī)中還規(guī)定,我國的土地使用權也可以用來轉讓、出租和抵押。因此,我們可以看到,擁有土地使用權的主體已然獲得相關土地的大部分權益,擁有其產生的經濟利益也包括其中,事實上也就部分地占有了土地收益權。所以可以將其視為租約規(guī)定時間內承租人的私有財產。綜上所述,由于土地使用權可以歸私人主體占有,并且我國的土地使用權發(fā)揮著類似其他國家土地所有權的功能,這樣對非私有土地征收地產稅的潛在矛盾就得以解決了。

第二,在世界各國征收房地產稅(有的國家稱之為不動產稅)的實踐中,由于各國有關房地產產權的界定存在差異,其體現在對房地產征稅對象的確定上有所不同。有些國家實行的是土地私有制,房地產是指房屋所有權和土地所有權;相對應,有些國家實行的是土地公有制,房屋所有權和土地使用權就被認定為房地產。鑒于我國實行的土地制度是土地公有制,也就是土地為國家所有或集體所有,因此,我國的房地產的課稅對象也就相應地體現為土地的使用權和房屋所有權[6]。

因此,土地所有權的國家所有或集體所有,不能成為對地產征稅的障礙。

2.土地地租、土地出讓金和地產稅

土地地租是土地所有者讓渡其土地使用權而得到的一種報酬,是土地所有權在經濟上的實現形式,它得以形成的前提是土地所有者對土地所有權的壟斷。

地租是通過超額利潤轉化而來的,地租是對社會剩余產品價值的分配。

馬克思指出:“不論地租有什么獨特的形式,它的一切類型有一個共同特點:地租的占有是土地所有權借以實現的形式。”《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25卷),人民出版社1975年版,第714頁?!艾F代意義上的地租……是超過平均利潤即超過每個資本在社會總資本所生產的剩余價值中所占的比例部分而形成的余額?!薄恶R克思恩格斯全集》(第25卷),人民出版社1975年版,第88頁??梢?,因此,我們通常所講的土地使用權出讓金的實質是地租的資本化形式, 是土地所有者讓渡其擁有的一定年度土地使用權而得到的一種報酬,也是土地所有權在經濟上的實現形式。

地產稅屬于財產稅的一種,是國家取得財政收入的一種手段,是國家為了執(zhí)行其職能,憑借其政治權力,按照法律法規(guī)的規(guī)定,通過稅收工具強制地、固定地、無償地獲取一部分國民收入,它體現的是一種國家的政治權力。它與土地地租是有著本質區(qū)別的。

第一,土地地租和地產稅參與國民收入分配的形式有所不同。地租是所有者依靠土地所有權而取得的收入,是社會總剩余價值的轉化形式,是國民收入分配中的第一層次,屬于初次分配。地產稅屬于稅收,是國家財政收入的一部分,是國民收入分配中的第二層次,屬于再次分配。

第二,土地地租不僅反映一種經濟關系,同時還反映一種社會生產關系。社會主義地租是社會主義土地所有權得以實現的經濟形式,社會主義土地公有制決定了地租的性質。而對地產征稅是國家憑借其政治權力進行的收入分配,是國家強制無償征收的,它體現著國家的政治權力。

鑒于租稅之間在經濟性質、職能及作用等方面的區(qū)別,反映著不同的經濟關系和分配關系以及社會生產關系,我們在建立新型的房地產收益分配體制時,二者不能混淆,更不能以租代稅,應采取分別設立和分別征收的辦法[7]。

四、房產地產是否合并征稅

我國現行的房地產稅制是由房地產稅、土地使用稅、城市建設維護稅和耕地占用稅等稅種組成,可以說是對房產和地產分開征稅。而事實上,房產和地產是不能分割的結合體,在計算價值時也是不可分割的,他們之間存在著客觀的、必然的聯系,主要包括幾個方面:

(1)實物形態(tài)上看,房產與地產密不可分。

(2)從價格構成上看,房產價格中不論是買賣價格還是租賃價格都包含地產價格。

(3)從權屬關系看,房產所有權和地產使用權是聯系在一起的。

,主要包括幾個方面:

1.實物形態(tài)上看,房產與地產密不可分;

2.從價格構成上看,房產價格中不論是買賣價格還是租賃價格都包含地產價格;

3.從權屬關系看,房產所有權和地產使用權是聯系在一起的。

不少學者反對房產和地產合并征稅,認為西方國家對房產和地產合并征收房地產稅,是因為二者的產權形式的一致性,而我國土地和建筑物在所有權性質、計稅依據、征稅對象和政策目標等方面都存在差異,不宜合并征稅。

筆者主張將房產和地產合并征稅,以整個房地產的評估價值作為參考稅基。

第一,我國現行房產和地產不同的所有權制度不應成為合并征稅的制度障礙,我國的土地使用權實際上發(fā)揮著所有權的功能,只要納稅人取得房地產的關鍵權利就可以對其征稅,這符合市場經濟的征稅原則。此外,因為土地的國有特性,相當于由土地使用者為國家預付的土地稅。如果土地市場是有效的,那么,由土地使用者所繳納的這部分土地稅,最終會轉嫁給國家,土地租金的下降可能將成為一種表現形式。

第二,我國在法律上規(guī)定了土地使用權和房產所有權是同一主體,轉讓時必須一起轉讓。事實上“房依地存,地隨房走”,房產不僅地理上依附地產,而且對其財產價值的評估也常常結合在一起。盡管房產所有者僅僅擁有土地的使用權,同時,房產所有者實際上也擁有著另外一種權利,那就是自由轉讓土地使用權的權利。一旦房產所有者轉讓房產,他的所得中必將包括了土地使用權的價值,因此,房產所有者享受了土地的增值。

如果房產所有者一直持有房產,房產所有者也同樣可以享受土地的增值。因為在實踐中,土地實現增值的原因一般是由于所在社區(qū)提供的公共服務增加了,而真正享有這些增加了的公共服務的正是房產所有者。

五、房地產稅的計稅依據

計稅依據又叫課稅依據或課稅基數,是指計算應納稅額的基數,它表明政府按什么征稅,或納稅人按什么納稅。計稅依據是稅收要素中的重要組成部分,一般是由國家在稅收的法制體系中予以確定的。具體到房地產稅的計稅依據,是指計算納稅人所擁有的房地產應繳納稅額的依據。

如果依照計量單位來劃分,計稅依據可以劃分為從量計征和從價計征兩種方式。具體到房地產稅,大多數國家和地區(qū)采用的是從價計征,如美國和加拿大;只有少數國家采用從量計征,如俄羅斯。

從價計征,是指按照房地產的價值,通常使用貨幣單位來計算應納稅額,具體可分為按評估價值計稅和按市場價值計稅兩種類型。按評估價值計稅是指將評估部門評估出的市場價值乘以一定的計稅價值比例作為征收房地產稅的依據;按市場價值計稅,可以采用100%的計稅價值比例的評估值作為計稅依據。

從量計征的依據是以房地產本身所具有的一些物理特性作為計稅依據,如以房地產面積大小作為房地產稅的計稅依據。

從價計征,是指按照房地產的價值,通常使用貨幣單位來計算應納稅額,具體可分為按評估價值計稅、按市場價值計稅兩種類型。按評估價值計稅是指將評估部門評估出的市場價值乘以一定的計稅價值比例作為征收房地產稅的依據;按市場價值計稅,可以采用100%的計稅價值比例的評估值作為計稅依據。

從量計征則的依據是房地產本身所具有的一些物理特性作為計稅依據,例如以房地產面積大小作為房地產稅的計稅依據。

1.兩種計稅依據的比較

從價計征的優(yōu)點體現在以下四個方面:

(1)從價計征是以一定時點上房地產的評估價值為基準,能夠較好地體現地產和房產作為經濟資源的價值。

(2)對房地產市場價值課稅,可以提高稅收收入與房地產價值的相關性。隨著經濟社會的發(fā)展,房地產價值的日趨上升,必然帶來稅基的擴大和房地產稅收收入的增加,就使得房地產稅收的稅基更加富有彈性,使得經濟發(fā)展所帶來的升值因素能在稅收中得到體現,從而有利于地方財政收入的穩(wěn)定增加。

(3)可以增強地方政府提供社區(qū)公共產品和服務的偏好。房地產價值的上升是與本社區(qū)公共環(huán)境的改善和公共設施以及服務投入的不斷增加密切相關的,而房地產市場價值的上升又會帶來稅收收入的增加,采用從價計征的方法,也將使得對社區(qū)的公共投入得到相應回報,形成良性循環(huán)。

(4)市場價值反映了納稅人的納稅能力。對擁有不同價值房地產的納稅人征收不同額度的稅收,可以較好地反映納稅人的納稅能力,符合量能負擔的原則,同時也體現了稅收中的縱向公平原則。

但是,從價計征也有缺點:

(1)對于配套實施的條件有較高要求。從價計征這種計稅方法對不動產交易的市場環(huán)境、房地產評估機構的水平和稅收征管都有較高要求。這些條件在一些欠發(fā)達的國家和地區(qū)并不具備,因而提高了從價計征的難度。

(2)對房地產評估值的確定具有較強的主觀性。不同的評估機構可能使用不同類型的評估方法和技術,由此對同一房地產的評估值也會有不同的結果,有時差異可能會很大,這可能會有礙納稅公平原則的實現。

與從價計征相比較,從量計征的優(yōu)點主要體現在:

(1)稅額確實,方法簡單易行,收入穩(wěn)定,對于配套實施條件要求比較低,征管成本較低。

(2)利用房地產的物理特征作為計稅依據,可以減少從價計征過程中人為評估的主觀性,相對客觀。

從量計征的缺點也很明顯,主要體現在以下方面:

(1)稅收收入缺乏彈性。從量計征,使得稅收收入無法反映經濟發(fā)展對房地產價值的影響,尤其在房地產價值日益上升的情況下,稅基仍固定,不利于地方政府財政收入的增加,同時,社區(qū)的公共投入也無法得到相應的回報。

(2)稅制缺乏公平。因為擁有不理想土地的居民,必須與擁有位置優(yōu)越、服務齊全和環(huán)境優(yōu)雅的優(yōu)質土地的居民按照同等的有效稅率納稅。將會導致稅負無法體現土地的級差收益和人均稅負不均等問題。

2.我國房地產稅的計稅依據及其選擇

我國目前的房地產稅制是以建筑面積和房產的賬面原值或租金作為計稅依據的,具有明顯的“從量”特征,與市場經濟國家按照房地產的市場價值作為計稅依據存在根本的不同。這種計稅依據不能正確地反映財產的現有價值和土地、房產的時間價值,更加不能反映土地的級差收益,缺乏彈性,既影響了稅收的動態(tài)增長,也無法對房地產閑置現象和房地產投機行為起到應有的調節(jié)。

在討論具體的房地產稅的計稅依據之前,我們先回顧一下馬克思的地租理論。馬克思的地租理論是建立在剩余價值理論、勞動價值論、平均利潤和生產價格理論的基礎上的。其中馬克思提到,“這種地租的產生是由于一定的投入一個生產部門的個別資本,同那些沒有可能利用這種例外的、有利于提高生產力的自然條件相比,相對來說具有較高的生產率?!盵8]也就是說,自然條件的不同決定了生產率的差別。面積相同的土地,施以等量的投資,由于土地的自然力以及距離市場的位置的不同而產生不同的個別生產價格。與社會生產價格相比,肥力高并且距離市場較近的土地的個別生產價格將低于社會生產價格,將獲得超額利潤,這種超額利潤即級差地租I。

馬克思地租理論所揭示的經濟規(guī)律不僅僅局限于資本主義的生產關系,對研究和分析我國房地產稅也具有重要的理論意義和現實指導價值。不論地租有什么獨特的形式,它的一切類型有一個共同點:地租的占有是土地所有權借以實現的經濟形式?,F在我國存在著兩種不同的土地所有權形式,即城市土地全民所有和農村土地集體所有。既存在著土地租賃關系,也存在著土地市場關系。土地所有權和使用權分離,實行土地有償使用等,這些都是形成絕對地租和級差地租的社會經濟條件。絕對地租和壟斷地租是土地所有權在經濟上的實現形式,而級差地租則是對土地經營權壟斷所取得的超額利潤的轉化。馬克思地租理論己被廣泛地應用在我國的經濟建設中,對我國城市土地使用制度的改革、土地價格的評估、土地產權市場的建立、政府通過地租杠桿管理土地市場以及合理分配地租收益等均具有重要的指導意義。

我國幅員遼闊,地區(qū)差異非常大,經濟發(fā)展很不平衡。房地產稅按照房地產面積計稅的話,很難實現稅收公平原則,因此,參考馬克思地租理論中的級差地租理論,在征收房地產稅時,從量計征,即按照土地或房屋的面積作為計稅依據的方法是不科學的。

從理論上講,以房地產的評估價值作為其計稅依據是比較科學的。按房地產評估值征稅,可以比較客觀地反映房地產價值和納稅人的承受能力,在市場經濟環(huán)境下,任何土地、房產都有一個時間價值,市場機制越完善,這個價值就越容易得到。同時,按房地產評估值征稅,還能比較準確地反映出土地的級差收益以及房地產的時間價值,保護土地資源,促進納稅人合理利用房地產資源,促進房地產資源的有效配置。

無論從經濟形態(tài)還是物質形態(tài),土地與房屋均相互依存,因而對個人住宅征收房地產稅的計稅依據應是對地產和房產的綜合評估價值,以真實反映房地產的現值。因此,要改變原來的以房產原值(賬面價值)的一定比例

定額稅率征稅的方式。制定房地產稅按照房地產的評估值作為計稅依據,以此調節(jié)土地級差收益,既可以促使納稅人合理利用房地產,規(guī)范房地產市場交易,促進房地產資源的有效配置,也可以體現個人房產稅作為財產稅類的特性,保護土地資源,發(fā)揮其“自動調節(jié)器”的功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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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8

論文摘要:稅制設計問題是關系到稅制改革、稅收任務完成進而關系到社會和諧穩(wěn)定的重要問題。在保證稅收總體規(guī)模滿足公共支出需要的同時,具體稅制設計是社會和諧的重要環(huán)節(jié)。為此,必須在進一步完善稅制的過程中,結合具體稅制的特點,將社會和諧貫徹落實到稅制設計的每一個環(huán)節(jié)。

一、有利于社會和諧的稅制設計

在保證稅收總體規(guī)模滿足公共支出需要的同時,具體稅制設計是社會和諧的重要環(huán)節(jié)。為此,必須在進一步完善稅制的過程中,結合具體稅制的特點,將社會和諧貫徹落實到稅制設計的每一個環(huán)節(jié)。

1.建立以人為本的稅制

教育、醫(yī)療衛(wèi)生、養(yǎng)老等大筆支出常常會給民眾帶來沉重的負擔?,F行個人所得稅制以個人為單位,沒有考慮到家庭支出的需要,扣除項目偏少,且沒有考慮到以上大筆支出負擔。雖然這在一定程度上有助于個人所得稅制征管工作的開展,但就現實而言,這樣的個人所得稅制沒有做到以人為本,不利于社會和諧和民生改善。結合自行申報納稅方式的推廣,應該進一步完善個人所得稅制,適當擴大扣除范圍,提高扣除標準,將按月計稅改為按年計稅,同時允許以家庭為單位申報個人所得稅。

2.促進就業(yè)的稅制

增值稅從生產型向消費型的轉型,能夠讓增值稅的“中性”作用得到更好的發(fā)揮。與此同時,我們也要注意到,增值稅轉型對擴大就業(yè)有著積極意義。生產型增值稅不鼓勵投資,對投資甚至有抑制效應,自然不利于就業(yè)的擴大,而消費型增值稅,由于固定資產投資所對應的增值稅能夠得到扣除,有助于投資規(guī)模的擴大,相應地,能夠促進就業(yè)的增長。

更多的具體稅制改革,需要在稅制設計中融人促進就業(yè)的理念。企業(yè)所得稅就是這樣的一個稅種。在設計企業(yè)所得稅制時,應該考慮給帶來更多人就業(yè)和再就業(yè)機會的企業(yè),例如從事服務行業(yè)的企業(yè)予以稅收優(yōu)惠。

3.促進城鄉(xiāng)同步發(fā)展的稅制

中國已經取消農業(yè)稅和農業(yè)特產稅,農民負擔大為減輕。但在當前,城鄉(xiāng)公共服務水平的差距,城鄉(xiāng)“二元經濟”結構的現實尚未得到根本性的改變,城鄉(xiāng)居民收入差距還較大,城鄉(xiāng)稅制統一的條件尚不具備,需要給農民較長一段時間的休養(yǎng)生息政策。具體說來,應該實行更為優(yōu)惠的稅收政策,以工促農,以城帶鄉(xiāng),做好農村剩余勞動力的轉移工作。這樣,需要進一步探索適合特定時期農村特點的稅制,創(chuàng)造城鄉(xiāng)稅制統一的條件。例如,可以通過完善農產品加工的增值稅制度,落實支持農業(yè)產業(yè)化重點龍頭企業(yè)發(fā)展的稅收優(yōu)惠政策,都有助于農業(yè)的發(fā)展,有助于農民得到更多的實惠。

4.促進環(huán)境保護和資源充分合理利用的稅制

人與自然的和諧是人類社會可持續(xù)發(fā)展的要求,民生的改善離不開這種和諧。進一步完善稅制,應該按照有助于環(huán)境保護的要求,有助于經濟增長方式轉變的要求,按照資源充分合理利用的需要,完善相關稅制,開征新稅種。例如,按照建立健全資源開發(fā)有償使用制度和補償機制的要求,建立資源稅稅率(稅額)有效調整機制,進一步完善資源稅制,將有利于資源的合理利用,有助于環(huán)境保護工作的開展。再如,進一步完善消費稅制,提高某些對環(huán)境保護不利商品消費的稅率。又如,開征環(huán)境保護稅(碳稅等綠色稅收)和物業(yè)稅等一些新稅種。這些新稅種會促進環(huán)境保護和資源的充分合理利用,產生更為直接明顯的效果。環(huán)境保護稅會直接限制污染物的排放量,有利于環(huán)境保護工作的開展。物業(yè)稅的開征,有助于土地這種自然資源的合理利用,會抑制房地產市場的投機行為,有助于房價的穩(wěn)定。

二、現行稅制設計的主要不足

比照上述有利于構建和諧社會的稅制設計要求,現行稅制凸顯出以下不足。

1.稅種設計不夠完善

稅制的設計不科學,稅收職能的發(fā)揮與社會管理的需要不盡和諧。一是征稅依據沒有體現市場價值。比如,不動產計稅沒有考慮市場價值實行動態(tài)征收,現行不動產稅制仍然是依據歷史成本為征稅對象。二是征收范圍仍然偏窄。我國現行的資源稅并不是專門的環(huán)境保護稅種,只是針對使用煤、石油、天然氣、礦產品和鹽等自然資源所獲得的收益征收。對一些重要的非礦產資源,如淡水資源、森林資源等沒有納入征稅范圍,使得這些資源的使用成本偏低,變相刺激了這些非礦產資源的掠奪性開采和使用,加劇了生態(tài)環(huán)境的惡化。

另外,生態(tài)稅收基本處于缺位狀態(tài),制約了循環(huán)經濟的發(fā)展和生態(tài)環(huán)境的保護。三是主體稅種功能弱化。1994年分稅制改革,名義上形成了流轉稅和所得稅雙主體的框架,但事實上,由于我國經濟水平較低,所得稅沒有成為主體稅種,而僅發(fā)揮輔助稅種的作用,從而使我國稅制體系從中央到地方都是以流轉稅即間接稅為主體的單一主體稅制結構。個人所得稅采用分項計征模式,稅率和費用扣除方法不盡合理,加之征收管理薄弱,難以充分發(fā)揮對個人收入的調節(jié)作用,遠未成為我國主體稅種,因而在調節(jié)城鄉(xiāng)居民收入差距方面的作用有限。四是企業(yè)所得稅按隸屬關系劃分中央與地方的收入制度,嚴重制約了企業(yè)跨地區(qū)的重組、聯營、兼并,不利于企業(yè)之間打破地域競爭。五是增值稅與營業(yè)稅并存,影響了增值稅抵扣鏈條的完整性,也加大了這兩個稅種的征管難度;生產型增值稅不僅無法徹底消除重復征稅的弊端,而且抑制科技進步;消費稅的征收范圍偏小,調節(jié)力度不足。

2.間接稅與直接稅的比例不合理

“十五”以來,隨著經濟的發(fā)展和經濟結構的變化,直接稅的比重有所上升,間接稅的比重有所下降。比如,內外資企業(yè)所得稅和個人所得稅占稅收收入的比重,從2001年的19.2%提高到2005年的24.6%,國內增值稅、消費稅和營業(yè)稅等流轉稅占稅收收人的比重,從2001年的58.6%下降到2005年的53.7%,但間接稅比例高、直接稅比重低的格局并未發(fā)生本質變化。由于現行稅制中流轉稅占稅收收入比重過大,造成原先確定的流轉稅與所得稅“雙主體”的稅制模式名不符實,不利于充分發(fā)揮直接稅的宏觀調控作用。同時,在具體稅種的設置方面也有不少問題:有些稅種重復設置,有些稅種性質相近、征收有交叉;有些稅種已經或者將要逐步失去存在的意義,該廢止的沒有廢止,該合并的沒有合并;有些國際上通行、中國也應當開征的稅種沒有開征。

3.稅收負擔的公平性亟待加強

從稅收負擔的公平性看,由于我國長期對內、外資企業(yè)分別實行兩套不同的所得稅、財產稅和行為稅制度,區(qū)域性稅收優(yōu)惠政策過多過濫,對不同地區(qū)的企業(yè)實行不同的稅收優(yōu)惠;對城鄉(xiāng)實行兩套稅制,個別稅種存在著對外國產品的非國民待遇,稅率、稅收優(yōu)惠和費用扣除標準不同,結果使不同地區(qū)不同所有制企業(yè)的稅收負擔存在較大差異,不利于企業(yè)之間開展公平競爭?,F行稅制未能充分體現公平競爭和國民待遇原則,即一方面存在著嚴重的稅收歧視,另一方面存在著“超國民待遇”,主要表現在:一是稅收負擔不平等。我國現行的增值稅分為一般納稅人和小規(guī)模納稅人,實際稅收水平不同,小規(guī)模納稅人往往要負擔更多的稅收;二是不同經濟成分稅負差異過大。國有經濟、集體經濟、股份制經濟及其他經濟成分分別實行不同的稅收政策;三是不同區(qū)域的企業(yè)稅負水平不一。我國是將優(yōu)惠政策置于沿海發(fā)達地區(qū),而中西部地區(qū)稅收高于東部經濟特區(qū);四是內外資企業(yè)稅負不一。外資企業(yè)所得稅負擔稅率差不多8%,而內資企業(yè)的綜合負擔稅率在33%以上。另外,由于直接稅特別是累進的個人所得稅、社會保障稅以及遺產稅和贈與稅具有較強的收入再分配功能,直接稅收入比重過低,尤其是來自所得稅類的比重過低,必然會影響稅制公平收入分配功能的正常發(fā)揮,影響我國社會經濟全面、協調、可持續(xù)發(fā)展的進程。

4.稅收調控力度欠缺

稅收調節(jié)收入分配的力度不夠,稅收職能的發(fā)揮與社會公平正義的訴求不盡和諧?,F行稅收體制在公平稅負,引導投資向落后地區(qū)轉移,刺激貧困落后地區(qū)的消費和出口,將資源優(yōu)勢轉化為經濟優(yōu)勢和財力優(yōu)勢等方面還顯得比較乏力。中國現行稅制是以間接稅為主體,間接稅最大的缺點是逆向調節(jié)作用,收入越低,承擔的稅收負擔相對越重。隨著經濟的發(fā)展,市場競爭的加劇,城鄉(xiāng)居民收入不斷增長,差距不斷擴大,就更需要發(fā)揮稅收的宏觀調控職能,我國目前調節(jié)個人收入的稅種只有個人所得稅,而個人所得稅收收入規(guī)模小,征管水平低,其占國家稅收收人的比重很低,還沒有成為我國地方稅的主體稅種,因而在調節(jié)居民收入差距方面作用有限。

5.地方稅收體系不完善

由于地方稅體系不完善,地方稅收的聚財增收功能未能充分發(fā)揮,分稅制將75%的增值稅和全部的消費稅劃歸中央,把以第三產業(yè)為主要稅源的營業(yè)稅劃歸地方,而經濟落后地區(qū)往往第三產業(yè)不發(fā)達,營業(yè)稅稅源極為有限,這就造成了地方稅收收人不足,財政困難。而且我國現行稅收政策存在城鄉(xiāng)分割問題,如在城市征收個人所得稅、企業(yè)所得稅,房產稅只在市、縣、鎮(zhèn)、工礦區(qū)征收,這種稅收政策格局對調節(jié)城鄉(xiāng)區(qū)域經濟發(fā)展不利。加之我國財政管理體制不健全,沒有一個明確、合理的稅權劃分與稅權分配模式,從而造成了中央與地方事權與財權、財權與稅權不相匹配的混亂局面。

三、和諧社會背景下稅制設計的途徑

(一)優(yōu)化稅制,強調公平與效率的兼顧

建立和諧社會必須實現稅收可持續(xù)發(fā)展,既能盡可能地滿足以國家為主體的財力分配需要,又不至于損害未來需要,從而使整個稅收運行有利于經濟、政治、社會的可持續(xù)和諧發(fā)展。從當前情況來看,強調稅制公平與效率的兼顧比任何時候都更具現實意義。一般而言,直接稅通常用以調節(jié)和解決公平收入分配問題;而間接稅更能體現政府的效率目標;雙主體的稅制結構則致力于實現經濟效率與社會公平之間的平衡。公平與效率是構建新的稅收制度的指導思想,是判斷既定稅收制度是否合理的標準,也是進行稅制改革的基本綱領。兼顧效率與公平制度體系包括:第一,通過制定有關的法律、法規(guī),保障勞動者的最低工資收入;第二,運用累進稅率的個人所得稅調節(jié)高收人,運用遺產稅、贈與稅等適度限制非勞動收入,調節(jié)社會成員的個人收入分配關系;第三,建立強制性的社會保障制度,通過社會保險互助互濟功能,對完全喪失或部分喪失勞動能力及失去工作崗位等在市場經濟中處于弱勢地位、收入水平大幅度下降的勞動者予以支持幫助,保證這些低收入者的基本生活等。

(二)完善稅制,營造和諧的稅收環(huán)境

所謂稅收的和諧主要包括兩個方面的內容,一是稅收征收與納稅人之間的和諧;二是稅收要為和諧社會的構建創(chuàng)造條件。為此,要把建立以納稅人為主導的稅制作為中國稅制改革的長遠的理想目標。因為以納稅人為主導的稅制是最符合征納稅人行為規(guī)律的稅制,也是動力機制和信息機制最健全的稅制,運作成本最低的稅制。同時,擺正征納稅人的關系,在征納稅人關系之間的權利與義務分配上體現公正的總原則。所有的納稅人服從稅收權力的強制,在稅法面前做到所有的征納稅人都是平等的。

(三)更新理念,牢固樹立和諧意識

稅務部門在構建和諧社會、設計稅制的進程中,要著重樹立以下五個稅收理念:一是樹立稅收經濟觀。經濟決定稅收,稅收來源于經濟。稅收工作要始終圍繞和服務經濟建設大局,通過發(fā)揮稅收職能促進經濟社會全面發(fā)展。二是樹立稅收法治觀。要不斷加強稅收法治建設,依靠稅收法律制度規(guī)范征納雙方的行為,堅持依法征稅,倡導誠信納稅,提高公民的稅法遵從度,營造和諧的稅收法治氛圍。三是樹立稅收誠信觀。要在全社會打造誠信稅收,稅務機關及其工作人員應當忠于職守、依法征稅、文明執(zhí)法,納稅人應當誠實守信、依法納稅、履行義務,社會各界應當關心稅收、理解稅收、支持稅收,使稅收更好地為構建和諧社會提供財力支撐。四是樹立稅收效率觀。要通過追求效率的稅制設計,使社會生產力進一步得到解放,使有利于社會進步的創(chuàng)造和勞動得到尊重與發(fā)揮。同時,要講求征稅效率、納稅效率和用稅效率,降低征收成本,優(yōu)化辦稅效率,提高投資效益。五是樹立稅收生態(tài)觀。在稅制設計和稅收政策的制定上,要特別注重人均資源占有量較少和生態(tài)環(huán)境比較脆弱的國情,發(fā)展循環(huán)經濟,建設節(jié)約型社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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