時間:2022-11-24 03:48: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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論文摘要:論述了高職高專公共體育課程學分制管理的必要性和可行性,從教學內容的選擇和安排、教學的組織形式、學習成績的評價等方面構建了高職高專公共體育課程學分制管理的運行模式。
引言
實行學分制能夠充分發(fā)揮學校的主導作用和學生的主體作用。如何根據(jù)教學的基本要素,結合公共體育課程的特點,構建高職高專公共體育課程學分制管理模式將是本文討論的問題。
一、課程學分制管理的必要性和可行性
1.1必要性
1.1.1公共體育課程施行學分制管理,是適應高職高專人才培養(yǎng)模式轉變的需要。我國高職高專以培養(yǎng)學生實踐能力為核心,重視高素質應用型技能人才培養(yǎng)的教育體系和培養(yǎng)模式正在逐步形成。在此背景下,體育課程學分制管理所具有的學習內容的可選擇性、學習進程的彈塑性、選擇學習時間和教師的靈活性等優(yōu)點,以及教學計劃、教學安排與教學方法的靈活性等,恰恰適應了新的人才培養(yǎng)模式的客觀需要。
1.12公共體育課程施行學分制管理,是適應高職高專教學管理變革的需要。近幾年來,我國許多高職高專都對學分制進行了較深人的研究。作為高職高專學生必修課程的公共體育在此背景下施行學分制管理,無疑是主動適應高職高專教學管理變革需要的積極舉措。
1.1.3公共體育課程施行學分制管理,是適應高職高專學生自身發(fā)展的需要。體育課程施行學分制管理,充分體現(xiàn)了以學生為本、因材施教的教育理念。目前,高職高專生源不僅在文化成績上參差不齊,而且在身體條件,身體素質方面差異明顯。如果能夠通過學分制加以引導,就可以使每個學生都能揚長避短地得到發(fā)展。在教學實踐層面上,學分制具有充分的自主選擇功能,更能滿足學生的體育興趣、愛好。
1.2可行性
根據(jù)目前高職高專院校公共體育課程教學的基本情況,施行學年學分制管理是可行的。原因在于:
1.2.1高職高專學分制管理的有益探索,為體育課程實行學分制管理提供了制度保障。從20世紀80年代中期開始,我國部分高等學校開始試行學分制管理。到目前,學分制已在高校中普遍采用,各高校通過多年的教學改革和探索,積累了較豐富的經驗,為高職高專實施學分制提供了可借鑒的經驗。
1.2.2體育師資隊伍建設以及教學水平的不斷提高,體育課程開發(fā)和建設能力的加強,為高職高專體育課程施行學分制管理提供了人力資源的保障。
1.2.3高職高專加強教學投人,體育場地、器材等基礎設施得到明顯改善,能夠開設更多的體育項目,供學生選擇,滿足學生的學習要求。
二、管理模式的建構
所謂公共體育課程學分制管理模式,就是在明確了公共體育課程管理目標的前提下,運用學分制管理的理論和方法,將體育課程的教學內容、教學形式、教學評價等要素綜合而構成的,具有相應管理體育課程功能的系統(tǒng)。公共體育課程學分制管理模式與學年制管理模式的區(qū)別在于,允許學生根據(jù)自己的實際情況和需要選擇學習內容,安排學習時間,掌握學習進程,學習評價的結果是以學生獲得學分的形式表達出來。
2.1關于教學內容的選擇和安排。學習內容的可選擇性,教學計劃、教學安排的靈活性是學分制的實質。高職高專公共體育課程學分制管理內容包括四個模塊。
2.2關于教學的組織形式
2.2.1理論教學內容“專題制”:理論教學每學期安排4學時,以專題方式講授。可組織學生按自然班聽課,也可按課程表安排的時間,集中若干班(專業(yè))聽課。
2.2.2普修教學內容“必修制”:學生入校后必須按統(tǒng)一計劃、統(tǒng)一內容、統(tǒng)一要求、統(tǒng)一考核、統(tǒng)一標準的“五統(tǒng)一”要求,必修一學年的體育普修課。普修教學內容安排分兩學期,每學期選擇一個模塊,每個模塊教學犯學時。
2.2.3選修教學內容“選項制”:為滿足學生的體育愛好和體育項目學習的不同需求,可根據(jù)自己的實際情況,在選項模塊開設的若干個運動項目中,每學期任選其中一個作為學習內容。
2.2.4身體素質和基本運動能力“經常制”。身體素質和基本運動能力的練習,要安排在每節(jié)體育課中,其成績通過《大學生體質健康標準》測試來反映。
2.3關于學習成績的評價
2.3.1評價的內容
2.3.2評價的形式
2.3.2.1《大學生體質一與健康標準》測試。按國家要求,新生人學要進行體質健康測試。測試成績與學分換算見表3.
2.3.2.2體育理論知識考試。以學期為單元,每學期進行4學時的體育理論教學,考試安排在第四學期進行。考試成績與學分換算見表4a
2.3.2.3身體素質測試。第一學年分兩個學期,每學期選擇安排兩項基本身體素質測試,按百分制,成績取4項平均值。第二年每學期根據(jù)學生的選項內容,安排與之相適應的專項身體素質測試。各單項身體素質測試標準由學校統(tǒng)一制定,測試成績與學分換算。
2.3.2.4運動技能技評。按百分制,分項目制定標準進行技評。每學年2項,成績取平均值。運動技能技評成績與學分換算。:
三、小結
3.1公共體育課程施行學分制管理,是適應人才培養(yǎng)模式轉變的需要,適應高職高專教學管理變革的需要,適應高職高專學生自身發(fā)展的需要;
讓與擔保制度是在德國民法典以外,由于社會經濟發(fā)展的強烈需要而發(fā)展起來的一種非典型擔保,該制度因其便捷交易而紛紛為各國判例所采用。然而,該制度因其自身的理論問題而一直未被各國民法典領養(yǎng),其中最具爭議的是該制度的法律構成。理論界對此一直存在爭議,有所有權構成說、擔保權構成說與介于兩者之間的期待權構成說,但上述學說都未能解決讓與擔保制度的法律構成問題。本文從物權的公示公信原則出發(fā),將雙方當事人的權利分為形式上的權利(公示上的所有權)與實質上的權利(真實所有權)。在對外效力上,形式上的權利只要有充分的公示,就優(yōu)于實質上的權利,而在對內效力上,形式上的權利則不得對抗實質上的權利。此外,通過對傳統(tǒng)所有權理論的反思,認為所有人對其所有物不是任何時候都具有處分權。因而實質上的權利不僅要受形式上的權利的限制,而且(在兩者重合時)也要受到擔保權的限制,此種限制表現(xiàn)為實質權利人處分擔保物時不得侵害擔保權。從這兩點出發(fā),本文認為能較好地闡釋讓與擔保制度的法律構成。
讓與擔保是大陸法系德日等國沿襲羅馬法上的信托行為理論并吸納日耳曼法上的信托成分,經由判例學說之百年勵煉而逐漸發(fā)展起來的一種非典型物之擔保制度。讓與擔保在德日民法上雖未規(guī)定,但學說與實務上均承認之,且在社會上甚為盛行。在德國,讓與擔保在實踐中的作用甚至已經超過了動產質押權,成為動產擔保物權中最為活躍的形式。在臺灣地區(qū),學說與實務亦承認此種擔保形態(tài)。讓與擔保發(fā)源甚早而今仍能復蘇并盛行,實與其具有積極的社會作用密不可分的。讓與擔保系大陸法系民法典所未予規(guī)定的擔保方式,且其轉移標的物所有權的法律外觀和債權人暴利行為的易發(fā)性而給債務人及交易第三人帶來新的風險,因而該項制度在其產生之初及發(fā)展過程中不斷地受到各國學者的批判,成為“私法交易上的私生子”。但是,讓與擔保以其自身所具有的巨大社會功能而逐漸被各國判例和學者所接受,并一躍成為擔保法領域中的重要擔保方式。按照我國臺灣地區(qū)著名學者謝在全先生的總結,讓與擔保具有如下積極社會功能[1]:一是與動產質權與動產抵押權相比較,讓與擔保的動產標的物僅以具有讓與性為已足,范圍甚廣,且于設定讓與擔保后,通常仍由設定人占有,保留其用益權,故正可彌補典型擔保制度的缺失,適應現(xiàn)代商業(yè)社會活動的需要;二是讓與擔??蔀椴荒茉O定典型擔保的標的物與集合財產,提供最佳融資渠道,以發(fā)揮其擔保價值;三是讓與擔保可節(jié)省抵押權與質權實行之勞費,并避免拍賣程序中換價過低的不利。
讓與擔保有廣義與狹義之分,廣義的讓與擔保包括買賣式擔保與讓與式擔保。買賣式擔保,指以買賣的形式進行信用之授受,授信者并無請求返還價金的權利,但受信者則享有通過支付一定金額而請求返還自己所讓與的標的物的權利。這種買買式擔保在日本被稱為“賣渡擔保”。狹義的讓與擔保,即讓與式擔保,指債務人將標的物財產權轉移與債權人,當事人之間存在債權債務關系,債權人享有請求債務人履行債務的權利,在債務人不履行債務時,債權人可以就標的物取償。這種讓與式擔保在日本被稱為“讓渡擔?!?。對于兩者的基本區(qū)別,1933年的昭和080426大判曾明確,賣渡擔保不存在被擔保債權,
讓渡擔保存在被擔保債權。[1]讓與式擔保,為固有意義上的讓與擔保,亦即我們通常所說的讓與擔保,即指債務人或第三人為債權擔保的目的,移轉標的物所有權于債權人,并且僅為此目的而有移轉的意思,于債務清償后,標的物應返還給債務人或第三人,債務人不履行債務時,擔保權人的就該標的物受償?shù)姆堑湫蛽?。本文所討論的讓與擔保即為狹義上的讓與擔保。[2]
一、讓與擔保制度法律構成各學說之簡介
讓與擔保是債務人為了擔保而將標的物的所有權移轉給債權人,債權人在法律外觀上表現(xiàn)為所有權人。然而,即使標的物的所有權移轉了,其目的也只不過是擔保的設定。因此,讓與擔保就表現(xiàn)出其形式與實質的沖突,即移轉所有權的形式與設定擔保的實質發(fā)生沖突。基于這種形式與實質的沖突,讓與擔保這種新?lián)7椒ㄈ谶M民法,就有必要研究讓與擔保的法律構成。有學者認為讓與擔保是判例所創(chuàng)設的擔保物權制度,因此在對其進行規(guī)制時,有契約自由原則可資適用,即讓與擔保的內容或有關當事人之間權利義務關系的確定,應委諸于當事人的自治。[3]但是,關于讓與擔保的具體問題,在當事人之間的意思表示不明時,則應取決于讓與擔保的法律構成問題。讓與擔保的法律構成,直接決定了讓與擔保的具體效力與當事人之間及其與第三人之間的權利義務關系。盡管關于讓與擔保的法律構成的學說眾多,但基本上可以分為所有權的構成與擔保權的構成以及介于兩者之間的折衷說。所有權的構成主要注重于債務人移轉標的物所有權于債權人的法律形式,而擔保權的構成則注重于債務人移轉標的物所有權于債權人的經濟目的即其作為擔保債權的實質功能,折衷說則介于兩者之間。
(一)所有權的法律構成理論
1、相對的所有權轉移說(關系的所有權說)
該說認為,標的物的所有權在讓與擔保中僅僅發(fā)生相對的所有權轉移,即在對第三人的外部關系上,所有權發(fā)生轉移,而在當事人之間的內部關系上,所有權并不轉移。該說提倡將關系的所有權說作為承認信托人在受托人破產的場合享有取回權的根據(jù)。即在信托行為場合,所有權被區(qū)分為實質的所有權和形式的所有權,對第三人而言,受托人是所有權人,而在當事人之間,信托人是所有權人,受托人只是擁有管理他人財產的權限而已。此外,該說還認為,如果以當事人之間的意思為根據(jù),則對于第三人而言,受信人無疑是完全的所有權人,但是其在內部關系上卻并非所有權人。[4]相對的所有權轉移說并未被德國的通說和判例作為信托行為的法律性質基礎理論而采用,而在日本卻為判例所采用。雖然該說巧妙地說明了當事人之間設定擔保的意圖,并且較好的兼顧到讓與擔保中轉移所有權的法律形式與設定擔保的實質目的之間的平衡。但卻在德國和日本都遭到了批評。德國學者Lang認為,所有權的絕對性即所有人可以向任何人主張權利,是私法上的神圣原則,盡管法律可能因特定的理由而設有例外規(guī)定,但除此以外,應當禁止在當事人之間約定相對的所有權。此外,根據(jù)日本所承認的一物一權原則,物權的信托行為是無效的,而只應當承認債權的信托行為。[5]
2、絕對的所有權轉移說(信托讓渡說)
絕對的所有權轉移說是以羅馬法上的信托Fiducia為原型的理論。該說認為所有權等權利通過信托行為而完全地轉移給受托人,但受托人受到“不能在信托目的之外利用標的物”的債權約束,即讓與擔保的法律構成是“所有權的讓渡+債權的約束”。德國學界一直以該說作為通說,判例也以該說作為裁判讓與擔保案件的理論依據(jù)。但是,該說在讓與擔保的內容與形式關系上過分強調形式而忽視實質內容;在當事人行為選擇上過分考慮意思自治,忽視當事人在現(xiàn)實活動中地位強弱差別;在法律功能發(fā)揮上偏重于行為的靈活、便利及其對典型擔保制度的補充作用,忽視其對社會公正、公平的損害,從而使設定人處于十分不利的地位。[1]此外,在債權人破產的場合,德國在采用絕對的所有權轉移說的同時,將設定人的取回權作為例外情況來對待,就此而言,絕對的所有權轉移說并不能對讓與擔保作出妥當?shù)慕忉尅H毡緦W說則將絕對的所有權轉移說嚴格地貫徹到對讓與擔保的解釋中,從而導致設定人地位的過度弱化。
(二)擔保權的法律構成理論
1、授權說
該說認為債務人仍然保留有標的物的所有權,讓與擔保的設定只不過是將擔保物的換價權或處分權授予給債權人而已,所以讓與擔保權人雖然在外觀上是所有權人,但當事人之間并沒有真正轉移所有權的意思。在讓與擔保設定之后,由于當事人之間并無轉移標的物所有權的真正意思,因此所有權實際上并未轉移而僅僅使債權人具有所有權人的外觀,設定人只是根據(jù)擔保債權的目的賦予債權人以擔保物權的處分權而已。授權說與所有權的構成相較而言,使讓與擔保權人的地位過于薄弱,從而導致讓與擔保缺乏作為擔保權的實益。此外,如果采納授權說,那么對于當事人之間的轉移所有權的外觀行為,只有以虛偽表示理論來否定其轉移所有權的效力,才能將當事人之間的法律關系還原為處分權授權的本質,而這樣又將使讓與擔保仍然具有虛偽表示之虞。[2]
2、質權說
該說認為應以質權作為讓與擔保的法律構成。德國學者基爾克認為盡管立法者的最初意旨在于通過公示原則來阻止隱藏的質權,但是讓與擔保最終戰(zhàn)勝了這一點并通過習慣法奠定了自己的地位;所以,讓與擔保的法律構成不應當再限于以往那樣通過將完全的所有權委托給債權人并使其擔負債權性義務的形式,即“所有權絕對轉讓+債權的約束”的構成,而應當順應讓與擔保的習慣法的潮流,采取賦予債權人以擔保權即質權人地位的構成。[3]該說在債務人被強制執(zhí)行或破產的場合不承認讓與擔保權人的第三人異議權或取回權,從而導致讓與擔保權人的權限歸于弱小。并且該說完全采取從讓與擔保轉移所有權的實質目的出發(fā),從而完全否定了讓與擔保中轉移所有權的法律外觀,因而該說并不能完全說明讓與擔保的性質。此外,讓與擔保有轉移占有的讓與擔保與非轉移占有的讓與擔保兩種形式,在非轉移占有的場合,質權說無疑就完全失去了其存在的基礎。
3、抵押權說
該說由日本學者米倉明教授所倡,該說認為,在讓與擔保的標的物為動產是,其設定值是在該標的物上設定抵押權;在標的物為不動產時,也可以作相同的解釋。抵押說在以下四個方面受到學界的批判:其一,忽視讓與擔保的法律形式;其二,存在虛偽表示的嫌疑;其三,公示方式的欠缺;其四,不動產讓與擔保方面的問題。[4]
4、擔保權說
該說在抵押權說的基礎上,提出將讓與擔保設定為擔保權的構成,必須具有與擔保權相適應的公示方法,而不應當承認那種以占有改定來替代的方法,并進而提出讓與擔保應當具有的具體的公示方法。該說由于強調讓與擔保以完全的擔保權的基礎,并且提出相應的公示方法,從而成為目前日本學界的通說。但不可否認的是,在徹底貫徹擔保權的構成時,由于公示層面上的制約,讓與擔保的成立范圍本身將被大大縮減。盡管其在識別方法方面提出了更具有操作性的運用方法,然而在解釋論上卻難以還原至
法律性質之上。[1]
(三)折衷說
1、設定人保留權說(二段物權變動說)
該說為日本學者鈴木祿彌教授所首倡,認為在讓與擔保的設定中發(fā)生了觀念上的二段物權變動:其一,標的物的所有權先由設定人轉移于擔保權人;其二,擔保權人在擁有標的物的擔保權能的同時,將所有權扣除該擔保權能之后所殘存的權利即設定人保留權,再轉讓給設定人。讓與擔保制度的本質就在于所有權即不完全屬于設定人也不完全屬于擔保權人。但是,該說也因其存在不足而受到諸多批判。由于設定人保留權的內容是不確定的,所以讓與擔保權也因此而缺少具體明確的內容,從而導致如下情形:其不是從法律構成中賦予當事人各自的權限,而是從結果的妥當性中導出當事人的權限。在占有轉移型動產讓與擔保的場合,設定人所取得的保留權也因欠缺公示方法而無法具備權利對抗要件。此外,該說在不動產讓與擔保方面也存在理論困難。[2]
2、附解除條件說(期待權說)
該說認為,標的物的所有權是附解除條件地轉移與債權人,在擔保權人違反契約時,其所取得的標的物根據(jù)物權的效力當然的復歸于設定人,因此設定人擁有以回復擔保物所有權為內容的物權的期待權。作為所有權構成論與擔保權構成論之間的一種折衷,該理論認為,在讓與擔保關系存在的過程中,所有權處于不確定狀態(tài)。所謂期待是指,擔保權人有取得所有權的地位,擔保人也根據(jù)債務的償還,在保留所有權或使其復歸的意義上,有物權的期待權。[3]期待權論有其獨特的合理成分,但是在民法上,期待權存有特性上曖昧不清的缺點。此外,該說將此構成提高至讓與擔保一般法律性質的地位,主張在沒有當事人的場合也應承認存在附解除條件的構成。這一點,遭到了德國學界的批評。在日本學界,則通過將該說與“二段物權變動說”進行比較,認為這兩種學說有著同樣的理論困境,從而該說的存在價值受到強烈的質疑。
二、讓與擔保制度法律構成之我見
讓與擔保制度的法律構成的發(fā)展趨勢是從所有權構成向擔保權構成轉變,即從先前注重讓與擔保中設定人轉讓標的物所有權的法律形式逐漸發(fā)展到注重設定人轉移所有權背后的實質目的,即為債權提供擔保的功能。這種轉變折射了近代法觀念到現(xiàn)代法觀念的轉變。但是,通過上述對讓與擔保制度法律構成各學說的介紹,我們可以看出,盡管各種學說紛呈,但卻沒有任何一種學說,包括擔保權構成的各種學說,能對讓與擔保制度的法律構成提供完滿的理論解釋和支撐。這也足見讓與擔保這一“私法交易上的私生子”的紛繁復雜。本文認為,若要解決讓與擔保制度的法律構成問題,首先必須回到讓與擔保的起點。讓與擔保,與一般擔保不同,它具有形式與實質的二重性,即在法律外觀上表現(xiàn)為債務人將標的物所有權移轉與債權人,在對外關系上,債權人表現(xiàn)為標的物的所有權人;在實質上,債務人之所以轉讓標的物所有權是為債權提供擔保,因此在對內關系上,債務人表現(xiàn)為標的物所有權的所有人。關于讓與擔保的法律形式與實質內容,我們都不能偏廢其一,否則就不能很好的解釋讓與擔保制度的法律構成。而上述學說恰恰不是偏廢讓與擔保的實質內容,就是偏廢讓與擔保的法律形式(相對的所有權轉移說則較好地兼顧二者),因而不能較好地解釋讓與擔保的法律構成。
1、形式所有權的公示
讓與擔保是債務人或第三人為債權擔保的目的,將標的物所有權移轉與債權人,于債務清償之后,債權人返還標的物與債務人或第三人,債務人屆期不清償債務,則債權人可以就此標的物優(yōu)先受償?shù)囊环N擔保方式。由于讓與擔保轉移所有權的法律外觀與設定擔保的實質目的的二重性,在讓與擔保中就表現(xiàn)出形式上的所有權與實質上的所有權的區(qū)分。形式上的所有權與實質上的所有權是以標的物所有權的公示為標準進行的劃分,其中形式上的所有權是指對標的物所有權享有的法律外觀上的所有權,而實質上的所有權是指權利人對標的物所有權享有能對抗形式權利人所享有的法律外觀上的權利。按照所有權構成說,讓與擔保中設定人轉移所有權與讓與擔保權人的行為是附解除條件的法律行為,其所附條件是債務人屆期履行了債務,所移轉的所有權就應當返還給債務人。[1]按此,在債務人屆期不履行債務時,所轉移的所有權就因所附解除條件不成就而歸于讓與擔保權人。但是,在此問題上,堅持所有權構成說的學者卻認為,讓與擔保權人在債務人屆期不履行債務時,對為擔保債權而轉移所有權之物進行變價處分,這實際上已經放棄了所有權構成而轉向擔保權構成。因此,在讓與擔保中,無論從所有權構成說還是從擔保權構成說出發(fā),最終都會得出實質上的所有權應歸讓與擔保權設定人所有的結論。
但是,形式上的所有權則需根據(jù)不同類型的讓與擔保的公示方法進行具體分析。讓與擔保權是以書面形式為成立要件,以標的物所有權的移轉為有效要件,以公示條件的具備為對抗要件。公示方法是否具備,是讓與擔保制度的核心問題。根據(jù)各國物權法的通例,物權的公示方法主要體現(xiàn)為占有與登記,動產物權公示方法為占有,不動產則為登記。以是否轉移占有為標準,動產讓與擔??梢苑譃檎加修D移型的動產讓與擔保與非占有轉移型的動產讓與擔保,在占有轉移型的動產讓與擔保的場合,因為動產為讓與擔保權人占有,所以該類型的動產讓與擔保已經具備公示條件和對抗條件,即動產讓與擔保權人從公示方法上而言,是動產的形式上的所有權人。在非占有轉移型的動產讓與擔保的場合,動產為讓與擔保設定人以占有改定的方式進行占有,但是“以占有改定作為非占有轉移型讓與擔保的公示方法,是動產讓與擔保的最大弱點,占有改定幾乎等于完全沒有公示的機能”,[2]所以該類型的動產讓與擔保,由于動產由讓與擔保設定人占有,從動產的公示方法上看,其形式上的所有權歸讓與擔保設定人所有。此時,動產形式上的所有權與實質上的所有權重合。不動產讓與擔保的公示方法通常是采取所謂所有權轉移登記的方式。在各國的實務上,在一般情況下設定不動產讓與擔保時,于登記簿上記載的權利轉移原因大多是“買賣”。對于這種以“買賣”為外形的法律手段,在德國普通法時代與日本民法初期,皆將其視為通謀虛偽表示而被認定為無效,我國臺灣初期讓與擔保實務見解亦是如此。目前,日本多數(shù)學說從解釋論的立場出發(fā)主張應允許以“為了擔保”或“為了讓與擔?!弊鳛榈怯浀脑颉H毡就ㄕf和實務采納了上述多數(shù)說的見解,允許以“為了擔?!被颉盀榱俗屌c擔保”作為登記的原因。[3]但是讓與擔保的被使用,通常是由于債權人為主導,像債權人那樣故意把對自己不利的“讓與擔?!弊鳛樵蜃鬓D移登記的話,一般應設定抵押權。所以,對這種登記不要有大的期望。然而,在回贖的附記登記、再買賣約定的臨時登記、讓與擔保作為原因而進行轉移登記等的情況下,讓與擔保的存在被明確表示是理所當然的。[4]不動產讓與擔保的場合,無論其進行的登記為何種登記,不動產的形式上的所有權都歸于登記名義人所有,即歸于讓與擔保權人所有。從上述對讓與擔保形式上的所有權與實質上的所有權的討論,可以看出在不動產讓與擔保與占有轉移型的動產讓與擔保的場合,讓與擔保權人享有對標的物的形式上的所有權,而讓與擔保設定人僅享有實質上的所有權;在非占有轉移型的動產讓與擔保的場合,形式上的所有權的歸屬歸于讓與擔保設定人,此時,形式上的所有權與實質上的所有權重合。
2、形式所有權的公信
形式所有權與實質所有權,是按照讓與擔保標的物的公示方法進行的一種劃分,在讓與擔保的內部關系中,讓與擔保權人不得以其形式所有權對抗讓與擔保設定人的實質所有權,其只能以依據(jù)設定人轉移標的物所有權的實質目的而設定的擔保權進行對抗,如在讓與擔保設定人破產的場合,讓與擔保權人可以因存在擔保關系而享有別除權;在債務人屆期不履行債務時,可以就標的物優(yōu)先受償。但是,在讓與擔保的外部法律關系上,由于形式上的所有權具備了充分的公示條件,依照公示公信原則(在不動產讓與擔保中,讓與擔保權人的形式所有權的公信力是建立于對讓與擔保登記的實質審查的基礎上,在占有轉移型的動產讓與擔保中,其公信力則以讓與擔保權人的占有為已足),信賴此形式所有權的表征而為一定行為者,縱使其形式所有權之表征與實質權利不符,對于信賴此形式所有權表征的第三人,也不生任何影響,第三人取得的權利不受實質權利人的追奪。換言之,即在外部存在善意第三人信賴形式所有權而為一定行為的情形下,形式所有權優(yōu)先于實質所有權。由于在非占有轉移型的動產讓與擔保中,動產的形式所有權與實質所有權都歸于讓與擔保設定人所有,并不會發(fā)生形式所有權與實質所有權之間的沖突,因此,在此僅討論讓與擔保權人方面的第三人與讓與擔保設定人之間的關系。
1)讓與擔保權人的處分。讓與擔保權人在償還期到來之前,違反約定將標的物處分給第三人的場合,德國判例和通說采所有權構成說,認為無論受讓第三人是善意或惡意,都可以無條件地成為完全的所有權人;日本目前的多數(shù)說則認為應以擔保權構成為根據(jù)而承認設定人對于惡意第三人具有回贖權。本文則認為因為讓與擔保權人是無權利人,第三人從無權利人處受讓標的物,只能在符合善意取得的條件下才可獲得所有權。而惡意第三人則不能取得標的物的所有權,因此設定人可以徑行要求其返還標的物,而無需借助回贖權。第三人善意取得標的物所有權,是形式所有權在讓與擔保外部關系上優(yōu)于實質所有權的結果。
2)讓與擔保權人的一般債權人申請強制執(zhí)行。在此場合,關于設定人是否可以主張讓與擔保關系而提起第三人異議之訴,基本上存在三種見解。其中第一種觀點認為,雖然讓與擔保權人在與第三人的外部關系上被視為所有權人,但是在當事人的內部關系上,仍以設定人為標的物所有權人,因此設定人可以提起第三人異議之訴;第二種觀點認為,讓與擔保權人至少在外觀上已經取得標的物所有權,因此設定人不得提起第三人異議之訴;第三種觀點則認為應以債權人申請執(zhí)行的時間為準,在此時點之前,如其為善意,則不得主張第三人異議之訴,反之,則可以提起第三人異議之訴。[1]本文贊同第三種觀點,認為在讓與擔保權人的一般債權人申請強制執(zhí)行時,其若信賴讓與擔保權人所享有的形式上的所有權的情況下,設定人不能提出異議,反之,則可以提出異議。
3)讓與擔保權人的破產。關于讓與擔保權人被宣告破產時,設定人是否可以向破產財團清償債務而取回標的物?德國雖然始終維持所有權構成的立場,但是在讓與擔保權人破產的場合,則例外的承認設定人的取回權,我國臺灣地區(qū)采此方法來解決,日本學說則舍棄所有權構成的立場,而轉向擔保權構成的立場,從而肯定設定人的取回權。[2]但是,本文認為按照形式權利的公示公信原則,在破產債權人中間如存在信賴讓與擔保標的物歸於讓與擔保權人所有的善意第三人,則設定人的取回權應被否定。由于在非占有轉移型的讓與擔保中,設定人占有動產,因此上述情形主要發(fā)生在占有轉移型的動產讓與擔保與不動產讓與擔保的場合。在占有轉移型的動產讓與擔保與不動產讓與擔保的場合,設定人也可以通過對擔保關系的公示,從而阻卻第三人善意取得標的物的權利。在不動產讓與擔保中,如轉移所有權時進行了會贖、再買賣約定、讓與擔保的登記,那么此種登記就足以是第三人的善意、無過失的認定變得比較困難。在占有轉移型的讓與擔保中,如動產上貼有標記或打刻,也可發(fā)生同樣的效果。
3、實質所有權的限制
形式所有權與實質所有權的劃分,以及形式所有權在外部法律關系上優(yōu)于實質所有權,實質所有權在內部關系上優(yōu)于形式所有權的權利沖突解決機制,能較好的解決不動產讓與擔保與占有轉移型的動產讓與擔保中的權利沖突。但是,在非占有轉移型的動產擔保的場合,由于動產的形式所有權與實質所有權都歸于讓與擔保設定人所有,因此不存在形式所有權與實質所有權的沖突。因而,在設定人不當處分動產時,就出現(xiàn)了如何保護讓與擔保權人的問題。采取所有權構成的德國通說認為,由于讓與擔保設定人在利用擔保標的物方面,負擔有應當考慮擔保權人利益的義務,因此,在其違反該義務而擅自將擔保物讓渡給第三受讓人的場合,該讓渡行為無效;但是如果該受讓人符合善意取得要件,則能夠物的標的物的所有權。以擔保權構成說為根據(jù)的日本多數(shù)說認為,在第三受讓人為惡意即知悉讓與擔保權的存在事實時,其所取得的權利僅僅是附有讓與擔保權的所有權,讓與擔保權人的擔保權可以對標的物行使追及力。在第三受讓人相信設定人所處分的標的物上沒有負擔且無過失時,則可以善意取得不附加讓與擔保權的完全所有權。[1]所有權構成說認為讓與擔保權人享有擔保物的所有權,因此當然得出設定人讓渡行為無效的結論。但是,所有權構成說也逐漸被實務與理論所拋棄,并不足以采。然而,擔保權構成說的缺陷也是顯而易見的。按照擔保權構成說,設定人享有擔保物的所有權,在設定人出讓擔保物時,無論惡意受讓人還是善意受讓人,都可取得擔保物的所有權,其區(qū)別僅在于惡意受讓人取得的是附有讓與擔保權的所有權,而善意受讓人取得的是不附加讓與擔保權的完全所有權。從惡意受讓人取得附有讓與擔保權的所有權的法律效果來看,設定人應對擔保物享有轉讓的處分權利。但是從善意受讓人善意取得不附加讓與擔保權的完全所有權的法律效果來看,設定人應對擔保物不享有轉讓的處分權利,因為善意取得是以設定人為無權處分人為條件的。由此可見,擔保權構成說的此種觀點乃是自相矛盾的。
從現(xiàn)代法保護交易安全的理念出發(fā),法律應對善意第三人進行保護,但是根據(jù)民法上的“惡意不受保護”的原則,法律不應保護惡意第三人的利益。那么,在上述問題上如何才能對此加以協(xié)調呢?本文認為應對設定人的處分權進行限制。從讓與擔保設定的實質目的來看,讓與擔保權人所享有的權利乃是一種擔保權,其實質是對擔保物交換價值的支配,而非對擔保物實體的支配。讓與擔保權的設定,其實質是設定人對其擔保物進行的法律上的處分行為,而設定人的此種處分行為就是其對擔保物的所有權的表現(xiàn)形式與實現(xiàn)形式。設定人設定讓與擔保權的行為,可以被理解為設定人向讓與擔保權人附停止條件移轉擔保物處分權的行為,其所附停止條件為債務人在債務履行期內向債權人履行債務,如債務人屆期不履行債務,則讓與擔保權人就可取得對擔保物的處分權,如債務人屆期履行債務,則讓與擔保權人就不能取得對擔保物的處分權。設定人為擔保債權而設定讓與擔保權,意味著其放棄了自己對擔保物處分的權限。設定人設定讓與擔保權后,就不得任意撤回其附條件移轉于讓與擔保權人的處分權。設定人既已將擔保物的處分權附條件移轉于讓與擔保權人,那么其對擔保物的處分就不再完全沒有限制了。
在設定人設定讓與擔保權時,將擔保物的處分權附條件移轉于讓與擔保權人,同時根據(jù)擔保物對擔保關系負有責任。在這種關系中,派生出了設定人所承擔的擔保價值維持義務?;诖隧椓x務,設定人對擔保物的處分不得侵害讓與擔保權。傳統(tǒng)的思維進路認為,讓與擔保權是一種物權,所以,讓與擔保權人作為物權人具有物權的請求權。但是,常識地考慮,在設定讓與擔保權的當事人之間,比如說,設定人侵害了讓與擔保權,與作為物權的請求權的對象相比,還是主張以擔保關系(物權合同)的義務違反更為有理。作為義務違反的構成要件,原來的違反行為的主觀的要素成為中心,并以此進行行為結果綜合性的判斷,即使沒有擔保物的價格在債權額之下的確切預測,也構成違反。[2]由于設定人對讓與擔保權人負有擔保價值維持義務,因此其對此項義務的違反應視為對讓與擔保權的侵害。設定人轉讓擔保物的行為因違反擔保合同的擔保價值維持義務,具有侵害讓與擔保權的主觀上的因素,即使沒有擔保物價值受到或將受到減損的確切預測,也應認為構成對讓與擔保權的侵害。設定人轉讓擔保物的行為構成對讓與擔保權的侵害,因而該處分行為應受到限制。[3]或有論者認為,在現(xiàn)代社會中物的價值的充分實現(xiàn)與流通有著極其重要的地位,而對設定人轉讓擔保物的行為進行限制,將有礙于擔保物的流通和充分利用。本文對此則不以為然,認為對設定人轉讓擔保物進行限制,并不會發(fā)生此種妨礙,基于惡意不受保護的原則,惡意第三人取得的利益本不應受到保護,而善意第三人則仍可基于善意取得制度之規(guī)定從無權處分的設定人手中取得無有瑕疵的所有權(在設定人占有的動產采用打刻或貼標牌等公示方法,有利于讓與擔保權人阻卻第三受人讓善意取得擔保物,此為對設定人形式所有權的限制)。
【注釋】
[1]謝在全著:《民法物權論》(下),中國政法大學出版社,1999年版,第899-900頁;史尚寬著:《物權法論》,中國政法大學出版社,2000年版,第425頁
[1][日]米倉明:《讓渡擔?!罚?33頁,轉引自顧長浩:《論日本的讓渡擔保制度》,載梁慧星主編:《民商法論叢》第10卷,法律出版社,1998年版,第517-518頁
[2]史尚寬先生對狹義的讓與擔保的認識與此不同,他認為讓與式擔保又可分為附條件的讓與擔保與信托的讓與擔保,其中附條件的讓與擔保應依民法上關于條件的規(guī)定,以定其效力,無特別說明的必要,而信托的讓與擔保,應依特殊理論的構成以定其效力,應于擔保物權中說明為宜。史尚寬先生所說的信托的讓與擔保即為本文所稱的狹義上的讓與擔保。本文認為由于附條件的讓與擔保成立前提為物權行為理論,因而不具有普適性,且其應適用民法上關于條件的規(guī)定,所以對本文的討論并無任何影響。參見史尚寬著:《物權法論》,第423-424頁。
[3][日]四宮和夫:《讓渡擔?!?,昭和42年11月初版5刷,第533頁,轉引自王闖著:《讓與擔保法律制度研究》,法律出版社,2000年版,第151頁
[4]轉引自王闖:《讓與擔保法律制度研究》,法律出版社,2000年版,第152-153頁。以下各說基本上轉引自此書第四章,在此特加說明。但本文認為二段物權變動說與期待權說應為折衷說,不同見解參見[日]伊滕進:《權利讓渡擔保立法論》,1995年《法律時報》66卷2號,轉引自顧長浩:《論日本的讓渡擔保制度》,第536-537頁
[5]轉引自王闖:《讓與擔保法律制度研究》,第156-157頁
[1]顧長浩:《論日本的讓渡擔保制度》,第537頁
[2][日]米倉明:《讓渡擔保之研究》,第43頁,轉引自王闖:《讓與擔保法律制度研究》,第168-169頁
[3]Gierke,DasSachenrechtdesBurgerlichenRechts,4.Aufl.(1959),§43V,S.128,§62V,S.199f.轉引自王闖:《讓與擔保法律制度研究》,第177頁
[4]詳見王闖:《讓與擔保法律制度研究》,第181-182頁
[1][日]鈴木祿彌、竹內昭夫:《金融交易法大系(5)擔保•保證》,有斐閣1984年版,第342頁,轉引自王闖:《讓與擔保法律制度研究》,第184頁
[2]轉引自王闖:《讓與擔保法律制度研究》,第170-171頁
[3][日]近江幸治:《擔保物權法》,法律出版社,2000年版,第252頁
[1]轉引自孫憲忠著:《德國當代物權法》,法律出版社,1997年版,第342頁
[2][日]柚木馨/高木多喜男:《擔保物權法》,第591頁。轉引自王闖著:《讓與擔保法律制度研究》,第239頁。日本學者近江幸治也認為占有改定不過是當事人之間的意愿,不具有公示的機能,并且認為,沒有被公示的事物作為對抗要件來考慮是矛盾的。參見[日]近江幸治:《擔保物權法》,第261頁
[3]轉引自王闖著:《讓與擔保法律制度研究》,第259-261頁。
[4][日]近江幸治著:《擔保物權法》,第254頁
[1]轉引自王闖著:《讓與擔保法律制度研究》,第426-429頁
[2]王闖著:《讓與擔保法律制度研究》,第424頁
[1]轉引自王闖著:《讓與擔保法律制度研究》,第382-383頁。
[2][日]近江幸治著:《擔保物權法》,第143、114頁。
隨著我國水利施工建設的進展,質量監(jiān)督工作也在不斷的發(fā)展和完善,就目前,我國在質量監(jiān)督管理中,其還存在一些問題,這些問題影響著我國水利施工建設的開展,對我國現(xiàn)代化水利施工建設的質量和其他水利施工安全方面造成一定的影響,降低了我國的水利工程的經濟效益,埋下施工安全隱患,給施工人員造成生命威脅,對此,需要將監(jiān)督管理工作做好,找到施工中的質量問題,及時的找到解決的方法,提高監(jiān)督管理的效率,實現(xiàn)其質量的提升。在我國的水利施工建設中,中小型的水利工程是數(shù)量最大,其問題也尤為突出。
1.1中小型水利工程質量監(jiān)督沒有一套完善的法規(guī)制度
我國當前在水利施工建設中,確實制定了很多的條例或者是政策法規(guī),但是這些政策和法規(guī)的內容都是針對政府中的一些地方性的水利工程實施的,在中小型的施工中,很少有這種針對中小型的水利開展制定的相關的制度或者是約束性的文件。但是在中小型的工程管理中,其不可能按照大型的水利施工開展建設管理,即不能執(zhí)行同樣的質量管理方法或者是模式。因此,對于在建筑施工建設中的大小型水利監(jiān)督管理機構應該制定一套切實可行額度監(jiān)督制度來指導大小水利施工建設的監(jiān)督管理工作?,F(xiàn)在在水利工程建設中,因為沒有科學的管理和規(guī)章制度,并且自身沒有有效的質量監(jiān)督和管理機構,這就導致其管理的規(guī)范性很差,并且這些中小型的企業(yè)監(jiān)督管理工作的開展沒有科學的依據(jù)和法律法規(guī),導致監(jiān)督管理的開展受到了阻礙。
1.2監(jiān)督機構不夠健全、不完善
在質量監(jiān)督管理機構中,監(jiān)督管理機構工作的程序或者是機構不健全,其缺少經費、編制、質檢手段等,這些都會導致其在形勢上不能適應社會發(fā)展的需求,不能隨著水利施工的技術水平的提升,提升自身的監(jiān)督質量管理水平。除此之外,還有監(jiān)督管理人員對監(jiān)督管理工作的認識不到位,沒有認識到監(jiān)督管理的重要性,不能積極的開展各項監(jiān)督工作,導致項目工程中的質量問題沒有得到及時的發(fā)現(xiàn),留下很大的安全隱患。
1.3水利工程質量監(jiān)督的行業(yè)管理不力
作為水利施工后建設過程中的重要組成部分,質量監(jiān)督管理部門其在水利施工方面和在其他行業(yè)管理方面有著很大的差距,主要是建筑施工企業(yè)在施工過程中,其做的不到位,這方面建筑行業(yè)就做得比較好,不管誰投資興建的工程,都必須主動接受建筑質監(jiān)部門的監(jiān)督,而一些屬于水利部門主管的水電工程和供水工程,水利質監(jiān)機構卻沒有大膽地監(jiān)督起來,至于系統(tǒng)外興建的水利工程就更不用說了。
1.4專業(yè)專職人員不足
目前,各個級別的縣、市都存在著資質要求的專質監(jiān)人員數(shù)量不足,質監(jiān)人員素質比較低等現(xiàn)象。一種現(xiàn)象是技術人員兼職質量監(jiān)督。雖然有質量監(jiān)督人員,但是其經驗不足或者是素質不高導致質量監(jiān)督工作不能順利開展?;蛘呤菦]有按照監(jiān)督管理的程序進行管理,影響質監(jiān)的效果,同時,由于兼職的質監(jiān)人員,大多來自基層的水利部門,包括建設單位和施工單位,而中小型水利建設項目的項目法人大多是基層水利部門,在質監(jiān)過程中,就難避“同體建設同體質監(jiān)”之嫌。另外一種現(xiàn)象比較常見,就是當前具備質量監(jiān)督員的資格的人員有限,其大部分是技術部門的人員,這樣除了質量監(jiān)督管理工作之外,還有很多其他的工作,這樣就難以保證質量監(jiān)督工作的有效開展。
2.改進方法
根據(jù)近年水利工程事故發(fā)生的原因分析,各種水利施工質量引起的水利施工的安全事故很多,因為質量問題導致后學的使用中引發(fā)的水利安全或者是故障性的自然災害等預防的不當都是因為在水利建設中,質量監(jiān)督管理不到位造成的。對此,可以從以下幾個方面對水利施工建設的質量監(jiān)督管理方面進行改進。
2.1質量監(jiān)督站的主要做法
宣傳質量意識,積極的宣傳水利施工建設過程中的安全問題,宣傳水利施工質量監(jiān)督管理的重要性,提高各個施工管理人員的質量意識,加強對工作的責任心。根據(jù)施工的年限制定相關的質量監(jiān)督計劃,建立完善的質量監(jiān)督管理的體系。在合同簽訂后完成對建設單位和監(jiān)督單位之間的監(jiān)督質量手續(xù)的辦理,建立監(jiān)督檔案。
2.2嚴格按照質量評定標準
進行質量評定,客觀、公正地進行質量核評,把好工程質評定關。
2.3質量監(jiān)督工作的體會和認識
2.3.1切實加強過程監(jiān)督,確保工程質量。質量監(jiān)督人員在巡查過程中發(fā)現(xiàn)的各種施工的實際的質量問題,要求及時的上報,并立即要求進行返工,從而杜絕了不符合設計要求的質量問題。2.3.2客觀公正地核評工程質量等級,把好工程質量的評定主要依靠監(jiān)理、建設單位現(xiàn)場把關。質量監(jiān)督員在核評分部、單位工程的質量等級時以中間產品為切入點,對中間產品有關試驗數(shù)據(jù)進行認真的統(tǒng)計分析,杜絕工程出現(xiàn)人為的優(yōu)良率偏高的現(xiàn)象。
作者:雷 輝 汝國棟 單位:東阿縣水務局
參考文獻
[1]裴海龍,韓吉彪.淺談水利工程項目建設中參建各方地位及關系[A].低碳經濟與科學發(fā)展——吉林省第六屆科學技術學術年會論文集[C],2010年
[2]朱明勇;;組建農業(yè)灌溉用水協(xié)會促進農村小型水利體制改革[A].農村小型水利體制改革研討會文集[C].2005年.編者按[A].農村小型水利體制改革研討會文集[C],2005年
西周是我們奴隸制社會發(fā)展的重要時代,形成了完整的社會等級制度和宗教法禮關系,城市建設也有嚴格的規(guī)則?!吨芏Y·考工記》記載了周代王城建設的空間布局:“匠人營國,方九里,旁三門。國中九經九緯,經涂九軌。左祖右社,前朝后市。市朝一夫。”因此,西周被認為是我國古代城市規(guī)劃思想最早形成的時代。
在東周的春秋戰(zhàn)國時期,各種學術思想如儒家、道家、法家等逐漸形成并傳承后世。學術思想的百家爭鳴、商業(yè)的發(fā)達、戰(zhàn)爭的頻繁以及筑城與攻守技術的發(fā)展,形成了當時城市建設的。因此,東周是我國古代城市規(guī)劃思想的多元化時代。既有維護傳統(tǒng)的社會等級和宗教禮法的周代城制,表現(xiàn)為城市形制的王權至上理念;也有以管子為代表的變革思想,在城市建設上提出“高勿近阜而水用足,低勿近水而溝防省”,強調“因天材,就地利,故城廓不必中規(guī)矩,道路不必中準繩”的自然至上理念,從思想上打破了《周禮》單一模式的束縛。此后2000多年,以管子和老子為代表的自然觀對中國古代城市型制的影響也是長期存在的。然而,《周禮·考工記》的“營國”制度對中國古代城市規(guī)劃實踐活動卻產生了最為深遠的影響,且一直居于主導地位,歷經三千多年,非但不衰,反而不斷發(fā)展,受到越來越嚴格地遵崇。中國自古就是一個多民族國家,文化多元、國土廣袤、氣候復雜,又早在春秋戰(zhàn)國時就形成了多元的規(guī)劃思想,可是到底是什么原因導致周代王城制度竟然擁有如此長久而旺盛的生命力?據(jù)筆者多年學習與思考,大抵有以下原因。
二、問題的分析
1.中華文明是一個典型的農耕文明
根據(jù)侯仁之院士考查,三千年以前,在黃河兩岸,即今天陜西、山西、河北、河南等地擁有大片原始森林,氣候濕潤、土層深厚、植被茂密、平原廣布、湖泊眾多,具有從事農業(yè)生產的最適宜條件。這里是中華民族和中華文化的發(fā)源地。兩千年前,長江流域逐漸得到開發(fā),這又是一片農業(yè)的沃土。雖然,整個封建社會,農業(yè)經濟與農耕文化一直緩慢發(fā)展與進步,但經濟與文化始終沒有突破對這片土地的深深依賴。幾千年來,農業(yè)一直是中華民族生存繁衍的主要手段。中華文明是典型的農耕文明。
周代幅員遼闊,而在當時的經濟和技術條件下,為實行有效統(tǒng)治,維持表面上大一統(tǒng)的局面,分封制便應運而生,為加強周天子權威,建立了完整的社會等級制度和宗教法禮關系。而王城制度則是這套等級制度和宗法關系在城市建設上的主要體現(xiàn)。
2.中央集權的政治制度
秦始皇廢除“分封制”,創(chuàng)立中央帝制,實行郡縣制,并采取多種措施,加強帝國的統(tǒng)一,但是,秦朝很快滅亡了。秦朝以法治國,殘暴異常,這固然是它迅速覆滅的主要原因,但是始終沒有在文化和道德上解決秦氏政權的合法性問題,這恐怕是秦朝快速覆滅的另一個重要原因。漢承秦制,以黃老治國,依然沒能解決政權的合法性問題,也不利于加強皇權,鞏固國家的統(tǒng)一。對外也無力對強悍的匈奴實施強有力的打擊,僅以和親維持表面的和平。故而漢武帝“罷黜百家,獨尊儒術”,儒學從此成為中華民族的主要思想。這不但使得漢朝劉氏江山的統(tǒng)治合法,而且也極大地鞏固了中央集權制度,凝聚成強大的國家實力并最終殲滅了匈奴。漢秦以后,隋唐雖然在政治制度上有重大創(chuàng)新,但是依然基本上遵循了秦始皇創(chuàng)立的中央集權的郡縣制?;实酃倘恍枰覚嘈g,以駕御臣下,但是皇權專制只有披上儒學的道德外衣才能長久與合法??梢赃@樣說,要維持帝制,就必須用儒學,而儒學的成功運用是中央集權帝制之所以維持2000多年的重要原因。轉3.廣袤的國土
數(shù)千年來,大一統(tǒng)一直是中華民族的主流,而大一統(tǒng)意味著國土的廣袤。尤其是從秦朝開始,中國的國土異常遼闊,并隨著經濟的發(fā)展和社會的進步而不斷有所擴大,而落后的農業(yè)經濟,落后的管理技術與交通技術始終是維護廣袤帝國統(tǒng)一及實施有效統(tǒng)治的軟肋。在這種情況下,為了維護中央集權,實行有效統(tǒng)治,只有推崇儒學,而周代創(chuàng)立的王城制度就是儒家禮制在城市建設上的具體運用,正好可以和儒學完美配合,一起來為中央集權的大一統(tǒng)的政治制度服務。農業(yè)文明在戰(zhàn)爭能力上是先天不足的,而我們的北方,數(shù)千年來一直有武力強大的游牧民族,他們時刻威脅著中華民族的生存與繁衍。實行中央集權與加強儒家文化,才能維持大一統(tǒng)的局面,保持強大的國力以抵御北方強敵。
4.綿延三千載的儒學
在西漢武帝時代,中央政府開始“廢黜百家,獨尊儒術”,因為儒家提倡的禮制思想最有利于鞏固皇權統(tǒng)治。禮制的核心思想是社會等級和宗法關系,最適合維護地主階級利益和加強中央集權,《周禮·考工記》的城市形制正是禮制思想的在城市建設上的具體體現(xiàn)。從此,儒家思想開始了對中國長達2000多年的統(tǒng)治。體現(xiàn)與維護禮制的周代城制也就一直受到遵崇,并得到不斷發(fā)展和豐富。“天子居中、坐北面南、中央軸線、前朝后市、左祖右社、對稱布局”這些體現(xiàn)禮制思想的城市建設制度,從曹魏鄴城、隋唐長安城到元大都和明清北京城得到越來越完美的展現(xiàn),這正是儒學不斷深入人心的表現(xiàn),也是彰顯禮制,強化皇權的需要。甚至地形復雜的南京皇城都絕不能免俗。非但首都,在整個北方和南方的平原地區(qū),這個思想也得到嚴格遵崇。
三、結語
綜上所述,農業(yè)經濟是中央集權制度和儒家學說產生的主要土壤,國土的廣袤和北方的強敵也迫使我們不能放棄中央集權和儒家學說。農業(yè)經濟、中央集權的君主專制和儒家學說互相配合,共同維護了中華民族幾千年的大一統(tǒng)格局。它們之間可以說是一榮俱榮、一損俱損,榮辱與共;一破皆破、一強皆強、生死與共!只要以農業(yè)為基礎的經濟沒有發(fā)生革命性的突破與進展,政治制度就不會發(fā)生變革,儒家文化就依然會是中華民族的統(tǒng)治思想。所以周代創(chuàng)立的王城制度就只能是不斷地豐富和完善,而決不會動搖。
這正如美國著名城市規(guī)劃學者芒福德所說:城市規(guī)劃的問題,歸根結底是一個經濟和政治問題。當然這里也有一個思想文化和科學技術的因素,但它們對城市規(guī)劃與建設的影響始終只是處于配角的地位,很難起到決定性作用。
[摘要]中華民族是典型的農耕民族,這是周代王城制度得以延續(xù)并發(fā)揚光大的主要基礎。以農業(yè)經濟為基礎的經濟模式沒有發(fā)生動搖以前,周代的王城制度就不會衰落。本文就周代王城制度何以持久這一問題,從四個方面進行了探析。
[關健詞]中央集權儒家學說農業(yè)經濟宗教禮法周代王城制度
參考文獻:
[1]金經元.芒福德和他的學術思想.國外城市規(guī)劃,1995,(1):51-55.
[2]吳良鏞.芒福德的學術思想及其對人居環(huán)境學建設的啟示.城市規(guī)劃,1996,(1):35-41.
[3]劉易斯·芒福德.城市發(fā)展史——起源、演變和前景.北京:中國建筑工業(yè)出版社,2004.
[4]董鑒泓.中國城市建設史(第三版).北京:中國建筑工業(yè)出版社,2004.
建筑行業(yè)是一門古老的行業(yè),但可惜的是相應的配套學科知識卻很年輕。尤其是當下國際化的環(huán)境下,加強建筑行業(yè)的學科理論研究,不僅是一件很時尚的事,還是一件具有國際意義的項目。當下中國的很多建筑方面的保險雖說已都建全了,但相配套的法律法規(guī)與制度卻還很落后,因此需要建筑學科研究迎頭趕上,才能有實力在國際市場競爭中立于不敗之地。我們尤其應該加強保險資金、保險成本、保險的費率、保險所涵蓋的范圍、保險的責任、保險合同條款、培養(yǎng)保險專業(yè)人才、工程風險的保險管理、保險相關的法律法規(guī)以及保險的規(guī)章制度等。這些問題的有效解決,決定了我國保險行業(yè)相關問題的有效執(zhí)行,而這一切還有賴于建筑工程相關學科研究的進一步成熟與完善。
2、制定明確法律法規(guī)
上面剛剛提到我國在與國際接軌的過程中,學習國外先進的管理方法很有必要。但也不可全盤模仿,因為畢竟還有中國國情之下的現(xiàn)象需要因地制宜地處理。因此我們在制定符合中國國情的建筑保險法律法規(guī)的時候還是可以要參考《FIDIC土木工程合同條件》中的相關條款,進一步完善相關的建筑工程保險方面的法律法規(guī),引進國外保險機制的同時,責權分明,劃分好業(yè)主與承包商之間的利益風險關系,如投保的項目、方式、費用等相關內容都要條款清晰,防發(fā)生相關的糾紛。把,參加相關的保險作為頒發(fā)相關施工許可證的硬性條件,以法律的形式準其入市場。
3、健全保險中介組織
同樣在學習國際先進管理經驗的時候,學習國際上的投保人的具體做法:如詳細分析和評估保險的風險,確定保險經紀人辦理保險業(yè)務。確定保險經紀人更有利投保人。因為人多數(shù)都是為保險公司的利益而拼命地推銷保險的相關產品,保險經紀人卻是投保人的娘家人,為投保人服務,比為投保人保險建議、制定優(yōu)秀的保險方案,替投保人談判為投保人爭取最大利益。辦理相應的投保手續(xù)甚至是事故之后協(xié)調索賠等事宜。一般來說,投保經紀人與投保人一種和諧的良性關系,因為經紀人是投保人的智囊,為其出謀劃策,可以業(yè)務咨詢。相對于保險經紀人的還有一類人是保險中介人,他們是保險市場必不可少的動力,能提高保險市場的運作效率,為兩方保險人員節(jié)省時間。因此,我國應加大對保險經紀人和保險中介人的專業(yè)培養(yǎng)和技術培訓,這不僅有利于中國的保險市場有序順暢進行,還能提高整個市場與國際的競爭力。
4、打造有序的市場環(huán)境
關鍵詞:成本分推制度創(chuàng)新農業(yè)制度變遷
農業(yè)二十多年制度變遷經過實踐證明是成功的,達到了解決農民溫飽問題的制度設計目的。但是制度安排時也留下了一定的后遺癥,制度變遷成本分攤采取的向后累計推移目前已經到了非化解不可的地步,制度化的成本也越來越不適應市場經濟體制的要求,沿未制度化的成本又亟待制度化??梢哉f當前制度變遷成本的分攤制度創(chuàng)新成了整個農業(yè)制度變遷的突破口,這個問題不解決,新一輪農業(yè)制度變遷就無從著手。
一、制度變遷成本的一般分析
(一)制度變遷成本的類型
1、制度實施后成本。一是政治成本。政治成本有兩層意思,制度變遷主體的政治風險和制度變遷所造成的社會政治風險,這種成本必須內部化。因為成本內部化是與改革收益內部化相對應的,作為誘導性制度變遷的主體,其改革是為了追求潛在的利潤,當然其政治成本應內部化。作為強制性制度變遷的主體只要制度安排成功就可獲得最大的租金,還可獲得支持和巨大的政績,甚至職位的提升,因此其改革成本理應由改革主體自行承擔。二是制度更替引起的制度利益轉換成本。一是舊制度下的能夠獲得的利益,在新制度安排后,被取消,這部分成本可以稱之為新制度安排的機會成本;二是新制度安排后,由某些人承擔了的費用,如農業(yè)制度變遷后,予以制度化的鄉(xiāng)統(tǒng)籌、村提留。三是新制度安排后,未予以制度化的成本,可以在制度運行期間與制度化的費用一同由微觀主體承擔,也可以向后累計,找適當?shù)臅r機予以分化解的成本。
2、制度實施成本。改革的實施成本包括公眾的反對成本、協(xié)調成本、組織成本、試錯成本、監(jiān)督執(zhí)行成本等,這部分成本應具體問題具體分析,與改革主體直接相關的應內部化,與改革主體不直接相關的可以向外部轉移,剩下的由政府從制度變遷收益中予以開支,改革沒有成功的由政府完全承擔。一是交易成本。二是協(xié)調成本。三是試錯成本。四是組織實施的預期成本。五是制度設計成本。制度設計成本是在原有制度內醞釀、設計安排新制度應該花費的費用,這部分成本要在改革期間予以消化,這種消化也有兩種方式,一種方式是在舊制度的框架下消化,打入舊制度的廢棄成本中;另一種方式是在新制度建立后由新制度的收益一次性解決。制度設計成本不能向后推移累計,也不能由改革各主體分攤,更不能制度化。政府是制度設計成本的最終承擔者。
(二)制度變遷成本的分攤的一般分析
從上述二類六種制度變遷成本來看,前三種成本要么在改革初期予以分攤,要么予以制度化,要么向外轉移,只有第四種成本,即制度更替引起的制度利益轉換成本才有可能向后累計。改革決策者在非制度化的成本與制度化的成本逐步解決還是向后累計的搏弈上,一般傾向于后者。而后者在分攤方式也有多種選擇。制度變遷成本的分攤有多種方式,如制度化、向外轉嫁、向后累計,改革主體內部化。對于改革主體來講有向后累計或者制度化的偏好,對于改革客體則偏好向外轉移。
1、內部制度化。內部制度化就是制度變遷的成本由制度約束和規(guī)范對象來承擔,即由改革微觀主體來承擔,就是對制度變遷初尚未制度化的制度變遷成本重新用制度來規(guī)范,并由微觀主體來承擔。這種方式是一種較為常見的方式,因為經過一段時間,微觀主體已經有了一定的物質和心理承受能力,與改革初制度化相比,反對的程度較低,實施成本較低,是一種較理想的制度變遷累計成本的分攤方式。
2、外部制度化。外部內部化就是由政府自己來承擔,政府來承擔主要是通過財政政策或者金融政策予以解決。政府承擔就是的把相關制度的成本通過制度來規(guī)范,使成本分攤多元化(即全社會成員來負擔,因為政府的收入來自于納稅人,外部內部化也就是把成本社會化),減少制度相關微觀主體的負擔。
3、向外轉移。制度變遷累計成本向相關利益主體以外的人或者利益群體來承擔,這種方式必須是“內部人”與“外部人”有一定的利益聯(lián)系,“外部人”通過承擔一定的制度變遷累計成本能名極大的增進自身利益。這種制度變遷方式,如農業(yè)產業(yè)化,龍頭企業(yè)幫助建設基地、為農民提供服務,就屬于這種類型。
4、政府一次性予以劃轉。就是把過去累計的成本,完全由政府一次性承擔。如1998年糧食制度改革,各個糧食企業(yè)的虧損,掛帳停息就是由政府來承擔。這種方式解決要政府有比較大的承受能力。
5、契約交易:即以制度未來的潛在利潤換取制度累計成本。新制度的供給是因為有潛在利潤或者租金的誘因,對于無法分攤的制度變遷累計成本,決策者可以出售潛在利潤或者租金,來換取累計成本的化解。如農村公共品制度的累計成本就可以通過,出售公共品的潛在收益來分攤制度變遷成本。二、當前農業(yè)制度變遷成本的分攤方式障礙了新制度的供給
上一輪農業(yè)制度變遷成本主要是三種方式,一是制度化,由農民自己承擔;二是向后累計,由以后的制度收益來彌補;三是尚未制度化的成本,也通過各種各樣的政策或者地方“土政策”,轉由農民承擔。制度化的成本本身就構筑了成本內在化的累增機制,向后累計的制度成本已經達到了制度變遷的極值點(或者臨界點),非化解不可;尚未制度化的成本幾乎成了各級政府和村級組織轉嫁費用的“吸納器”。
(一)制度化的制度變遷成本已經不適應市場發(fā)展的需求
1、統(tǒng)籌提留合法性和計提標準、方法受置疑.一是統(tǒng)籌提留費用從理論上講,是土地集體所有權的經濟實現(xiàn)形式,即是地租,但是統(tǒng)籌提留中有些費用,如教育費附加,道路維護等費用,農民已經以稅收的形式向國家交納了,如果再以統(tǒng)籌提留的形式出現(xiàn),就在實事上造成了重復納稅。二是統(tǒng)籌提留以上年農民人均純收入作為繳納基數(shù),造成了農民之間的負擔不均衡。按照國家統(tǒng)計局農村社會經濟調查總隊的調查表明,1999年農村居民純收入進行五等分組(每組各占總戶數(shù)的20%)后發(fā)現(xiàn),低收入戶、較低收入戶、中等收入戶、較高收入戶和高收入戶的負擔率分別為9.21%、6.59%、5.19%、4.03%和2.52%,呈現(xiàn)出收入越高負擔越低。三是基數(shù)確定不科學,鄉(xiāng)村為了保證支出,往往夸大農民收入,因此,農民統(tǒng)籌提留負擔遠遠要比國家統(tǒng)計局農調隊的要高。
2、傳統(tǒng)的政治制度運行成本由改革后的市場微觀主體承擔已難以承受。我國的改革是先經濟體制改革,再適時推進政治改革。但是二十多年來,農業(yè)經濟制度改革可以說在市場化的道路上走了一大步,但是我國的有關農業(yè)的政治制度除把農村這個名字改為鄉(xiāng)鎮(zhèn)外,其他的則很少變動。傳統(tǒng)的政治制度雖然沒有多大存在的必要,但是依然照樣運行,其龐大的運行成本,即鄉(xiāng)鎮(zhèn)機構的運轉費用全部由已經市場化的農民承擔。鄉(xiāng)鎮(zhèn)政權作為一級政府,雖然當初設計安排時所采取的的“實縣虛鄉(xiāng)”做法,但是目前實實在在是一級政府,廟雖然小,但是五臟俱全,人員比較多,大的鄉(xiāng)鎮(zhèn)200多人,少的鄉(xiāng)鎮(zhèn)也有70-80人。在我國各級政府中,只有鄉(xiāng)鎮(zhèn)這一級政府的經費是完全來源于農民,而且不是以稅收形式,而是以費的形式來征收。而農民所交納的農業(yè)稅、農林特產稅和屠宰稅是農民作為一個公民因生產經營應盡的義務,按理說農民已經完成了納稅義務,就不應該再承擔鄉(xiāng)鎮(zhèn)行政費用。但是這部分費用沒有留給鄉(xiāng)鎮(zhèn),而是上交逐級留成,縣、地、省各得一部分,鄉(xiāng)鎮(zhèn)完成了工商各稅后只能得到所謂具有行政編制的不超過20個人的行政經費和人頭經費。大量的工作人員和鄉(xiāng)鎮(zhèn)站所則是靠向農民收費過日子。向農民征收經費的理由是鄉(xiāng)鎮(zhèn)是集體土地的所有者,理應征收“地租”。但是這里存在一個悖論:土地是鄉(xiāng)村集體所有,農民是集體的成員,是土地的實際所有者,鄉(xiāng)村只是一個所有權人,實際所有者農民就還得通過交統(tǒng)籌提留(即地租)來使用本應屬于自己的土地,而自己的土地所有權收益給人來享受。如果我們再討論,如果土地屬于村級所有(目前大部分的土地都屬于村集體),村是所有權的人,而鄉(xiāng)鎮(zhèn)是一級政府不是人,有什么理由還要收取類似地租的統(tǒng)籌費用呢。因此,既然國家已把鄉(xiāng)鎮(zhèn)定位于一級政府,而農民在交納稅收的情況下,就不應該再承擔鄉(xiāng)鎮(zhèn)的行政管理費用。
3、地權改革而導致失業(yè)、社會救濟救助和社會保障費用內部化。農業(yè)經濟體制改革后,把本應由國家承擔的如失業(yè)救濟、養(yǎng)老保險的各種社會保障支出全部由農民自己承擔,也就說農業(yè)經濟體制改革成本由農民自己承擔,而國家卻置身事外。國家要求的九年制義務教育,城市由國家財政負擔,而農村卻由農民自己掏腰包,并且還要農民領國家的一個義務制教育的“人情”?,F(xiàn)在農村中小學生的費用開支是城市的2倍以上,而農民的收入還不到城市居民的一半,用較少的收入負擔較多的費用這本身就是一種社會的不公平。
第二輪土地延包農民并不熱心(土地增量制度變遷累增成本過高)。中央提出農民承包土地再延長30年后,并沒有象1978年的家庭聯(lián)產承包責任一樣歡呼鵲躍,農民不僅不想續(xù)簽合同,領取土地使用證,反而連現(xiàn)有的承包土地都不想要了,農民不要土地并不是農民很富有,也不是農民非農就業(yè)渠道增多了。農民現(xiàn)在還只是僅僅解決溫飽問題而已,土地仍然是農民生存和就業(yè)的最基本的手段。在這種情況下出現(xiàn)土地大量棄耕的現(xiàn)象,筆者認為是土地制度變遷成本累增過多所致。
(二)尚未制度化的成本農民已經不堪重負
1、“兩工”。農民社會(家庭之外)付出的一部分價值得不到承認,最典型的表現(xiàn)是農村還存在類似于古代徭役的義務工制度。當前,農民有相當大(家庭之外)一部分勞動得不到承認,最典型的表現(xiàn)是類似于古代徭役的義務工、積累工制度(農村簡稱“兩工”)。不僅“兩工”的價值不能實現(xiàn),而且“兩工”制度還成了鄉(xiāng)鎮(zhèn)兩級平衡財政收支的調節(jié)器,成了加重農民負擔的載體。鄉(xiāng)鎮(zhèn)兩級在年初確定預算時,統(tǒng)籌提留與實際支出缺口的差額就在“兩工”上想辦法。國家政策明文規(guī)定,義務工和積累工有水利工程就收,沒有就不收,而且最多不超過30個。但是現(xiàn)在成了一項剛性收費,有無水利工程都要收取,幾乎成了農民負擔的“無底洞”。
2、農村公共生產費用。改革二十多年以來,由于國家應該承擔的農田基本建設投入比較少,從而導致農村基本建設年久失修,起不到應有的作用。在這種情況下,鄉(xiāng)村就代表國家向征收農田水利維修建設資金,從而使本應由國家承擔的費用由農民來承擔了,這是未制度化的成本。另外,由于水利設施的處久失修,就使得農村公共生產費用直線上升,加大了農民的生產經營成本。
(三)向后累計的成本已經達到了分攤臨界點。
1、糧食流通體制改革成本分攤方式極不合理,累計的成本也非化解不可。1998年國家為了甩掉糧食體制改革的財政包袱,繼續(xù)實行省長負責制,建立多級風險基金,把本由中央財政負責調控的責任轉由地方與中央共同負擔,而且以地方為主,向地方恩嫁負擔;而且規(guī)定1993-1998年的糧食虧損由地方在一定的年限內予以消化,把因國家政策造成的虧損轉嫁給地方,同時對沒有消化完的糧食虧損予以掛帳,從目前的政策走向來看,這個虧損也會由所謂的順價銷售最終由農民承擔。
2、龐大的教育達標費用及由此導致的鄉(xiāng)村兩債務。九十年代以來,教育部以政府的名義要求,鄉(xiāng)村兩級中小學校舍“達標”,每個鄉(xiāng)鎮(zhèn)至少都有200萬元左右,而這些最后也是通過各種途徑向農民轉嫁來予以化解的。這也是加重農民負擔的一個重要原因。三、創(chuàng)新農業(yè)制度變遷成本的分攤方式
(一)成本分攤的原則
1、受益原則,在相關主體之間合理分攤。因為前一輪制度變遷是誘致性制度變遷,變遷的成本基本上實現(xiàn)了創(chuàng)新主體(即農民)內部化了。這主要是考慮當時制度變遷的效率較高,農民承擔改革成本也不會影響其創(chuàng)新的積極性。但是當前農民在市場中處于劣勢地位,農民的處境比較艱難,如果創(chuàng)新成本全部由農民承擔,創(chuàng)新必然不會得到占大多數(shù)農民的擁護而導致創(chuàng)新失敗。因此,如果制度涉及到了多個受益主體,創(chuàng)新成本應在多個主體中均衡分攤。
2、分類原則。一方面,對過去累計的制度變遷成本,要下力解決,現(xiàn)在已經不能繼續(xù)向后推移了。可以由國家承擔一部分,向外轉移一部分,農民自己承擔一部分。另一方面新增制度變遷成本要根據(jù)受益原則和支農原則,予以制度化。
3、國家和非農產業(yè)為主的原則。如果只涉及農民本身,則國家要與農民共同分攤。時機成熟后要適時引導“以工補農”,把改革成本由農業(yè)內部向外轉移。
4、逐步消化原則。雖然農民已經有了一定的承受能力,但是對于二十多年累計的制度成本,也不能一下子完全分攤,要逐步分攤。
(二)農業(yè)制度變遷成本的具體分攤方式
1、改革農村公共產品籌集制度,實行投資主體多元化,減少農民的生產共同費用的分攤。公共產品籌集主體要多元化,不能完全由農民負擔。因為供給公共品是政府的一個重要職能。過去由農民自己承擔有其不得已的合理的一方面(國家的非農發(fā)展戰(zhàn)略)。但是面對農民負擔沉重,收入增長持續(xù)遞減的局面,而且目前已經進入了工業(yè)化中期,國家必須義不容辭的承擔起這一早就應承擔的職能。全國性的農業(yè)基礎設施工程國家要全額投資;區(qū)域的基礎工程可以由國家和地方共同負擔;區(qū)域性的小型水利設施,地方政府、鄉(xiāng)村社區(qū)和農民共同負擔。同時應積極引進外資,按照“誰引進,誰收費”,“誰投資,誰受益”的原則,大力興辦農村公共產品,通過公共產品投資主體的多元化,減輕鄉(xiāng)村社區(qū)興辦水利設施等基本建設的壓力,也就減少了農民的生產共同費用。
2、國家要支付農村的失業(yè)和社會救濟費用。目前由于我國仍然沒有考核農村的失業(yè)問題,農村過剩人口是通過“一個人的工三個人做”,即家庭承包責任制來予以強制內部化,國家根本不支付農民過剩勞動力(即實實在在的農村失業(yè)人口)任何費用?!拔灞簟?、烈軍屬開支等社會救濟、救助費和撫恤費用也是通過制度化由農民承擔。政府在社會救濟上把九億農民甩在一邊。這些既不符合社會公平的要求,國家也沒有盡到自己應盡的責任?,F(xiàn)在中央提出休養(yǎng)生息也應考慮把這部分由農民支付的費用由國家承擔。
3、九年義務制教育的費用要外部制度化。九年義務制教育目前城鄉(xiāng)兩個樣,在城市九年制義務教育的費用完全由財政來負擔,而農村的九年制義務教育卻要自己掏腰包。因此從政策的公平性來講,這部分成本必須實行外部制度化,由政府負擔。另外,以前因為學校升級達標累計的制度變遷成本(債務),國家要視鄉(xiāng)鎮(zhèn)的財政狀況,予以適當支持或者補貼,因為這部分成本本身就應由國家支付。
從數(shù)據(jù)庫中挑選3家以上候選單位,數(shù)據(jù)庫中候選單位不足時,由招標辦公室負責推薦;另外,如果是經常與公司合作,且以往工程質量、進度等有保證,本次報價合理的,可直接確定為合作單位。
2、勘察、設計合同的簽署
2.1合作單位確定后,由基建部負責草擬設計合同,如對方提供合同版本的,需交由法律事務部審核通過。合同需由基建部經辦人簽字,后由法律事務部蓋章,合同生效后開始執(zhí)行。
2.2基建部實時對合同的執(zhí)行情況進行跟蹤和檢查,發(fā)現(xiàn)異常及時向公司主管領導報告,采取有效措施,避免或降低合同損失。
3、勘察、設計方案評審
基建部對工程需求進行整理、歸類、匯總,勘察單位根據(jù)國家統(tǒng)一要求出具經第三方審核通過后的勘察報告,設計單位根據(jù)公司的要求及國家、地方的相關的規(guī)定,設計工程施工圖紙。
4、圖紙會審
圖紙會審由建設方發(fā)起公司內部各個相關分廠及基建部各專業(yè)人員、施工單位參加討論。圖紙會審穿插于整個建設過程,隨時疑問及時更正。
5、工程項目預算
工程預算是由專業(yè)人員以施工圖設計為基礎根據(jù)國家相關規(guī)定政策編制的,是公司進行招標選擇施工單位和采購設備、材料,控制建設項目工程造價進行竣工決算的重要依據(jù)。施工圖紙、當?shù)叵嚓P建筑規(guī)范、建筑定額、工程量價目表等資料編制初步預算。工程預算編制后,報請公司財務審批并確定工程建設過程中的資金計劃報備。
6、工程項目實施
6.1根據(jù)相關政策法規(guī)選擇施工單位、監(jiān)理單位。
6.2施工單位按照施工合同及設計施工圖進行施工。
6.3工程項目現(xiàn)場管理由基建部總體負責,具體實施由工程項目經理負責管理。
6.4工程項目經理應按照施工合同的規(guī)定和施工驗收規(guī)范對施工過程進行檢查監(jiān)督,做到按設計圖紙施工,按圖紙要求申報采購工程材料。
6.5加強現(xiàn)場施工的巡查力度,對工時、質量、進度、成本、安全進行檢查,對施工中出現(xiàn)的技術問題應及時與設計部門聯(lián)系,妥善處置并做好記錄;
6.6施工材料管理要有序,按規(guī)格品種分類擺放整齊,防止混雜,施工中各種物資、材料、機具、工具等應按相關規(guī)定嚴格執(zhí)行,辦好出入登記;
6.7在施工中做好工程相關方及各部門間的相互配合,并做好計劃的統(tǒng)籌兼顧,保證工程目標的如期實現(xiàn);
6.8工程項目經理對于工程進行階段性驗收,確保工程按照既定計劃執(zhí)行,并為工程進度款的支付提供依據(jù)。
7、工程物資采購、供應
7.1工程物資的供應需在施工合同中明確約定,包括包工包料、包工不包料、或承包部分物料。
7.2施工單位不包料的項目,由招標辦公室按照項目提供的工程物料的標準進行采購。
7.3施工單位負責物料供應的,基建部應做好采購物料價格的確認落實,物料價格作為工程預決算和審計的依據(jù)。
7.4因工程物料價格變動,施工單位不愿繼續(xù)承擔物料供應的,基建部報招標辦公室進行采購。
7.5工程項目經理負責施工現(xiàn)場工程物料管理監(jiān)督。
7.6所有物資進場必須有隨車的合格證明資料,證明資料將由施工單位保存,由施工單位一起上報質量監(jiān)督部門備案。
7.7按照國家標準必須報檢的工程資料,由施工單位和監(jiān)理單位抽樣檢測送至權威檢測部門檢測,所有的檢測結果將做為技術資料由施工單位一起上報質量監(jiān)督部門備案。
8、工程變更
8.1在工程項目實施過程中,因現(xiàn)實的條件發(fā)生變化,工程在材料、工藝、功能、構造、尺寸、技術指標、工程數(shù)量及施工方法等方面做出的改變;變化不大且不影響結構的由工程項目經理決定。
8.2公司工程項目建設應嚴格按圖施工,原則上不得發(fā)生變更;如確實需要變更而且影響結構的,由設計單位出具變更通知單。
8.3由于結構功能發(fā)生改變,與設計單位聯(lián)系后能夠變更的,應先由基建部核實,經公司領導批準后方可進行變更;如果設計單位確定不能變更的,設計單位出具證明,基建部上報公司領導取消變更。
8.4當工程變更事項發(fā)生時,給予簽證,做為決算依據(jù)。
8.5工程變更引發(fā)額外工程的,施工單位書寫額外工程增加說明,如果變動不大由基建部領導確定,工程量大的基建部上報公司領導決定。
9、工程竣工決算
9.1竣工決算由施工單位編制完畢后上報建設單位。
9.2建設單位審計部門組織竣工決算審計,根據(jù)施工合同、現(xiàn)場變更簽證、國家政策及規(guī)定做出工程造價。
9.3竣工決算由公司相關部門委托第三方審計公司對竣工決算進行審核,并出具審計報告。
10、竣工驗收
10.1工程全部完工,施工單位應先自行驗收,確認達到驗收標準,施工單位向基建部申請工程驗收,具備竣工條件的才能進行工程竣工驗收。
10.2提交驗收的工程項目,施工資料、各部位隱蔽工程資料、必須完整。
10.3基建部根據(jù)工程的要求,按合同及施工驗收規(guī)范,聯(lián)系組織施工單位、設計單位、監(jiān)理單位、質量監(jiān)督站對工程進行工程質量檢查和竣工驗收。
10.4竣工驗收人員工程項目逐項驗收,檢驗工程量、施工質量、原材料質量及是否符合施工圖的技術要求,驗證施工方提交的竣工資料文件的表述是否符合規(guī)程和施工圖的要求等,確認工程能否通過竣工驗收。
10.5竣工驗收過程中發(fā)現(xiàn)問題的,施工單位按質量監(jiān)督站要求限期整改。
10.6工程經驗收確認后,使用部門接收工程項目。
隨著中國加入WTO,中國與世界經濟已經融為一體。據(jù)商務部調查統(tǒng)計,中國與世界的關聯(lián)度已經達55%,在國家大力倡導發(fā)展外向型經濟的大背景下,必須深刻認識到成本管理在企業(yè)中的重要性,企業(yè)建立一個行之有效的成本管理制度,將使企業(yè)在競爭中占據(jù)更大的優(yōu)勢。
現(xiàn)代企業(yè)是按照現(xiàn)代企業(yè)制度建立起來的企業(yè),嚴格來說是按《公司法》規(guī)定注冊成立的?,F(xiàn)代企業(yè)制度應該是產權清晰、權責明確、政企分開、管理科學的現(xiàn)代公司制度,一個完備的現(xiàn)代企業(yè)制度,必須要有一個科學完整的成本管理制度作為支撐。
一、我國目前企業(yè)成本管理現(xiàn)狀的某些誤區(qū)
1.重視降低成本求效益,忽視了投入必要的成本求效益。
我國企業(yè)普遍比較重視引進和模仿,忽視發(fā)明、創(chuàng)新和生產力的轉化,忽視企業(yè)創(chuàng)造性的發(fā)展,其結果只能是在依賴現(xiàn)有生產力的基礎上,從挖潛節(jié)約的角度去控制和降低成本。而一項新技術、新發(fā)明的運用所產生的市場效應和成本競爭力,遠比我們通過內部挖潛及低廉的人工成本帶來的競爭優(yōu)勢大得多,降低企業(yè)成本不是單純的減少支出,如果把單純的減少支出作為企業(yè)管理成本的指導思想,那企業(yè)對新產品的研發(fā)就會產生一種排斥心理,因為害怕研發(fā)失敗而固守成規(guī),長此以往企業(yè)必將失去競爭力。
2.單純重視控制物質消耗成本,忽視控制人力資源成本。
進入21世紀以來,企業(yè)人力資源的成本增加的速度已經遠遠大于物質消耗成本的速度,主要有以下幾方面:①受工資調整影響,職工工資和福利費逐漸增加;②近幾年來物價飛漲,相應的獎金和津貼也相應增加;③基本養(yǎng)老保險、補充養(yǎng)老保險、失業(yè)保險、基本醫(yī)療保險、住房公積金等相應職工的費用增加;④某些大型企業(yè)甚至還有醫(yī)院、學校等間接的費用,因此人力資源成本必須得到有效的控制,尤其是新《勞動合同法》頒布以來,要求企業(yè)一切用工規(guī)范化,企業(yè)的人力資源成本更是增長驚人。但事情又是反面的,如果企業(yè)一味地壓低企業(yè)的人工成本造成留不住優(yōu)秀的人才,很多企業(yè)中一些相對優(yōu)秀的人才,因為工資相對較低而跳槽轉行就是一個例證,這種兩難的選擇就要求企業(yè)在兩者之間找到一個適當?shù)钠胶恻c,以利于發(fā)揮企業(yè)的優(yōu)勢。
3.重視降低消耗成本,忽視降低儲備成本。
在生產經營企業(yè),各個生產環(huán)節(jié)存在著大量的原材料、半產品、產成品,其儲備成本包括:積壓存貨的資金利息、機物料消耗、保管費等等,這些費用累加起來也很驚人,是企業(yè)成本管理不可忽視的方面。
二、企業(yè)提高成本管理能力的途徑
在市場上,真正有意義的是整個經濟過程的成本,企業(yè)自身必須清楚與產品有關的整個價值鏈中的所有成本,而不是單一的產品制造過程成本,我國企業(yè)目前多數(shù)偏向單一成本控制,針對目前實際情況,企業(yè)必需從單純核算自身的經營成本轉向策略成本管理和價值鏈分析,核算整個價值鏈的成本,與處于價值鏈上的上下游廠商合作共同控制成本,尋求最大收益。
企業(yè)科學有效地降低成本,筆者認為應做到以下方面:
1.提高企業(yè)勞動生產率。
勞動生產率是反映人們在生產中勞動效率高低,提高勞動生產率也是企業(yè)降低產品成本的重要途徑。提高勞動生產率的辦法有以下幾方面:
①強化企業(yè)在職人員的文化素質和技術水平,不斷提高政治思想覺悟,發(fā)揮更大的工作積極性和創(chuàng)造性,促進企業(yè)生產的不斷發(fā)展。
②充分發(fā)揮科學技術是第一生產力的作用,加大技改投入,加速科技成果轉化和提高技術創(chuàng)新能力。
③加強企業(yè)內部管理,提高勞動效率。一方面,改進勞動組織,搞好定員管理,壓縮非生產人員,發(fā)揮技術優(yōu)勢;另一方面,改進生產組織形式,合理使用和調配勞動力,建立健全勞動管理制度,提高出勤率、工時利用率和工作效率。
2.提高產品質量。
產品質量好壞,是反映企業(yè)技術水平的主要標志之一,是企業(yè)生存、市場銷售的體現(xiàn)。企業(yè)必須狠抓產品質量,減少廢品損失,提高產品合格率。在各生產環(huán)節(jié)中,嚴把質量關,執(zhí)行操作規(guī)程,健全質量檢驗制度,生產出用戶滿意的產品,產品質量好了,返修率低了,其實也是降低了企業(yè)的生產成本。
3.降低材料消耗。
降低材料消耗,是增加產量的前提和降低產品成本的重要途徑。為此,必須狠抓原材料、燃料等的材料節(jié)約。嚴格控制材料第一成本關,減少不必要的損耗和浪費,提高材料的綜合利用率,作為企業(yè)一定要推行清潔生產,實施節(jié)能降耗,倡導綠色生產。
4.提高設備的利用程度。
隨著科學技術的迅速發(fā)展,人們生產的實踐經驗,設備社會化程度的不斷提高,企業(yè)的設備在進行綜合利用下,要充分發(fā)揮設備的效能,不斷提高利用效率。為了提高設備利用程度,要加強設備的技術改造,完善設備管理制度,提高設備利用率。
5.嚴格控制、節(jié)約費用開支。
企業(yè)應遵守財務管理制度,堅持勤儉辦企,反對鋪張浪費,盡量降低可控成本三費,壓縮非生產費用。尤其是企業(yè)必須嚴格執(zhí)行《會計法》、《企業(yè)財務通則》、《企業(yè)會計準則》,加強企業(yè)財務管理和經濟核算,強化企業(yè)內部審計和完善內部經濟責任制。嚴格執(zhí)行國家規(guī)定的成本開支范圍和費用標準,形成一種“自討苦吃、自出難題、自加壓力、自強不息”精神。
6.加強生產經營過程中價值鏈的管理。
我們在成本管理時比較重視對成本費用發(fā)生的控制,而忽視價值鏈的管理,主要原因是成本費用發(fā)生較直觀,而各制造程序、作業(yè)程序附加值大小和物流選擇對價值變化影響只有通過計算、比較才能發(fā)現(xiàn)。事實上,成本費用的發(fā)生有很多不是我們能控制的,而制造程序、作業(yè)程序以及物流的選擇則是我們可優(yōu)化組合的,它們對成本的影響也是長期的。因此,企業(yè)應對其制造程序附加值大小進行計算分析,通過價值鏈分析優(yōu)化資源配置。
7.運用作業(yè)成本法降低成本。
作業(yè)成本法是以作業(yè)為核心,確認和計量耗用企業(yè)資源的所有作業(yè),將耗用的資源成本準確地計入作業(yè),然后選擇成本動因,將所有作業(yè)成本分配給成本計算對象(產品或服務)的一種成本計算方法。
作業(yè)是成本計算的核心和基本對象,作業(yè)的劃分是從產品設計開始到物料供應,從生產工藝流程的各個環(huán)節(jié)、質量檢驗、總裝到發(fā)運銷售的全過程。通過對作業(yè)及作業(yè)成本的確認計量,最終計算出相對準確的產品成本,同時,通過對所有與產品相關聯(lián)作業(yè)的追蹤分析,盡可能消除不增值作業(yè),改進增值作業(yè),優(yōu)化作業(yè)鏈和價值鏈,增加企業(yè)價值的目的。
成本動因是決定成本發(fā)生和資源耗費的真正原因。針對傳統(tǒng)的以數(shù)量為基礎的成本分配方法在制造費用上分攤不精確的情況,它采用多重動因二維成本模型分攤方法來計算各種目標的成本,作業(yè)成為資源和產品的中介,作業(yè)鏈分析和價值鏈分析成為成本管理的基礎,這有利于揭示企業(yè)各環(huán)節(jié)上的問題。
作業(yè)管理從成本發(fā)生的根源上展開分析,區(qū)分增值作業(yè)和非增值作業(yè),建立最優(yōu)的動態(tài)增值標準,從財務和經營兩個方面對作業(yè)業(yè)績進行評價,不斷改進作業(yè)成本效益方式,從而達到持續(xù)降低企業(yè)成本的目標。
8.尋求企業(yè)成本優(yōu)勢的戰(zhàn)略途徑。
企業(yè)獲得成本優(yōu)勢的途徑有兩條:A.針對以上提出的影響成本的結構性諸因素,選擇、控制或改變影響它們的結構性因素,來獲得成本優(yōu)勢;B.再造原有的價值鏈,采用效率更高的方式來設計、生產和銷售產品。
A.控制影響成本的結構性因素。
①選擇規(guī)模優(yōu)勢。根據(jù)市場需求選擇規(guī)模,企業(yè)規(guī)模又決定成本結構,如蘇寧電器將國外先進管理理念和中國國情相結合,始終保持著對連鎖經營模式的創(chuàng)新,從“3C”模式到“3C+”模式,從“橫向擴張縱向滲透”策略到“旗艦店戰(zhàn)略”,從“蘇寧海爾經營推進公司”到SSMS經營管理學院,從中國零售業(yè)最早上馬ERP信息化管理到開發(fā)世界零售業(yè)最先進的SAP/ERP系統(tǒng),蘇寧始終成為行業(yè)經營的創(chuàng)新先鋒。目前,蘇寧電器已經在全國180多個城市擁有連鎖店600多家,去年年銷售規(guī)模超過600億元,位列全國連鎖二甲。依托強有力的后臺支撐和標準化的作業(yè)流程,蘇寧電器正繼續(xù)規(guī)劃每年保持200家店左右的增長速度,爭取到2010年踏入世界500強的行列,為中國連鎖業(yè)的發(fā)展再次起到表率作用。
②控制地理位置的因素。
地理位置因素在企業(yè)生產空間組織、原料和產品運輸分配方面將對成本發(fā)生較大影響。選擇地理位置要考慮:靠近原料產地;能源供應充足;運輸成本相對低;人力資源分布;接近消費市場等。
③均衡生產作業(yè)和調節(jié)市場需求波動。
企業(yè)可從生產和銷售兩個環(huán)節(jié)予以控制。生產過程控制的目的是保證生產的均衡和穩(wěn)定。在銷售上,通過策劃在一定程度上調節(jié)需求波動,如把產品拓展到周期性、季節(jié)性不明顯的產品中去,研究需求量穩(wěn)定的客戶,旺季撤淡季奪,把競爭者擠到需求波動大的細分市場。
B.再造價值鏈。